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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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12.28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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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结构、总体布局、总量控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分区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2.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进行,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四步法”程序,确定总体规划方案,制定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退回编制单位重办。

第三章分区规划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城市按照不同的空间用途和功能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坚持“宜居宜业、宜游”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杭州市是中国浙江省的省会,也是长三角经济区域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在杭州市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确保城市的发展符合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公平公正:城市规划管理要公开透明,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居民的利益,确保城市的发展惠及全体市民。

4.整体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的城市发展规划。

5.灵活性:城市规划管理要灵活应对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城市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4.1 总体规划管理杭州市总体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目的是为城市发展提供指导。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制定和修订总体规划的程序和指南;•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总体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2 区域规划管理区域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区域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区域规划的具体要求;•区域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3 分区规划管理分区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分区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分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分区规划的具体要求;•分区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4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土地利用的区域范围和分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城市规划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杭州市作为我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是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能够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实现各种功能的协调与优化。

杭州市的这份规定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交通规划、公共设施配置等等。

在土地利用方面,规定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

比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都有各自明确的划分,以避免功能混乱。

同时,对于土地的开发强度,也会根据区域的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控制。

这样一来,既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能保证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筑设计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杭州市的规定对建筑的高度、面积、外观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高层建筑不能过于密集,要保证城市的通风和采光;建筑的外观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杭州的独特文化特色。

而且,对于建筑的安全性和节能性也有严格的标准,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节约能源资源。

交通规划在城市发展中举足轻重。

规定会对道路的宽度、等级、交叉口设计等进行规范。

要确保道路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同时还要优化交通流线,减少拥堵。

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也在考虑范围内,比如公交站点的设置、地铁线路的规划等,以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

公共设施的配置关乎居民的生活质量。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分布都有明确的规定。

要保证居民在合理的距离内能够享受到这些服务,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对于生态敏感区域,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限制开发活动。

对于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风貌区,要进行妥善的保护和修复,传承城市的历史记忆。

在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把关。

从项目的规划审批到建设过程的监督,都要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同时,也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让城市规划更加符合市民的需求和期望。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首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

杭州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

对于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应当明确规划它们的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以确保城市的有机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市中心和交通便利区域要适当控制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以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城市的舒适度。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建筑设计的质量。

建筑物是城市的标志和景观,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因此,规定应当明确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鼓励创新和环保设计,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规定还应当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建设质量,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交通运输的管理。

杭州市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繁忙交通的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规定应当明确交通组织和发布的标准和方法,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和交通设施,促进交通流畅和减少城市运输成本。

此外,规定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

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规定应当鼓励城市绿化和植物的种植,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降低排放物的含量。

同时,规定还应当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管理,保护环境和绿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定目的和依据1. 为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和对象1.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2. 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实施等。

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原则1. 国家、省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综合性原则。

2. 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和公众参与原则。

3.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4. 安全和灾害防治原则。

5. 管理科学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机构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机构。

2.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编制职责。

第二节规划编制程序1.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规划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编制计划、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规划编制内容1.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区域分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

2. 具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空间和功能进行详细规划。

第三章城市设计第一节城市设计机构1. 城市设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设计的机构。

2. 城市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城市设计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设计职责。

第二节城市设计程序1. 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设计程序包括城市设计任务书制定、城市设计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城市设计内容1. 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 城市设计应当合理布局,注重人文情感,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机构1. 城市规划实施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实施的机构。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9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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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7-25【生效日期】1992-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第三条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第七条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第八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

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必须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

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西湖风景区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

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

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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