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5b4a0006c175f0e7cd1374f.png)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5.《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0 4条规定,包括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的一项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纠纷的案件。
主要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等案件。
8.《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0caac416fc700abb68fcf8.png)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https://img.taocdn.com/s3/m/f27dd5c0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5.png)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谁来填补“国际私法”管辖权上的“空白地带”-文档资料
![谁来填补“国际私法”管辖权上的“空白地带”-文档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0c590ef58bd63186bcebbcc9.png)
谁来填补“国际私法”管辖权上的“空白地带”直接管辖权和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国际私法对于“管辖权”的认定是国际社会民商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处理该案件的权限。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一国法院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资格和权力范围,由于是国际性的法律裁判,需遵循国际私法的原则,根据条约或者相关法律来处理案件。
国际私法上的直接管辖权指的是一国国内法院有无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裁判权。
由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一般指的是管辖权的国际冲突,并不是国内的关于管辖权的冲突。
实质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权的分配。
根据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和自治原则,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相关的条约和准据法会有许多联系的法律相关点,该法律相关点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对同一诉讼主张管辖权。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是指没有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同一诉讼主张管辖权,或者排除或者放弃,导致原告不能向任意一个国家的法院起诉的法律后果。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表现的比较明显,种类比较多,容易发现问题,所以国际社会对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采取的法律措施比较多。
不论是国家间的协议还是国内法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关注都比较多。
但是消极冲突往往不太被重视,对管辖权消极冲突往往寄希望找到与该案件相关法律连接点,进而可以找到法院接受该案件,实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种类第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不合理运用导致消极冲突。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本国法院在拒绝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采用的原则。
其产生被视为是通过灵活的原则解决基于国家私法当中具有涉外民事因素管辖权主体过于宽泛或各个国家的管辖权僵硬规则的实践矛盾冲突。
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大陆法系国家则较少。
但是,在日本司法实践中有类似于拒绝行使自由裁判权的“特殊情况”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5fe8016866fb84ae45c8d89.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结合全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就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外商事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
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而产生的争议: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居住性房产租赁除外)、加工承揽、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伙、贸易支付、证券、期货、信托、担保、金融、保险、信贷、进出口押汇、代理(包括外贸代理)、咨询服务和货物运输、仓储等。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房地产纠纷、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海商纠纷、涉外破产纠纷等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的商事案件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
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参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
第二条《规定》中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涉外房地产买卖和开发经营合同、涉外地块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等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规定》中的“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侵犯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等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以及在非营利活动中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等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08cb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81.png)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422597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a.png)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步骤(3篇)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步骤(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26c940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d.png)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确认案件性质:首先,当事人应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的民商事案件。
2. 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应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
3.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4. 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应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二、证据收集与交换1. 当事人收集证据:当事人应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交换证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
3.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涉及证人证言的案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遵守法庭纪律。
4. 鉴定: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供法院参考。
三、开庭审理1. 开庭通知:法院在开庭前,应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 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3. 法院判决: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执行程序1. 送达判决书: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2. 申请执行: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
3. 执行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4.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66b612fbcd126fff7050bf4.png)
管辖权时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我 国现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有着较 多的不足和缺 陷, 这就需要更加积极完善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 管辖权 法律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2 0 . 0 2 式, 比如我 国最高级 人 民法 院所 审理的涉 外 民商事 案件对 于其他
规定和 涉及到 国家主 权 的问题 , 因此 各个 国家 对于涉 外 民商 事案 级 人 民法院 有 着指 导 的作 用 。
件 的管辖权 都进 行 了非 常严 格的规 定 。在全 球经济 一 体化 的大
第四 , 我 国涉 外 民商 事案件 管辖权 的判定与 国际上普 遍实施
背景 下 , 我 国涉外 的各种 民商事交往 开始 不 断增强 , 而 且也 产生 的准则几 乎一样 , 而且我 国的涉 外 民商 事案件管辖 权 的的制定体 了不少 涉外 民商事 纠纷 , 我 国为 了保 持对外 交往 的积 极态 势同时 系相 对完整 。且 我 国最高 级人 民法 院会对 涉 外民 商事案件 管辖 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我 国应该积 极加快 完善关 于涉外 民商事 权 的缺 陷进行 即时补充 完善 , 在 现今 电子商务如 此发达 的时代 人
陷。
一
民法 院对 这些 民商事案 件 的管辖 权进 行较快 的司法 解释 , 由我 国
、
我国涉 外 民商事 案件 管辖权 制度 的特点
最高 人 民法院所 作 出的 司法解 释使 得我 国 民商事 案件 管辖权 的
我 国涉 外 民商 事管 辖权是指根 据我 国的法律 规定 , 对 某一件 缺 陷得到 了及 时的补 充并逐 渐趋 于完 善 。 涉外 民商事 案件 实施审判 的权利 , 因为是涉 外 民商 事案件 所 以涉 第五 , 我 国在涉 外民商事 案件管 辖权 的过程 中积极 的加入 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1254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5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66f9f56336c1eb91a375d35.png)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暂行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区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对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七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推荐下载】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推荐下载】](https://img.taocdn.com/s3/m/342764a10242a8956bece466.png)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一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利益,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的出现对统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
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仅防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国际私法既是一种解决法律冲突争议的特殊法律规范,同时又泛指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争议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通常将中国国际私法的适应范围限定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应和司法协助三大领域,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过程中,这三个环节环环紧扣,彼此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三者中,法律适应是中心环节,而管辖权是法律适应的前提条件,又在很大程度。
浅析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议
![浅析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c3845a6acaaedd3383c4d30e.png)
联 所 做 l 的 , 种 关联 包 括 当事 人 国籍 、 所 地 、 为地 、 的 物 q { 这 住 行 标
传 统 的 属 地管 辖 原 则 之 所 以 能成 为管 辖 的根 据 ,正 是 因 为 的所 在 地 等 与某 一 地 理 位 置 确定 的联 系 。 于 联 系 因 素 的 不 同 , 案 件 与 管 辖 法 院具 有 地 理 £的关 联 , 如 不 动 产所 在地 、 权 行 基 比 侵 形 成 _传 统 的管 辖 杖 确 定原 则 。 r 为地 、 姻 缔 结 地 等 。 而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 婚 由于 『络 地 址 无 法 与 现 救 】 ( ) 一 传统 涉外 民商 事 争议 管辖 权 确 定 原 则 实 物 理 世 界 的 地址 一 一 确 定 ,因此 某 些 行 为 难 以确 切 的 说 明 属 传 统 涉 外 民商 事 争 议 司 法 管 辖 权 的确 定 通 常 有 四 种 方 式 , 于何地管辖。同时 , 网络行为的发生本身具有偶然性 , 只要存在 即 属 人管 辖 、 管 辖 、 属地 当事 人 协 议 管 辖 以 及 专 属 锊辖 。 网络 终 端 , 为 人 可 以 在 任 何 地 方 进 行作 为 , 为地 与 行 为 之 间 行 行 1 人管辖原则。 . 属 并不存在必然的 、 切的联系。这样 , 密 即使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的 地 理 属 人管 辖 原 则 是 基 于 当 事 人 国 籍 来 作 为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管 位 置 , 以此 为 由进 行 管 辖 也 不 免 牵 强 。 另 一方 面 , 由于 网 络 的 超 辖权的依据 。其确立于 10 8 4年《 国民法典 》 以之为典型 代 越 国界 的 特点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行 为人 的行 为 是 通 过 另 一 地域 的 法 并 表 。 点 为 , 案件 的一 方 当事 人 为 本 国 人 时 , 特 当 不论 其诉 讼 地 位 、 服 务 器 实 行 的 ,是 否可 以 因此 认 定 服 务器 所 在 地 对 行 为 拥有 管 也 不论 其 所 处 环 境 , 国均 对 此 有管 辖 权 。 本 辖 权 , 成 为 一 个 新 的 问题 。 也 2 地 管辖 原 则 。 屑 2网络 的应 用 会 使 当事 人 择 地 行诉 的行 为更 加 严 重 。 . 属 地 管 辖 原 则 是 基 于 案件 本 身 与一 围拥 有 空 间 上 的联 系 而 所谓 择地 行 诉 , 称挑 选 法 院 , 指 当 事 人 选 择 对 自己有 利 又 是 形 成 的一 种 管 辖 依 据 。 通 常情 况 下 , 论 是 涉 外 案 件 的 当事 人 、 的 国家 的 法 院提 起 诉 讼 的 法 律现 象 。 网络 环 境 中 , 不 在 由于 因特 网 标 的物 、 亦或 是行 为地 、 律 事 实 发 生 地 , 一 国境 内 , 会 形 成 的 全 球性 , 得挑 选 法 院变 得 空 前 容 易 和普 遍 。 法 在 都 使 这 个 囤家 对 于 涉外 案件 的管 辖 权 。 统 的 属 地 管辖 原则 中 , 常 传 通 般 来 讲 , 多数 网络 案件 并不 属 于专 属 管 辖 范 围 , 国法 大 多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37b8838b1ed9ad51f11df279.png)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一、属地管辖 • 属地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
案件的地域关系而行使的管辖权。
10
属地管辖的分类
(一)以被告人的住所、居所地和临时、惯常居所地确定管辖权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住所不明或确定困难的诉讼,特别适用于有关
离婚、亲子关系、死亡宣告等诉讼)
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 管辖权
1
第一节 此管辖权的意义域分类
• 一、管辖权的意义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构,依国际条约和
国内法受理及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 意义:主要研究管辖权冲突和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
2
二、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 1、对人诉讼的目的是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 • 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 基础: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被送达给被告。
院管辖
13
(四)被告的出现 • 普通法国家还将被告在法院地出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 美国 • 英国
14
二、属人管辖
• 属人管辖是指凡涉案当事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即构成了该国行使管辖权 的根据。
• 代表国家:法国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ecc290d3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d.png)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作者:李蕊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0期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
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1-03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
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4d2646ad0066f5335b812185.png)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试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ffec4d3087c24028915fc371.png)
自治起 着越来 越重 要 的作用 。基于 相同 的理 由 , 在法 院 管
国际 民商事 诉讼 管辖 权 冲突 依 照其 表 现 形 式可 以分
为积 极冲 突和消极 冲突 。积 极 冲 突是 指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国家 的法 院竞 相对 同一 国际 民商事诉 讼行 使 管辖 权 , 如 例 A、 B两人 在 甲国订立 合 同处 置 位 于 乙 国的一 动产 但 没 有 约定管辖 法 院 , 甲国 可 以 以合 同 订立 地 行 使 管辖 权 , 国 乙 可以 以标 的物 所在地 行使 管辖权 , 就是 积极 冲 突 。消极 这
及 不 足 提 出 了一 些 相 应 的 完善 方 案 。
关 键 词: 管辖权 ; 国际民商事诉讼 ; 中国立法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D 9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76 ( 00 0 - 3 -4 17 -8 4 2 1 )40 70 0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孛 夺 寺 夺 争 夺 孛 。 寺 夺 夺 孛 孛 ÷ 孛 夺 夺 夺 ÷ 孛 夺 夺 夺 寺 争 夺 夺 夺 夺 争 ÷ 夺 夺 孛 孛 夺 孛 夺 夺 争 ・ 幸 争 争
如何协 调 国际民商事 诉讼 管辖 权 , 避免 或防 止 民商事 诉讼
管辖权 的 冲突 , 于 促进 国际 经 济合 作 , 护 当事 人 的 合 对 维 法权益 , 疑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无
一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 民商事诉 讼 管辖 权 的冲 突 和 诉讼 竟 合 其实 是 一 个 问题 的两 个方 面 。一 方面 , 国都 主张依 自己 的法律 规 各 定来 行使 管辖权 ; 一方 面 , 另 当事人 基 于 自身利 益 的考 量 ,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7c1340674b35eefdc9d33301.png)
体现在国内领域,至于涉外方面,第23条规定: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2年“意见”第15条具体规定:中国公民一 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 辖。但是,如下案件应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即第24条及有关条款规定:因一般合同、保 险合同、票据、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美国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最适当法院模式”, 与英国类似。美国却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 灵活的国家,在较多方面走在英国前面。司法实 践中,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有关当事人 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被 告承担。
3、澳大利亚模式。即法院只有在本地法院是明显 的不适当审理案件之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诉讼案 件,由原告重新对替代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与英、 美两国比较,澳大利亚的规定和做法更为严格。
返回
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
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法律根据,就是一国
法院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者依本国缔结和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
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点是:
(一)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
(二)管辖规范渊源的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 外,还有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立法。
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
![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aaa25d1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c.png)
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1968.09.2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布鲁塞尔正文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68年9月27日订于布鲁塞尔)序言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为了实施该条约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而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承诺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手续,渴望在共同体内加强对定居在那里的人们的法律保护。
考虑到为此目的,必须确定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以便利承认并采用一个简便的程序以确保各项判决、公文书和经法院记录的和解书的执行。
决定订立本公约并为此指派各自的全权代表如下:比利时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该六国的全权代表姓名及所担任的职务略)上述人员曾在理事会会议上,交换了全权证书并经审查认为合格有效,一致协议如下:第一篇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而不问管辖的性质。
本公约不适用于:(一)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或继承;(二)破产、清偿协议及其他类似程序;(三)社会保障;(四)仲裁。
第二篇管辖第一节总则第二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所属国籍,均应在该国法院被诉。
在某国有住所而非该国的国民,应遵循适用于该国国民的有关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得在另一个缔约国法院被诉,但必须根据本篇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
但不得对其援用下列规定:(一)在比利时:民法典第十五条或1976年3月25日关于管辖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乙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二十三条;(三)在法兰西:民法典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四)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五)在卢森堡:民法典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六)在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四条如被告不住在一个缔约国时,则每一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除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外,由各该国法律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意义,各国对管辖权领域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问题,解决实际管辖权问题。
第一节概述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极为重要的问题。
无论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研究,都极为重视。
基于此,本书特以专章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有关问题予以阐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一般而言,国际民事管辖权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何种机构(法院或仲裁庭)受理;二是若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受理,那么该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受理;三是若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已确定由某国法院受理,那么该案件应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受理。
这三者中,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受理是国际民事管辖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这一核心问题的内容为:一国应根据哪些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内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正因为这样,有学者将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称为国际民事裁判权规则,它是用来划分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判管辖权的规则,加上“裁判”二字的目的在于表明这种管辖权与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是有区别的❶。
因此,国际民事管辖权具有如下特征:(一)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
这是它与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管辖权的本质区别所在。
(二)这种管辖权必须是“国际”的。
其“国际”性的表现是: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是实质是国与国之间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分配性规则。
因而它不同于一国之内不同种类、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国内民事管辖权规范;其次,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一国法院据以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原则或标准既渊源于国内法中,也渊源于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中。
而国内民事管辖权规范则完全属于国内法;另外,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往往是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连接因素,而在国内民事管辖权中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
❶李浩培:《论规范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多边条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第202-203页。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国际民事管辖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根据属地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于其境内的一切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者除外);根据属人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管辖在国外的本国国民。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院能否依此行使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直接可以反映出该国的主权状况。
而各国之间发生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正是国家主权原则发生作用的结果。
第二,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一国法院只有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确定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之后,才会发生诸如域外送达、取证、判决或裁决的国外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第三,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会因各国法院对案件定性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使案件的最终结果也各不相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正因为国际民事管辖权具有以上重要意义,所以各国不断扩大本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就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发展的趋势之一。
如美国在新近提出和发展的“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所谓“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法规就是典型代表❶。
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一、国内立法从各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并根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对人诉讼是指争对某人提起的、以迫使其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的诉讼。
在英国,法院对自然人诉讼的实际控制表现为只要传票能送达在英格兰或威尔士被告人(而不一定要求被告在那里有住所或居所),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对法人诉讼的实际控制表现为只要该法人在英国注册或有活动,就可以认为该法人存在于英国而英国法院拥有对它的管辖权;在美国,法院对自然人诉讼中的实际控制表现为对在法院地的被告能送达传票、或被告在法院地❶韩德培、韩建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43-58页。
虽是暂时的“有形到场”(Physical Presence)(如被告乘坐的飞机飞越法院所属州的上空)的,法院即拥有管辖权❶。
对法人诉讼的实际控制表现为以“法人存在”理论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只要法人在某一州内有“连续性和系统性”(continuous and systematic)的经营活动(transaction of business),该州法院即拥有对该法人的管辖权❷。
对物诉讼是就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或利益的诉讼。
在英国,法院在对物诉讼中的实际控制表现为只要诉讼标的物在英国,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一艘外国船舶即使是暂时停泊或经过英国水域,英国法院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在美国,法院在对物诉讼中的实际控制标准先前与英国基本一致,但现代实际控制标准是“最低联系”原则,即法院行使属物管辖权的依据是法院地与争议之间要有最低限度的联系。
美国有关属物管辖权的原则可适用于财产权利、海商、甚至身份问题(如婚姻状态)等的诉讼。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即当事人在契约中有明示选择法院处理争议的条款或默示同意接受法院管辖(如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无异议而出庭或应诉)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二)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概有管辖权。
如《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不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由此契约所产生的债务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缔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时,亦得被移送法国法院受理。
”第15条还规定:“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时,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法国的实践表明,法国已将上述作法适用于契约债务之外的案件,如侵权案件,甚至有关“权利能力”和身份地位的案件❶。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
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三)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7条所确立的依被告住所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可适用于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条也规定:“除本❶参见韩德培、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26-第27页。
❷See Perkins V. Bengeut Consoidate Mining Co., 342 U. S. 437(1952).❶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第一版,第201-202页。
法有特别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在例外情况下,即对有关婚姻和身份地位的诉讼,德国法系国家又往往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差异。
二、国际条约目前在国际民事管辖权方面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1971年《海牙公约》和《补充议定书》)、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卢加诺《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卢加诺公约》)。
这些公约的规定表明,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呈现出以下态势:第一,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
所谓过度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内国旨在扩大本国法院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和判例的规定,对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所行使的管辖权。
对过度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当一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决需要委托某一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时,如果该受托法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认为该委托法院行使管辖权是过度的,该受托法院即可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71年《海牙公约》及《补充议定书》对缔约国共同认为不能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一些根据分别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所谓“黑色一览表”,这两个公约的“黑色一览表”大体上一致规定下列事项不能作为缔约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否则,即被认为是过度的:1.在判决作出国境内有被告的财产,或这种财产经原告申请而被扣押。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有关国家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条款是过度管辖权条款。
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关于对在德国无住所的人提起的财产诉讼,该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再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条规定:“除非本法规定在瑞士有另一个管辖权,为了使扣押有效的诉讼可以在扣押地的瑞士法院提起。
”2.原告具有内国国籍或在内国境内有住所、惯常居所或普通居所。
根据这一规定,法国法院若依前述《法国民法典》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行使的管辖权可被认为是过度的。
再如1838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第3款规定,在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中,如果被告在荷兰境内既无住所也无实际居所,而原告在荷兰有住所时,则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❶。
这一规定也可视为过度管辖权条款。
3.被告在判决作出国境内曾进行业务活动,但作为判决客体的诉讼标的与被告所进行的业务活动无关。
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纽约州法院以所谓“营业活动”标准对“朗金斯--威特诺尔手表公司诉巴恩斯与赖内克有限公司”(Longiness--Witnauer Watch Co. V.Barness & Reineke.❶李浩培:《论规范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多边条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第215-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