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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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
珠三角城际安〔2014〕207号
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公司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公司2014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4年8月8日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程,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
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安全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推行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因建设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防止生产安全和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技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
质量监察室。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分管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专业工程师是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管段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考核职能。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察,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28001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常设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部设专职安全总监和安全工程师,架子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
接受广东省、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省铁投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对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
(一)贯彻国家、广东省和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铁投集团安全规章制度,对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监督控制和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状况。
(三)建立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建设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六)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比。
(七)组织和监督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收集、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九)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在公司的统一协调下,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的安全负责。
(一)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施工实际做好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全面负责地勘阶段安全生产,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涉及的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作业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参与重要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核、审定、检验和
验收;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设计方案的交底。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涉及铁路、公路等营运线路情况,提出营运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运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和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提出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建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管理活动。
(八)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九)落实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核单位(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要求,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妥善处理,从源头上堵住安全生产的漏洞,对施工图审核成果的安全负责。
(二)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三)落实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施工图审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作为公司安全管理职责的延伸,依照法律法规、监理合同约定对监理管段负安全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配齐、配足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安全监理措施、安全监理细则和安全监理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监理原则、监理内容、监理方法等内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监理程
序和相关要求实施安全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监督机构、公司和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整改。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
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按规定组织对挂篮、支架、移动模架等验收工作。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公司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七)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按规定办理工伤、人身意外伤害险。
(八)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九)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十)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第一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主抓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施工、危害安全生产的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制止纠正、经济处罚、越级报告和建议处分的权利。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承包资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铁路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四)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六)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关法规和现场安全管理需要。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八)施工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当记录备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九)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期间施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
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施工单位应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公司建设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十一)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
暂停施工
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二)依据国家、广东省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控设备,对危险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场所、设施、设备、施工工序等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依据危险存在的位置、属性、状态、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等因素,对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预防措施,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落实专人负责分类管理,经常性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有效。
(十三)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四)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
队管理模式,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组成人员,均为通过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的本企业正式职工,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五)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作业程序、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七)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并与工程特点相适应,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人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八)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十九)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卫生标准。
(二十)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通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对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二十一)施工单位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
市市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二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非参建主体单位安全责任
(一)甲供代销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对所代理物资设备供应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二)盾构厂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运输等安全负责。
(三)监测、检测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自身监测、检测过程和监测、检测成果错误导致的安全责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参建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其他岗位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理单位应分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岗位的安全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层明确设计总体、配合组组长及专业工程师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分层明确第一管理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架子队队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五)公司应与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实施责任追究,加强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参建各单位应依法接受国家、广东省和铁路建设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对员工群众的举报,各受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透露举报人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