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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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依据?1.理论依据:“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
2.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社会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点:1.“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五十年不变),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
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
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包括:(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首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效力上属于地方性法规)。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包括(1)有参加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2)有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3)有与外国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4)有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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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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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适用 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5 )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及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会议的意见 和教育; ( 6 )行政长官如果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地的意 见,应将具体理由纪录在案。
澳门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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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原则,即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下,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
下面将从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等方面介绍澳门的政治制度。
首先是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
澳门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行政部门由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组成,行政长官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负责领导行政部门的工作。
行政会议则是他的助手,由行政长官、高级行政官员和一些非官方成员组成。
立法部门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33名立法会议员组成,其中12名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21名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
司法部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其次是澳门的选举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
澳门的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需要经过一个选举过程。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行政长官由由全体选民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澳门的立法会议员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的,另一种是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的。
这种组建方式旨在确保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代表,实现民主参与。
最后是澳门的决策机制。
在澳门的政治制度中,特别重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平衡和协商。
澳门政府的决策通常需要通过与利益集团的协商来达成共识。
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作为澳门政府的核心决策机构,会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磋商,并根据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会议员可以就政府提出的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以保证民意的表达和权力的制衡。
这种决策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实现政策的公正和合理。
总的来说,澳门的政治制度是独特的,旨在实现“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
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都是为了保证各个利益集团的参与和权力的制衡。
澳门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dfb8bd727284b73f3425078.png)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保证 《 基本法 》 在特别行政区的贯彻实施; 行使部分立法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动议;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机关 重要官员或依程序任免各级公职人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在经协商不能与立法会取得 一致意见时解散立法会(一个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等。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并设立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贵的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 《 基本法 》 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 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三、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框架内的授权;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 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无外国籍及国外居留权的限制。 但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立法会的职权。
(1)制定法律的职权;(2)财税职权;(3)监督职权;(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5)同意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921f03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3.png)
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节概述⼀、特别⾏政区的概念特别⾏政区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具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
从以下⼏个⽅⾯理解(⼀)特别⾏政区是我国单⼀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个地⽅⾏政区域(⼆)特别⾏政区是享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三)特别⾏政区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特别⾏政区与⼀般地⽅的异同⼆、确⽴的理论依据——“⼀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中国统⼀⽅案种种1、“邦联”模式2、“联邦”模式3、“⼀国三制”模式4、单⼀制模式“三民主义统⼀中国”模式“⼀国⼀制”“⼀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过程“⼀国两制”的提出(1)1978年11⽉邓⼩平在同缅甸总统会谈谈到台湾问题时指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活⽅式可以不动。
但是要统⼀。
”(2)1978年12⽉⼗⼀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3)1979年元旦全国⼈⼤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祖国的⼤政⽅针,指出:⼀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的统⼀⼤业。
在解决统⼀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民蒙受损失,并建议两岸恢复通商、通航和通邮。
(4)1981年9⽉30⽇,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的⽅针政策》的讲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的九条⽅针——叶九条。
标志“⼀国两制”构想的明晰化。
(5)1982年9⽉邓⼩平会见英国⾸相撒切尔夫⼈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港问题的⽴场。
邓的《我们对⾹港问题的基本⽴场》的谈话,表明“⼀国两制”的构想已经成熟。
(6)1983年6⽉邓⼩平发表了《中国⼤陆和台湾和平统⼀的设想》的谈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进⼀步发挥了关于台湾与⼤陆和平统⼀的构想。
同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特别⾏政区的规定,为“⼀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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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政
治 制
度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的意义,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 机关、司法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职权与特点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 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 、“局”之外,还设置“署”、“处” 等政府机构。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设司、局、厅、处,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 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 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
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 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 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 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 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 义制度不变。 (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
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 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司法权和终审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322b631ab84ae45c3b358cb7.png)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1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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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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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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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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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是中国大陆的一种行政区划。
目前中国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背景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使这些地区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纳入中国的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依据中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进行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法律地位、行政权限等重要内容。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财政、司法、外交等领域拥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政府支持:特别行政区设立后,中央政府会给予特别行政区各种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行政首长: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首长,负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和施政。
立法机构: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负责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工作。
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独立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发展独特文化和社会制度,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与关系。
以上是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一般概况。
《特别行政区制度》课件
![《特别行政区制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88eb9cd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f7.png)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基本法的实施情况。
1 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2 主要内容
3 基本法的实施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履行中 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承诺, 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 治权。
基本法主要规定了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 经济制度、基本人权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商和平衡、特别行政区依法自治等。
3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实践
特别行政区在实践中充分行使和维护自治权,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合作。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与未来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有着发展的前景。
1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历程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从建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起草和实施基本法来自起草基本法是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关键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方式
2
一步,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建立
的特别行政区。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负责处理该地区的事务和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施基本法,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 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治权的内容、原则以及实践情况。
1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保障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自 治。
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
2 特别行政区的由来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源于解决中国的领土问题和民族问题,以及为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 稳定。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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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特别⾏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政区的概念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的⾏政区域。
(⼆)特别⾏政区设⽴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政区。
在特别⾏政区内实⾏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民代表⼤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政区域的特点 第⼀,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 (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特区⽴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效。
(但若全国⼈⼤常委会认为特别⾏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旦发回该法律就⽴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为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证件;实⾏出⼊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特别⾏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第三,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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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性文件,历经若干轮修正,现已完善。
在这里,我们来谈谈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一、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主要有三大方面:
1、政治制度: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基本形式,即行政长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行政权,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2、司法制度: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司法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
3、行政管理制度: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制定的原则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职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是一套综合性的体系,旨在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稳定、发展,促进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整统一,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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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b5ab6c2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46.png)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各族人民选举产生。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通过选举方式使人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代表。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组织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政党,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个社会团体的代表共同组成,可以自主选举、提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国家领导人。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制度。
这种制度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平衡,实现多方参与、多方合作的政治格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权利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中国境内有多个民族,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具有自治权力,可以管理本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特殊政治制度,在香港、澳门的回归后得到实施。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实现“一国两制”的政治安排。
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可以保持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独立负责特区内事务的决策。
总之,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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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国两制”的概念: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 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 活方式长期不变。坚持“一个中国”是“一国两制”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一国两制”的提出: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1982年,邓小平访问撒切尔夫人,首次阐明“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颁布的《宪 法》规定为建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⑴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⑵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⑶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⑷对特 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⑸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⑹有权解释和修改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权归全国人 大。 特别行政区提出修改议案的条件:经 ⑴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⑵特别行 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⑴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⑵行 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在行使行政管理时,国务院不对它实行统一领导,财政收入不上交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纳税 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⑷在经济、金融、 贸易、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关系。
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护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有良好的品 行、④身体健康、⑤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审判监督制度:对 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的法律上确有错 误的,依法重新审判并以纠正的审判工作制度。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 员。 2.人民法院的职权:⑴审判权: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⑵司法解释 权:有权对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法令作出解释。⑶指导权 ⑷司法行政权 ⑸司法建议权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分。㈠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⑴基层法院包括: ①县人民法院、②自治县人民法院;⑵中级人民法院包括:①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 立的中级人民法院、②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 法院、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⑶高级人民法院包括:①省高级人民法院、②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㈡专门法院包括:⑴军事法院、⑵海事法院、 ⑶铁路运输法院、⑷森林法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⑴纵向: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 级请示汇报 ⑵横向:特设的专门审判庭和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 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⑴独任庭、⑵合议庭、⑶审判委员会 我国目前将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法官的任职资格:⑴国籍:中国、⑵年龄:满23周岁、⑶拥护宪法、⑷良好的品行、 政治、业务素质、⑸身体健康、⑹学历要求: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 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法官职务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免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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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 述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逐步推行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四节
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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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第一节 概述
1.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根据世界的现实提出来的。 2.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在尊重历史的条件下提出来的。 3.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依据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提出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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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国两制”的构想
• 初露端倪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
抱,实现统一大业”取代解放台湾。 1979年元旦,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 布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统一的大政方针。 与此同时,邓小平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台湾回
归祖国时,社会制度可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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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1.公务人员的范围 2.管理 3.待遇 4.宣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香港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区议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区域组织存在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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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 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 区负责。
两制”的思想,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 一进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八项看法和主张,简称“江八 条”,作为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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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八条”的主要内容:
⑴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⑵台湾同 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无疑义;⑶进行海峡两岸 和平统一谈判;⑷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
澳门是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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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是什么制度
澳门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制度——“一
国两制”。
澳门的政治制度是由《澳门基本法》所规定的,这是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的法律文件。
澳门基本法在1999年
12月20日生效,确立了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地位,规定了澳门
的政治结构和运作方式。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的行政长官是由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
行政长官领导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政府,负责维护澳门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澳门的立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立法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澳门的法律和政策,对行政长官和政府进行监督。
澳门的司法体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负责。
澳门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都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可以制定适应本地的法律和政策。
澳门的宪法地位和高度自治使得澳门能够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为澳门保持繁荣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来说,澳门的政治制度以“一国两制”为基础,结合了中国内地的政治制度和澳门的实际情况。
这种制度为澳门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发展基础,同时也保障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和管治权。
特别行政区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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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决定着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关的组织、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对于确保“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进而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独特的符合香港、澳门实际情况的行政长官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照搬国我的三权分立制度,更不沿用香港、澳门原来的总督制。
“行政长官制”,是指以行政长官所领导的政府为主导方面,奉行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配合,而且重在配合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且重在配合。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体现在以下方面:⑴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⑵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⑶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⑷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⑸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①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②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③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④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立法会批准行政与立法配合表现:⑴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
这两个机构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或行政法规)和解散议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当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⑵按照法定程序,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外,还应先进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才可以行使解散权。
⑶在立法会举行会议时,政府应当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沟通。
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而该选举委员会也是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选举委员会,这部分议员能够较多地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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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廉政公署
主要任务是反对贪污,提倡廉洁,主要是清查政府部 门的贪污行为。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3)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的比例 没有确定,只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 则而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为2年外, 其余每届任期4年。
3、立法会职权
(1)立法权; (2)监督权; (3)弹劾权; (4)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等。
特别行政区制度
LOREM IPSUM DOLOR
主讲人: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还给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别行政区。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一国两制”成功 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 运作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其职能包括: (1)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2)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 员、立法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 官决定,任期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 (3)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关 人士列席会议;
(4)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席; (5)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及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会议的意见 和教育; (6)行政长官如果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地的意 见,应将具体理由纪录在案。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新选举产生的立法会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 仍拒决签署,就必须辞职。
行政立法会还行使一系列重要权力,如根据行政机关的提 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 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行 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
4。公务员的宣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主 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 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
法院
特别行政区审判机关分两类,一类是各级法院,另一类是个 专门法庭。具体包括: ★终审法院: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国家授予香港特别 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司法方面的终审权,终审法院由此 产生,它受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最后一级上诉, 不必上诉到北京。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 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行政长官的责任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负责领导香 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 律,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 询,征税和公开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立法会议员可根据 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个别或联合提出法律草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草案,行政长官没有否决权。但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拒绝 签署的法案可以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必须签署, 否则解散议会。
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5。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遵 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2)相互制衡;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 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 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依法解人员;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公 务人员;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 公务人员; 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公务人员;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的英籍和其他国籍的公务人员。
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 内实施。但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国家的组成部分,不能行使 国家主权。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
★ 特别行政区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创 新和突破。
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 义制度;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 司法权力;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 独立的外事权,但不是外交权)。
2。公务员的管理: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第101条对外籍公务人 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 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或其他国籍认识,担任 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 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 关长;
法官:终身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 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 官的任用由独立委员会进行推选,经立法会同意任免。
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公平的诉讼程 序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
二、理论依据
1、法理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 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享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有的高度的自治权, (这种自治权力在许多方面超过联邦制下成员邦或国的权力。)实 行不同于省、自辖市、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在立 法、行政、司法制度方面享有高度的独立性。
4。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适用 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也可以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根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届至第三届产生办 法的规定,立法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合。直接 选举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立法会议员。间接选举是由工 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的团体 选举立法会议员,以及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立法会议员。
(3)相互配合。
指行政与立法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 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 人整体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