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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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作业—案例分析题
2013年5月
审计失败的案例:麦科特欺诈上市审计失败案
背景资料:
麦科特集团光学工业总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麦科特集团机电开发总公司,这是一家联营公司,四家出资者为麦科特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香港新标志有限公司和甘肃光学仪器工业公司。1994年更名为麦科特集团光学工业总公司;1996年,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麦科特集团。麦科特集团光学工业总公司占有麦科特(惠州)光学机电有限公司75%的股份。
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公司改制上市的有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上市,需要达到以下条件:股份公司发起人至少为五家,连续三年盈利,资产要以历史成本计算,不能通过资产评估增加,否则就要按新设公司看待,需成立三年后才能申请上市。
造假事实:
不拥有厂房、土地和大多数设备的产权的麦科特(惠州)光机电公司,几乎不可能拥有巨额资产,也达不到上市条件。实际上,麦科特上市时亿左右的净资产规模,是一个从目标倒推而来的数字。
造假手段一:
将麦科特(惠州)光学机电有限公司在1993年11月8日至1998年12月18日
造假手段二:
1999年12月31日
造假手段三:
1999年12月31日
造假手段四:
造假手段五:
1994年6月18日和1998年7月5日
由此,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虚增亿元资产,正好等于其上市时所称其拥有的净资产数量。这正是实实在在的“空壳公司”。
第三方失职:
事件一:2000年春节后,麦科特集团公司有关人士及南方证券的唐胜成“要求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郑炳南增大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值”,郑炳南授意其公司人员陈志红普提了进口机器设备一个百分点的成新率,从而使评估值又虚增了元人民币。
事件二:在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麦科特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华鹏被麦科特选定为上市业务的审计师后,作为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吕润波出席过多次中介协调会。
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最终在2000年7月21日,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亿元净资产,向社会公开发行7000万新股,每股定价元,共募集资金亿元人民币,发行顺利成功。
问题分析:
1、如何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答: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实质不同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监督活动中,为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负有的更高层次的责任(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按规范进行审计,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会计责任的危险)。
当会计报表出现问题时,在追究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同时,要更加严格地追究作为高层次监督活动的审计责任。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存在和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和分摊、表达和披露进行认定。
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性、所列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分类、交易截止和报表披露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和判断。审计责任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会计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
审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追究者不同
有权追究会计责任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档案和司法部门。
有权追究审计责任的部门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2、导致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答:由于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一些原因,比如专业能力、素质水平不够高,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的原因有:
(1)、违约。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由于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客户订立的有关协议等。
(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人们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达到的谨慎为标准的。按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未按特定审计的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这就是一种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最基本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相关事务漠不关心,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没有按照准则的专业标准执行审计。
(3)、欺诈,也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欺诈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以谋取自己的私利,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我国相对应的有哪些法律承担哪些责任?
答: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警察”,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按轻重程度分,主要有以下五种:
(1)、违约责任。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的要求,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等。
(2)、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
(3)、重大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最低限度的认真与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按照专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主要要求执行。
(4)、欺诈。通常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错误行为。作案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却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