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改厕省级奖励补助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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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改厕省级奖励补助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改厕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改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XX〕50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厕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改厕工作目标和任务,从省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改厕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促建,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农村改厕工作。
第四条改厕资金根据各地确定的改厕工作任务,省级按照平均每户3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市、县要根据工作任务进度,原则上要分别按不低于省级资金同等规模进行奖补。同时结合扶贫脱贫工作,对省定贫困村中贫困户建设无害化厕所优先给予补助,省级补助标准在全省户均300元的基础上对贫困户再增加100元。奖补资金下达后,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是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农村改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调度、督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落实多元筹资机制。鉴于改厕项目的特殊性,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与常规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项目区别对待。
第七条改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改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省有关部门将于每年1月底前对各地改厕任务进行检查验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操作程序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对农村改厕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市要按时填报《20XX年农村改厕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调度表》(格式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改厕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