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财建[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8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1〕39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建〔2013〕1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省级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整治中,对完成有关土地整治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整治方面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保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流程,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流程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文件后,应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ftp://10.60.1.224/)下载并填制《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附后)一式四份,执收单位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处、国库处审核盖章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项目在系统项目库中进行添加或变更。
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全部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可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填报《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并将具体执收单位名单附后。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级次设置根据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立项、项目标准变更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在系统项目库中按部门分类分级次设置,超过三个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合并到三级执行,执收标准通过设置收缴金额上限和下限执行。
本通知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2.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表样)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年月日类别:□新增□变更□删除(请用"√"选择)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政府收入科目编码政府收入科目名称项目级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属性收费类别资金性质收费标准类型收费金额计量单位分成标准分成目标单位收入级次执行期限文件依据填写说明:1、“项目级次”:指依据国家或省下发的收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项目层次分级次填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出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实施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
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三、各地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
2007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黑财函[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财函〔2009〕6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工作联系,现将省厅厅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李继纯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
王庆江常务副厅长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
协管预算处,分管办公室、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办、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
史青衿副厅长分管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资产评估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罚没办、投资评审中心、票据管理中心、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张建辉副厅长协管办公室,分管法规处、会计管理局、经贸处、社会保障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科研所。
顾晚光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陈佩钢副厅长分管企业处(企管办)、财源处,联系省鑫正担保公司。
臧国忠副巡视员分管农业处、乡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陈大光副巡视员负责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农村处。
关宸忠副巡视员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负责人事教育处的干部教育工作。
刘玉德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
运连鸿省农业开发办常务副主任负责省农业开发办日常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市场化程度不高是我省经济转型发展的“短板”,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少公共资源没有配置到生产性部门。
随着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处置工作深入开展和“三权合一”(公共资源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推进,省政府系统公共资源通过市场化配置,陆续投入到创造社会财富、能够形成现金流和税收的生产性部门,并拿出一部分公共资源为创新创业者建立孵化器,这既创造了财富,又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当前全省政府系统一些公办运营的公共资源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闲置浪费和无效、低效使用现象。
比如一些公办孵化器、科技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园的空间利用不合理造成新的浪费,有的利用大面积空间进行单一的展览展示,有的季节性闲置造成间歇性浪费,有的大厅长期处于“排场式闲置”。
特别是在公共资源有限、珍贵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将大面积空间展示本单位历史、成果或规划,仅供领导和来宾参观使用,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效益。
为全面加强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对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
各市(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的孵化器、科技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园等公办运营公共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
凡是存在使用不集约节约现象的要立即整改,尽快将资产最大限度用于产业化发展方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黑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5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八)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黑财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纳第三章入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缴纳第五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六条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征收湿地恢复费。
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按照财税〔2024〕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8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收入票据为发票制式二联制、三联制、四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账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相关部门联(绿色),第四联为存根联(蓝色)。
非税收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非税收入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黑龙江省交通规费专业票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均由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替代,并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怀财非税〔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财非税〔2016〕82号鹤城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对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厘清,对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财政票据改革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
要按照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湘财非税〔2014〕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确保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到位,确保3年(2015年-2017年)时间内实现本地区、本单位及规定票种的电子化管理。
二、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加强调研,结合工作实际,转变收费方式,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财政票据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积极关注研究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动态,加大力度,督促同级和下级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进度,积极对接,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进程。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化市财政局2016年6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黑财农村[200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4号)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深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4〕7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奖代补”的对象。
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以奖代补”范围内公益事业。
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在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奖励给出资人。
第二条“以奖代补”的标准。
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
行政村用集体积累的村级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人均12元限额的50%补助;集体积累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业人口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三条“以奖代补”的范围。
只限于村(屯)开展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村(屯)自来水公共设施建设、有线电视公共设施建设、文化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人畜水井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村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等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不予“以奖代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黑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远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先易后难,总结经验,扎实稳步推进。
到2020年,全省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云财非税[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以票管费、以票查费,逐步建立起“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因内部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省财政厅原票据监管中心的职能及业务全部划转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是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统一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二、关于财政票据种类的设定及使用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征缴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组织收取的会员会费、单位内部或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一律使用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从2008年起,凡新出台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使用现有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律不再增加新的收费票种。
对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取消专用收款收据,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实施财政票据种类改革,逐步建立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为辅、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严格实行以票管费。
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财政票据监管职能,以票据管理为手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的稽核、监督和检查,防止非税收入“跑冒滴漏”,确保应收尽收。
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在印刷、仓储、运输、领购、保管等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
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财规审〔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第三章往来票据的领购和核发第四章往来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花脸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防范和制止乱收费、乱罚没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国家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文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文件、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在收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各项费用时,向交费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罚没票据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罚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收物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领购、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能职责]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
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行政职能,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浙财综字〔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单位联系沟通,互相配合,组织人员布置落实旧版票据的清理结报、新版票据的购领发放等,切实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期限为三个月,已印制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可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
三、新版财政票据的票样和编码及确需保留的市、县专用票据将另行下发。
四、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财政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
财政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14
•【字号】黑财办〔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财政票
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黑财办〔2019〕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为〔2018〕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2号)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原授权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财政票据管理职能移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收回原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代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职能。
二、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相关规定,原农垦、森工系统所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归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不得再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发放票据。
四、已确认移交给地方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原省农垦农局、省森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移交单位财政票据的清理、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对已满5年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由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财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以上移交事项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黑财函[2009]9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黑财函〔2009〕9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方便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交流票据监管工作经验,了解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省厅票据监管中心建立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网站。
现将网站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址
该网站可在全省财政内部局域网登陆。
网址:10.60.246.
205
二、栏目设置
网站目前开设“机构设置”、“文件汇编”、“工作制度”、“票据目录”、“基础资料”、“业务交流”等栏目,将及时发布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票据管理文件及信息。
三、信息报送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可通过内网邮箱将相关信息、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进行网上发布。
专用邮箱:pgzxtlw@hl.
mof
四、网站管理。
为加强对票据管理网站的维护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要及时查看、报送信息,积极参与网站的维护和管理。
运行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请及时与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
联系人:谭立伟;联系电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结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建
设调研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2.23
•【字号】黑财费[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调研
工作的通知
(黑财费〔2010〕3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财政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岗位职责体系,省厅决定开展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省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分为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为高质量完成体系建设工作,请牡丹江市、大庆市、鸡西市、绥芬河市、富锦市、五常市财政局协助省厅做好前期调研工作,从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软件硬件等方面,编制一套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本级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体系模式。
请各地于3月末前,将书面和电子版调研报告报省厅票据监管中心。
联系人:张景才;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函[2009]9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黑财函〔2009〕9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方便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交流票据监管工作经验,了解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省厅票据监管中心建立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网站。
现将网站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