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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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
[案情]
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
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的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交通局、运管所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本案中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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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杜某诉装修公司新房自杀损害赔偿案
[案情]
原告杜某委托被告某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于被告保管。

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装修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诉称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适用,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无过错而且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种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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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擅自停水案
[案情]
2004年3月,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高,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

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却对此置之不理。

去年8月,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今年8月份,当地居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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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彭俊裔诉曹新河确认欠据效力案
[案情]
200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曹新河的妻子抱着女儿到原告彭俊裔诊所看病。

原告诊治后,患儿出现惊厥、抽搐和发热,随即将患儿送医院治疗,住院三天后患儿死亡。

同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妻子前往被告家看望,被告要求原告家赔偿损失,当时彭妻未答应,曹父提出让彭妻回家商量一下,中午给个签复。

至下午,原被告的几个朋友。

他们将诊所内看病的人赶走,将门窗关上,不准他人出入,房内只有被告及同来的几个小伙子和原告家人。

诊所外有多人围观,闻讯前来制止的领导也被拒之门外。

其间,接到报警的农九师治安队有三名干警先后来到现场,干警在现场期间未见有人殴打原告及家人。

诊所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坚持要经有关部门解决,被告不同意,仍要求原告写一张欠条。

在此情况下,由被告先写了欠条底稿,彭妻照着抄了一份,内容为欠曹新河女儿死亡补偿费20000元,于2009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彭俊裔在该欠条上签了字。

被告等几人走后,彭妻出来哭喊着对围观的人说,写欠条是被逼的,不是自愿。

[问题]
本案中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所签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
P12
案例6 顾客在饭店就餐时被犯罪嫌疑人的爆炸物致伤案
[案情]
2008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李萍、龚念(系夫妻关系)及
其儿子龚硕皓(8岁)一家三口与朋友王章海及其儿子到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下称“五月花公司”)开办的五月花餐厅就餐。

该五人由礼仪小姐安排在餐厅二楼面对楼梯口的座位就坐。

旁边是一个“福特”包房,包房的东、南两面墙是砖墙,西、北两面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包房木隔墙外侧就坐。

当李萍、龚念点好菜时,时间约6时30分左右,隔壁“福特”包房内发生巨大爆炸,李萍和龚硕皓当场随声倒下,不省人事。

经珠海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而李萍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

李萍伤愈后被评这二级残废。

龚念右耳经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发生爆炸,是因为一名犯罪人蓄意想伤害某医院一名医生,故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的炸弹送给了该医生。

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了餐厅,当五月花餐厅的服务员开启酒瓶盖时引起了爆炸。

该服务员当场被炸身亡。

现该制造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李萍、龚念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五月花司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提供美味可口饭菜,还应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人身安全,然而由于五月花公司管理不善,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围措施,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给正在消费的李萍、龚念造成人身伤亡,五月花公司应承担李萍、龚念伤残、小孩死亡的全部损
害赔偿责任,请求五月花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3万五月花公司认为:在这次爆炸事件中,五月花公司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的装修、设备均遭到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一百万元左右,因此五月花公司也是受害者,在这次爆炸事件中,五月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

本案加害人应是这次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五月花公司。

五月花公司作为餐饭伪造的“炸弹”在就餐时发生爆炸,顾客本人及餐厅都不可能预见到,纯属意外。

因此五月花公司对李萍、龚念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能否适用民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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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
案例7 林某诉曾某擅自处理财产案
林某与曾某系朋友,林某为喻寺镇一页岩砖厂老板。

2007年1月22日,林某和曾某在经协商后以“2007年1月23”的日期签订一份砖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林某在同年1月23日将砖厂整体一次性转让给曾某,曾某在同月25日前给付款10.6万元。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违约金为2万元。

1月23日,双方就砖厂进行了移交。

1月24日,曾某在支付9.5万元转让款后,以林某曾于1月22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在2003年1月23日前应归其所有和曾某接收砖厂未提异议为由,拒绝抵扣。

2007年4月7日,林某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结清余款并给付违金2万元。

而曾某则以林某拉走厂内财物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林某赔偿6000元财物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问题]
本案林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8
P17
案例8 男员工打扫女厕所案
[案情]
某女顾客于2008年5月2日晚在石家庄市一家肯德基餐厅用餐,期间使用该餐厅的女卫生间时,该肯德基餐厅一位男性员工(保洁员)时宜入该卫生间打扫卫生。

该女顾客被打扫卫生的男员工惊扰,认为餐厅顾客适用卫生间期间安排男性保洁员八内进行打扫的举动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在请律师与餐厅无果后,将餐厅以及餐厅所归属的
天津肯德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精神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确有一位男员工进入女卫生间打扫,但他是在敲门无应答后才推门,而且发现有个蹲位门紧闭后就返身退出了,所以没有发生“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事件”。

[问题]
顾客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是否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9
p19
案例9 汤姆诉刘某房屋租赁案
[案情]
汤姆,英国人,现住中国。

2005年10月6日将其在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双方在当时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10元,一次性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

2008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一直未交租金。

汤姆于2009年10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刘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问题]
外国人起诉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本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10
P21
案例10 张某诉蒋某遗赠纠纷案
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起,黄某与上诉人张某开始非法同居生活,2007年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装其
财产赠与张某。

黄某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执行黄某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人黄某立遗嘱时,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遗嘱内容却违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黄某与上诉人张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期间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认定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驳回长某的起诉。

11
P26
案例1 甲与乙宴请“违约”案
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

甲遂精心备一桌饭菜,耗资600元,并备好酒一瓶,价值400元。

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没有前往。

该饭菜只能由夫妇自己吃,酒没有喝。

甲提出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甲能否就其损失要求乙承担民事责任?
12
P32
案例2 肉食公司生猪毒损害赔偿案
[案情]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实该喷雾器售前供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题]
农场有权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13
p41
案例3 甲诉乙债务清偿案
[案情]
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接收,并表示谢意。

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项系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具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
本案为借款合同还是赠与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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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8
案例1 刘乙诉某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赋,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比赛中获奖。

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该市一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该出版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出版社将择优采用。

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签复。

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

刘甲找到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先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未署刘乙的姓名。

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问题]
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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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9
案例2 李某诉王某、张某撤销无效婚姻关系案
[案情]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9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

200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
宣告李甲死亡。

此后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

同村王某一直都很喜欢李乙,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见自己难以抚养女儿遂同意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合法手续。

200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200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

200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死亡宣告。

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烟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

王某与张某均不同意李甲的主张,李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
李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16
P64
案例3 金某诉监护纠纷案
[案情]
王某居A市,丈夫早逝,独子张甲在外地工作。

一人独居的王某十分孤单,就从其原作为知青曾下放过的B县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乙,母女关系十分融洽。

王某悉心增养张乙,在张乙念完初中以后,送其到年自己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即本市的戏曲学校学习艺术。

张甲为此十分眼红,在探亲期间,总是对张乙横眉冷对、恶语相加。

王某多次劝诫张甲也不见起效。

在张乙念书期间,王某病故,未留下任何贵嘱,不过遗留下一张20万元的存单。

由于张乙只有13岁,必须给她找一个监护人。

张甲见其母亲留下了大额存款,表示愿意担任监护
人,而张乙在B县也有一个哥哥李某愿意担任监护人。

张甲对此表示反对,认为B县离A市有近千公里,李某不方便照顾张乙,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其所在城市来照顾她。

张乙就读的戏曲学校是王某生前的工作单位,单位工会的负责人金某与王某素来要好,十分喜爱张乙,也提出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她认为,张乙长期住校,并且张乙还不到2年时间就要以毕业了,有困难学校可以解决。

三方当事人就究竟由谁来当张乙的监护人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题]
监护人应当如何确定?
17
P72
[案情]
宁夏绿谷制药公司于2003年8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股东分别为宁夏药物研究所、上海绿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谷”),出资额分别为700万元、300万元。

2005年8月1日,害夏绿谷制药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公避开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3800万元,其中上海绿谷公司增资1600万元、宁夏药物研究所增资1200元,新增加的出资额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分批缴足。

2005年9月26日,宁夏绿谷公司股东会决议,同间宁夏药物研究所将其对宁夏绿谷公司出资的1900万元部分转让给宁夏君信(200万元)。

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对本次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2005年10月,
上述七名股东订立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设立宁夏博尔泰力公司。

该协议对发起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数额缴纳出资约定了违约责任,即“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缴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

2005年10月26日,宁夏博尔泰力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夏人民币3800万元,其前身为宁夏绿谷公司,公司股东为宁夏药物研究所、上海绿谷、宁夏君信等七家单位。

2008年10月21日,原告宁夏君信公司向宁夏高院起诉上海绿谷公司,诉称:被告上海绿谷公呈在认购的1900万元股份中虚假出资1307万元,对原告等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已构成违约,依据《发起人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不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309.3277万元。

在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上海绿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公司注册所在地为上海,在宁夏没有任何经营地,因此宁夏高院对于本案没有客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有关法院管辖审理。

[问题]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应当如何确定?
18
p75
案例5 村委会诉王乙、王丙承包合同违约案
[案情]
王甲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人份承包合同,承包对象是村里的一片水塘,期限是5年。

王甲在水塘里养殖鱼苗,他的两个儿子王乙与王丙也参加了鱼塘的经营管理。

从第一至第三年,王甲按合同规
定,每年上交村委会1万元,此间,王乙与邻村姑娘李丁结婚,李丁带来了3万元的陪嫁。

婚后,王乙未与父分家,全家仍是共同生活。

不料,在第四年,王甲因病去世,王乙与王丙没有养鱼的经验,致使鱼苗大批死亡,眼看要造成严重亏损,便向村委会提出:父亲原以他的名义承包了鱼塘,现在他去世了,承包合同应自动失效,他们兄弟俩不再负责了。

村委会不同意,但王家兄弟自此就撒手不管了。

对果,当年鱼塘就亏损了2万元。

[问题]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王乙与王丙履行合同?
19
p78
案例6 戊、丁诉甲、乙、丙债务纠纷案
[案情]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公司”,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0万,盈余与亏损也按出资份额来分配。

随后,甲出面办妥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规模,公司于当年12月正式营业。

2007年8月,三人决定向丁借款32万元,以扩大经营规模。

甲除了开办合伙企业外,又向戊借款12万元炒股。

2007年12月,股市下跌,甲亏40多万元。

这样,甲欠戊12万元债务无力清偿,甲向戊承诺在其合伙企业赢利后即以所得来还债。

不料,2007年5月三人购进的大批
图书滞销,经削价处理后,合伙企业剩余资产仅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不得不决定关闭该企业。

戊多次向甲讨债,均未获清偿,而丁也向甲多次索债也未果,戊与丁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中戊与丁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
20
P93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诉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120万元。

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

200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其中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

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企业,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或者股东大会在稳中有降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

尽管如此,九州公司和中福公司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以及两家保证人签字的均是赵裕昌。

2009年1月,闽都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福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福实业公司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福实业公司则辩称,公司的保证行为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214条第3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问题]
本案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1
P107
案例4 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宏达建材厂借款提保纠纷案[案情]
2003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宠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1份由恒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低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7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2003
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7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问题]
恒达厂被吊销企业人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2
P114
案例1 甲术诉乙村树木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
1985年甲、乙两个生产队(后来为甲村和乙村)为了耕作方便,互换了30亩土地,其中甲生产队的土地上栽种了40棵杨权苗,双方当时没有对这些树苗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

乙生产队认为这些树苗已经归属了自己,于是派专人负责养护。

至2008年这些树苗已经长成参天大树,具有相当经济价值。

于是甲村认为当时没有约定树苗归乙村所有,因此树苗仍应当归自己,而乙村认为应归属自己所有,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问题]
这批树木的所有权应当归哪一方?
23
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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