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强化业务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产生,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贷款受益人利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指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固有及贷款项下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包括违规责任和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认定指公司经过对不良资产形成成因的调查分析,在相关人员中确认责任人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审批机构,并具有对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决定权。

合规风控部牵头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具体实施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资产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不良资产责任划分为调查责任、审查决策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按照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无责任人.(一)调查责任在项目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出现如下失误和问题,导致形成不良资产,应承担调查责任:1、未能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未能有效甄别出交易对手虚假的财务帐、表、簿等财务数据;2、未能全面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项目情况或调查出现偏差或调查数据失真,存在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的资料;3、对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调查不实,错误放大担保能力,对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权属、状况、争议、变现能力未能全面调查,导致项目失败时担保物变现困难或变现后仍出现损失;4、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分析出现严重偏差,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失误;5、对交易对手的社会信誉、法律纠纷等可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的重大事项未能准确掌握;6、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房产证件等重要证件未能认真审查原件并调查其真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未能审查真伪;7、其他调查中应掌握而未掌握或错误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XXX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不良资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不良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已报废尚未处置资产、闲置资产、账销案存资产、因业务调整拟退出资产。

不良资产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是指依法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调剂优先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应首先考虑在本企业、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进行调剂,内部不能调剂的资产再对外处置。

(二)效益优先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应优先选择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好、能带来现金净流入的处置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收益。

(三)公开处置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不良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三)负责搭建集团公司不良资产信息平台;(四)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规划计划部、资本运营部、法律事务部、安全环保部、审计部、监察部、物资采购管理部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一)规划计划部负责从发展规划、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等方面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资本运营部负责对不良股权管理和处置方案进行审核;(三)法律事务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审核、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诉讼等;(四)安全环保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安全、环保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可产生污染的特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五)审计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审计工作;(六)监察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七)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不良存货处置方案的审批。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长沙银发〔2012〕44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1-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

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2-/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俗称坏账,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不能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投资及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等。

第二章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第三条不良资产确认标准:1、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工程保函应收账款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为准,融资担保应收账款也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起计算账龄,超过还款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款项。

2、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3、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的定义参照本公司《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1、损失计提标准如下:2、在公司年底责任制考核时先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损失准备全额冲回后,再按以上标准计提年末的损失准备,扣减责任制利润.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提报的不良资产数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监控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内容:(1)、每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资产状况(包括应收账款、不良固定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等)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要求各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及处理方案。

(2)、财务部对融资担保和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将分别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履约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进行,对被项目 损失计提标准 备注 逾期应收账款 1个月内(1—30天) 30% 1—3个月 60% 4个月以上 100% 不良固定资产 闲置6个月以内 50% 按摊余净值 闲置6个月—1年 80% 按摊余净值 闲置一年以上及报废、损毁 100% 按摊余净值担保公司的财务上骤变和管理上的经营不善纳入常规不良资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3)、公司财务部实施日常调研,了解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资产监控现状,建立标杆管理,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管理薄弱的企业给予财务或管理上的咨询与指导。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3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3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系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与认定第五条信贷部要根据资产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资产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报。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资产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第六条财务部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七条不良资产由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由信贷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资产转入不良资产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由信贷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稽核部和信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建立不良资产责任档案。

如属个人原因,应对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理。

第三章不良资产调查与估值第八条依据不良资产认定结果,信贷部应组织对不良资产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资产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公司资产情况、资产保证情况、影响资产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的清收潜力。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摇铃乡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四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负债及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档案、查询资料和管理台账、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

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乡上审议乡长审批。

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乡上根据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和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第八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变化情况。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xxx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审慎规范、尽职尽责的信贷文化,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和《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一)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归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表内外公司授信、小微授信、同业授信、个人授信及相应欠息和费用,以及委托贷款、理财业务等表外类信贷业务。

进入非应计的关注类公司贷款(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贷款,下称“关非”),对其存在的违规及不尽职行为,比照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进行问责。

对公贷款重组(含打包出售,下同),不论是否不良,原则上应在重组或出售前完成责任认定;由于重组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正式责任认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进行简易责任认定。

(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包括合规责任、尽职责任、管理责任。

合规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尽职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做到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管理责任是指对行为人直接进行管理或者虽不直接管理行为人但分管该类业务的责任。

(三)责任人是指在营销推广、授信调查处理、审查审批、放款审查、授信后管理、催收保全、综合管理等授信流程环节中负有合规责任和尽职责任的各岗位人员,以及应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即可以根据单笔业务中其下属出现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进行追究,也可根据其直接管理团队或者分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追究。

(四)事实认定指为责任认定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调查结论的行为和过程,是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五)责任认定指为责任追究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是否属于违规或不尽职进行认定,确定责任性质,并做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罚建议或尽职免责建议的工作过程。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下列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第一篇: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不良资产管理办法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3.1资产清查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质量,降低公司资产流失的风险,增强公司职工的责任意识,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实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具体包括公司各类授信业务中按资产风险程度分类划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资产,也包括授信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业务中划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且这部分不良资产在其后6个月的观察期内仍然不能清收或者通过处置转化为正常、关注类资产,始终处于高风险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由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不尽职、失职、渎职或道德风险等原因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经过责任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包括对公司不良资产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和该项业务的主办人、审查人和审批人。

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变动等而免除。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程序第四条不良资产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资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公司对不良资产的认定应遵循“分类认定、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分类认定指根据资产分类管理办法,按资产风险程度分别认定;(二)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风险管理部统一负责;(三)检查评价指稽核审计部应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对不良资产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提出初评意见,经风险管理部复审,贷审会审议,总经理核准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七条公司对不良资产责任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根据业务流程各环节相关人员履行的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谁经办,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

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

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长沙银发〔2012〕44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
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
(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
-1-
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
(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
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

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2-
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分支机构征信转账支付卡的风险容忍度按不良透支〔逾期M4(含)以上〕/该机构转账支付卡透支余额比控制在2%(含)内予以免责。

(四)明确在不良资产逾期六个月剥离至特殊资产管理部的同时,即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按原文件规定进入离岗、待岗程序。

在不良资产从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之日起18个月贷款仍未收回的,在调查组确认无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该不良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评估损失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

(五)对责任人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

责任追究终止各责任人赔偿结束后,在一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退还80%赔偿金,一年后收回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责任人在受到追究处罚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奖金、绩效、年薪等不予退还和不得抵扣赔偿金。

(六)由总行下文受到离岗、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在贷款归还或赔偿完成后,可恢复其工资待遇,但如果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担任授信客户经理的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待岗处理的,将不能再从事授信客户经理岗位。

(七)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受到离、待岗处罚的员工,在处
-3-
罚期内揽存的绩效仍然计发。

(八)总行各职能部门对在审批、检查、诉讼等过程中发现不良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未及时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以及内控评价下调一等的处理。

(九)每年由内审部门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如发现有不尽职的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并对由此形成的赔偿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附件: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2.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3.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4-
附件一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进入终止程序的。

-5-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
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

经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
1、不良资产本息18个月仍未处置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步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
-6-
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2、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损失评估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必要时,可由内控合规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评估,按照《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对各责任人进行评分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将初步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

4、各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直接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后,对申诉书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

撰写不良资产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报告上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四)处罚文件下发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结果拟文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7-
附件二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经济赔偿适用于有效问责的新增不良贷款,包括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其中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违法行为或道德风险问题的不良资产责任人;非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失职或违规操作导致的各类风险问责事件的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按责任人授信业务流程尽职得分区间确定赔偿比例,赔偿比例采取百分制得分方式确定,满分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其中:
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予以免责;
得分为80分(含)——94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3%;
得分为70分(含)——7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4%;
得分为60分(含)——6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5%;
得分为50分(含)——5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10%;
得分为40分(含)——4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20%;
得分为30分(含)——3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40%;
得分为20分(含)——2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60%;
得分为10分(含)——1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80%;
得分为0分——10分赔偿损失金额的100%。

-8-
-9-
附件三
-10-
-11-
附注说明:不良资产责任人尽职工作中曾经受到过红、黄、蓝牌处罚的,按红牌每次扣10分、黄牌每次扣5分、蓝牌每次扣2分的标准予以扣分;如未进行红牌处罚,但不良资产尽职流程中存在违规红牌条款的,扣除违规单项所有分值,扣完为止。

(红、黄、蓝牌处罚条款参照长沙银发【2010】229号《长沙银行关于深化从严治行切实加强内控工作的意见》)
-12-
主题词:内控合规不良资产补充规定通知
抄送:行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办公室。

打字:张荣校对:吴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2月27日印发
-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