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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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

答: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3、地方性法规

答:省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在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答: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2、为什么说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答: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之一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3、现行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相比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历来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 1982年宪法则把它改为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和总纲联结起来。2)条文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1954 年宪法是14条,1975 年宪法只有2条,1978 年宪法是12条,1982年宪法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4、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答:(1)它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3)它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

5、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

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6、现行宪法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论公民的政治权利及其宪法地位。

答:(1)公民的政治权利又称为公民的参政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因而其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紧接其后就在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大多为实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因此,在宪法学中,政治权利又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序意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为实现其他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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