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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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五、环境标准
1、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省 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 根本性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环境立法的依 据。我国宪法第26条和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 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 者破坏自然资源。”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标 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性 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 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应 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 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长江 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江 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
来自百度文库、环境保护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国家环 保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2003〕 4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2005〕28 号 令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排污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17 号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31号 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执法中若干问题 的复函》等。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缔结或参加的与 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已缔结或参 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 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里 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 、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 《21 世 纪 议 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卡特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 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 规范。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 业污染源治理 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苏政发〔1997〕10号)、江苏省《关于开 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 意义》(苏政发〔2003〕19号),《湖南省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号)等。
2、环境资源法1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法》。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产促进 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农业机 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企业法》、 《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 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1.加强学习,精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2.认真履职,敢于执法—提高工作责任心。
3.注重思考,善于执法—提高执法技巧。
谢谢!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何做好环境执法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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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环保法律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环保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环保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