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四川民政厅

合集下载

民政局十三五总结范文十四五规划

民政局十三五总结范文十四五规划

民政局十三五总结范文十四五规划根据《关于开展“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调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十三五”期间主要经验及做法(一)以保障民生为宗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1.注重城乡低保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是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

三是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适时提高保障标准。

四是不断完善分类施保和渐退帮扶措施,推动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劳动致富。

2.注重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二是不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

三是强化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3.重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质量建设。

一是积极探索推行多种供养模式,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由分散供养为主向以集中供养为主过渡。

二是加大对农村敬老院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农村敬老院消防改造,改善服务设施条件,确保五保集中供养率逐年提升。

(二)以发展基层政权民主为依托,夯实和谐社会基础1.注重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落实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四个民主”建设,推进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全面达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川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定机制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评第六章等级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川办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3]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儿童福利院政策保障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儿童福利院功能、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有计划分步骤地完善儿童福利院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多层次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丰富完善服务内容,积极构建新形势下符合我省实际的儿童福利保障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二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投入,完善市级儿童福利院设施设备,统筹规划建设县级儿童福利院,加强儿童福利院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孤残儿童集中养育保障服务水平。

通过成立市、县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落实乡镇(街道)管理职责,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在全省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提高集中养育保障服务水平(一)统筹规划儿童福利院建设。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国务院3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国务院3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国务院3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3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35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牵头的重点任务有20项。

从落实情况看,民政部完成情况较好,其中,有11项任务已经出台文件,1项任务正在会签文件,2项任务正在修改完善文件。

其它任务也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一、民政部牵头的任务一是已经发文的。

1.政权司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70号),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实施,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民发〔2013〕13号),出台《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启动第二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申报工作。

完成了重点任务第3项、第5项的部署。

2.福利司牵头,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完成了重点任务第8项的部署。

3.福利司牵头,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

完成了重点任务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的部署。

4.福利司牵头,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的通知》(财综〔2013〕99号)。

完成了重点任务第14项的部署。

5.福利司牵头,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

社会养老复核后

社会养老复核后

5750983 2329781 21250 21250 21250 21000 21250 8600 5000 6000 13350 21250 10625 6588 7350
1422382 644672 4500 5500 5500 4320 7000 2150 1050 1080 2750 9014 2000 2912 1450 平昌县民政局 恩阳区民政局 通江县民政局 驷马镇人民政府 恩阳区民政局 达州经开区 大竹县民政局 达川区民政局 前锋区民政局 西昌市民政局 越西县民政局 宁南县民政局 凉山州盐源福利院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县民政局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达州经开区投资公司,事业单 位 大竹县民政局,事业单位 达川区军休所、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西昌市国资公司,事业单位 越西县国资公司,事业单位 宁南县国资公司,事业单位 凉山州盐源社会福利院 业单位 事
乐山市犍为县老年公寓 乐山市犍为县复员军人疗养院 凉山州雷波县恩达福利中心 泸州市叙永县社会福利中心医 护楼建设工程 绵阳市三台县精神病院老年养 护大楼 绵阳市科学城老年人养护院 绵阳市益康老年护理院二、三 期工程 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利院 绵阳市盐亭县荣誉军人修养院 绵阳市盐亭县社会福利院改建 绵阳市中心社会福利院医养大 楼 绵阳市三台县社会福利院改建 和购置改造 内江市东兴区城区中心养老院 南充市西充县社会福利院义兴 老年养护楼 南充市顺庆区荆溪河疗养院 南充市顺庆区荣誉军人休养院 攀枝花市福利院二期工程项目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寿康养老中 心养护楼 遂宁市射洪县荣誉军人休养院 遂宁市蓬溪县老年养护院(医 养结合)
3500 3500 3500 21250 4300 17400 21250 21250 21250 8500 8500 6000 8642 14000 3510 21250 20000 21250 21250 720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议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议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议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
系建设规划》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在“十三五”时期推进四川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扩大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现将《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四川省民政厅。

联系人:四川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王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电子邮箱:***************
附件: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政厅
2016年9月30日。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儿童工作要求,推动儿童福利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脱贫攻坚、城乡基层治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乡镇行政区划和村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等重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深入实施“童之助”、“童之家”、“童之行”、“童之爱”四大系列项目,从夯实儿童保障基础、强化儿童关爱阵地建设、优化儿童工作队伍,提升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全方位、多层次推动我省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一)深化实施“童之助”项目,夯实兜底保障基础。

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需求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和监护保障4个方面建立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兜底项目。

1.全面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自然增长机制,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底线,各市(州)民政、财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对儿童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做好标准执行、资金组织和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家庭困难儿童按照“应读尽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凉山州“一村一幼”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免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延时服务费;对孤儿18周岁后接受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全面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民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第二节肩负新的时代使命第三节总体思路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第四节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第五节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第六节推动西藏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第三章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第一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第二节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第五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六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第七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第四章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第一节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第二节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第三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第四节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五节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第六节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第一节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第三节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第四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第六章强化实施保障,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第四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第五节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民发〔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编制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19日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为全面推进“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基础和发展环境(一)现状基础。

“十二五”以来,全国民政标准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标准化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高度肯定,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

1.标准化认识不断深化。

“十二五”时期,民政部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民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宣传实施。

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全系统“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已经形成。

各地民政部门纷纷出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民政系统标准化认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办函[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完成2014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10万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的目标任务,现作出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43号)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2014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是:(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万张。

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5.5万张。

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5.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川民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1号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民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试点工作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切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积极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三、请申报国家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于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我省试点地区上报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各类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性文件2014年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制定了《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2014年月日附件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2014年度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加快构建“907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争取老年人居家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70%城市社区和40%农村社区,各类养老床位达到4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二)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配套设施完善和服务功能提升。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75%,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全省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4%。

(三)推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养老床位10万张,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建设任务。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为积极推进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升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按照绩效评价工作需求,我厅将通过比选方式选取复核条件、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对2021年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供应商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评价项目。

2.项目资金:最高限额18万元。

二、项目要求(一)人员要求1.供应商应根据本次绩效评价项目情况,确定不少于15名工作人员(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名)组成评价工作组,并将评价工作组细分为不少于5个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各评价工作小组工作成员不得少于3人。

2.项目总负责人须具有会计或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经济管理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3.供应商应根据本次绩效评价项目情况,确定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和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总负责人人选,各被评价项目评价分报告由各评价工作小组长牵头撰写,本次绩效评价总报告由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总负责人撰写。

4.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及本次绩效评价总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参与过财政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执业资格证明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复印件;③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从事财政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简介和成果。

5.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和本次绩效评价总负责人不得变更,各评价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如有变更,须报采购人书面同意(提供承诺函原件)。

民政局十三五以来工作总结及十四五工作谋划

民政局十三五以来工作总结及十四五工作谋划

民政局十三五以来工作总结及十四五工作谋划民政局是我国政府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社会管理、社区建设、救助救济等方面的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民政局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分别总结民政局在“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并对“十四五”时期的工作进行初步谋划。

十三五以来,民政局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一、扶贫救助工作不断加强。

民政部门紧紧围绕中央脱贫攻坚战略,加大帮扶效果,最大限度地帮助贫困人口提高生活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脱贫攻坚一线民政工作”为核心,加强贫困救助和社会保障,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工作。

二、社区服务工作全面提升。

民政部门围绕“人居环境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文化体育活动开展”的三大主题,深入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向“贴近居民、惠及社会”方向发展。

三、救灾工作严谨有力。

面对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频发现象,民政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开展救助救灾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物资和医疗救助。

“十三五”期间,民政局的工作成绩斐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多层次、覆盖面广、管理分散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应在“十四五”时期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社区服务设施智能化。

在社区服务建设中,在服务方式、服务设施、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升级、创新。

推动社区服务网络、社区绿色空间、智慧居家设施的建设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二、提升救助救济质量。

在贫困群众、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因特殊原因临时需要救助的群众中,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救助效果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救助救济设施,让贫困群众得到更大程度的帮助。

三、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和服务。

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活动,发挥其作用,切实做好社会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社区治理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之,民政局在“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我们的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广安府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主要成就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第二节社会福利制度第三节社会救助制度第四节公益慈善事业第四章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强化家庭对养老的支持功能第二节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第三节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第四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第五章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第一节推进医养结合第二节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第三节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第四节强化养老服务分类供给第六章繁荣规范老年消费市场第一节丰富养老服务业态第二节培育老龄产业市场主体第三节扩大老龄产业市场供给第四节强化老龄产业政策支持第七章营造养老助老社会环境第一节发展老年人文教体娱乐第二节创建适老宜居社区环境第三节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加强老年人维权和优待第一节加强老龄事业法规建设第二节健全老年维权服务体系第三节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第九章加强老龄工作基础建设第一节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二节完善投入机制第三节强化队伍建设第四节夯实基层工作第五节扩大老龄宣传与区域合作第十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第二节完善要素保障机制第三节完善督查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每年工作要点与本规划发展目标相衔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民政局“十三五”规划调研报告

民政局“十三五”规划调研报告

民政局“十三五”规划调研报告在“四个全面”战略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社会各界将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

“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迈上新台阶为目标,扎实推进“两个率先”,将民政事业放入“建设宜商宜业宜居的新”大局中考量。

(一)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社会救助办法》,严格按照《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申报听证和收入核查办法,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坚持“一户一档”和动态管理。

落实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城乡低保将实现一体化。

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低保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2、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继续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力争到20**年末,人均年供养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

巩固五保供养成果,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21所农村敬老院,力争五保对象集中入院供养率率达到75 %以上。

广泛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省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4个,省级文明敬老院6个,市级三星级敬老院10个。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组(社区)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城乡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开展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推动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精神(川民发〔2013〕44号),今年我省将开展首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现将《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深入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活动,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实践,我厅再次对《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原来一级、二级敬老院评定标准由高到低调整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个等级,并印发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44号)。

在今年开展的全省首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中,将新命名一批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从达标的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择优评选全国和全省模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名额分配下达各市(州)首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控制名额,主要依据各市(州)当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参照以前我省开展的省一级、二级敬老院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各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而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四川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重点支持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在《四川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予以体现。

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规划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福利工作。

“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级层面陆续出台了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工作的政策文件。

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民政精神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市、县级全覆盖,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自然增长机制。

持续实施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行动、“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等系列儿童福利项目。

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助服务网络,深化和拓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

建立残疾人补贴两项制度,完成民政工作对象重度精神病患者排查建档,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及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暴力滋事等频频成为社会热点,社会福利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福利设施总量不足,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设施短缺。

二是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水平不高,设施功能无法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照料、困境儿童特殊护理、精神障碍患者有效治疗等要求,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三是发展不平衡,部分贫困地区保障水平较为滞后,需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

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福利服务网络。

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在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重点工程专栏中提出实施“社会福利工程。

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设。

”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对于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深化社会福利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兜住民生底线,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推动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提升社会福利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障基本。

坚守底线,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民生,牢牢把握社会福利服务的公益属性,发挥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能,基本满足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需求。

2、坚持科学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布局,尽量依托现有资源拓展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卫生康复等功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服务设施实用适用。

3、坚持突出重点。

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卫生服务设施等薄弱环节建设,支持人口规模大、服务对象多的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完善社会福利设施。

4、坚持市县为主。

既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支持,管好用好中央投资和省级补助资金,发挥其引导、带动和示范作用;更要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规划、土地、人员等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顺利建成、发挥效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通过健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重点建设一批为孤残儿童等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三、基本任务(一)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孤儿的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持续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工作,进一步扩大救治范围,拓展服务对象,调整结算方式。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资金需求。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利用“蓝天计划”二期项目,在人口规模较大和孤儿人数较多的县(市),以及在革命老区、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的县(市),采取新建或改扩建方式,修建一批县级儿童福利机构。

持续推进民族地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确保民族地区孤儿在自愿前提下集中供养全覆盖。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购置设备设施。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按国家要求配备护理人员,切实提高孤残儿童护理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扩大服务范围,充实工作内容,逐步拓展为包括散居孤儿在内的所有困境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服务网络。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积极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普惠制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百县千村”基层儿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依法开展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于一体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探索完善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和设施建设,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项目工程,推动和加强关爱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更新、数据准确,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干预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改进、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建设。

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重点支持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全、流出量大的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

通过建立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早期干预和社会保护工作,逐步完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体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或受到意外伤害。

到2020年,100%的寄宿制学校、90%的乡镇(街道)、80%的村(居)委会建有留守儿童(学生)之家等关爱保护活动场所或配备有视频聊天室等必要的关爱设施。

(三)健全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托养服务等福利补贴项目。

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现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达到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市(州)拥有一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形成布局合理、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动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分工协作,编制好本地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规划指标,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推动规划落地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

规划建设投资要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地方各级政府是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特殊困难群体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留归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服务。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推动我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三)强化项目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储备和建设管理,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承接国家支持政策,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全力推进规划规范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