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已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现将重新制定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并自2013年5月1日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招标[2007]4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 18号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
其中技术标(监理大纲)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50分,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或者中标人,综合得分第二高者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若前三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的情况,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约定是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或者是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标和商务标得分仍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按被抽到投标人的先后顺序进行1至3名排序。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开标一、开标准备工作(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二)在规定的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并点到。
二、开标程序(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二)介绍参加开标会的行政监督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九)先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十)开启商务标,在开标现场计分原件应当时、当场、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赣建科设〔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建科设〔2019〕2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内部改造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
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建立一个机构集中服务,各部门依职能分工监管的审查管理体制,实现“一家机构、一套标准、一次审查、一个结果、多方监督”的改革目标。
实施数字化审图,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和设计质量。
二、主要工作(一)开展联合审查。
自2019年8月1日起,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并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整体安全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赣住建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一)招标文件公开1.公开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建招〔2015〕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建招〔2015〕4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报价承诺法》自2015年1月1日在全省推广运行,根据运行情况,我厅进一步优化了《报价承诺法》(赣建招[2014]4号)的开标程序,使之更趋于简化、合理可行。
现将优化调整后的《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为:从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备选投标人,其他投标人退场;解锁后,再随机抽取投标人,并将其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调整后的开标程序详见附件)。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时,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本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向招标监管机构申请择日重新开标,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三、选择重新开标,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新开标的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不需再递交相关投标文件,开标时仍采用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认定为资审不合格或者废标的投标人不再参加。
项目重新开标再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4日附件《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为简化开标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现将《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附件《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调整如下:二、开标程序(一)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会纪律、开标会有关事项和申请投标企业个数;招标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编号。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赣建字[2010]1号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
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的通知
六、整治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
16、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制度。落实建材进场验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核验制度。施工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组织验收,监理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进行核验。在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核验。
13、严厉惩戒违规中介机构。对协助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目的的有关违规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缴存单位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终止其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五、整治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
14、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城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过错追究等,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四、整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乱象
12、严厉惩戒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约谈骗提、骗贷职工,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资金,在业务系统中记载其违规使用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3-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为巩固全省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一步强化住建行业长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赣住建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
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第五条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赣建安〔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5日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赣建招[200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发布时间:2010-9-24 10:14:47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招[200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英雄)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2项专业承包资质。
否则,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0部委办文件(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制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网上公告。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从其决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6月17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11.23
•【文号】建办市函〔2020〕593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593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请示》(赣建文〔2020〕3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江西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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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09
【实施日期】201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
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建招〔2017〕1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设计质量目标或设计进度目标控制或设计投资目标控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中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的情况;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情形。
对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详细评审。
二、详细评审(百分制评分)
评标专家对有效技术标(设计方案)独立评标计分,取所有专家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设计方案)得分。
商务标开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预计分,将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复核。
(一)建筑工程设计评分标准
技术标(80分)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分为基本符合、良好、好三个等级,各对应不同的分值,评标专家只能打各等级对应的分值。
招标工程无某项评审因素的,该评审因素计0分。
序评审因评审因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
号素素
评分值基本符
合
良
好
好
l 规划设
计
2-8
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规划理念创新134
符合标书提出的规划指标要求134
2总平面
布局
8-20
总平面布局合理,符合项目功能特性368
合理利用基地面积,与周边环境相辅相成245交通流线清晰,人车分流,出入口位置合理,机动车(非
机动车)停车满足要求
123
消防通道、登高面设置满足消防规范1 1.52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1 1.52
3单体布
局
7-20
符合拟定要求(参照设计任务书)246
功能分区明确134
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235
各功能面积配置合理245
4建筑造
型
4-12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符合并充分满足设计任务书,对低
碳、环保、绿色建筑有设想
41012
5结构设
计
3-8
结构设计布置合理,满足建筑功能要求134
结构经济安全,抗震措施考虑周全1 1.52
基础形式合理经济1 1.52
6其他4-10各专业说明详细,设计原则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设计深
度要求符合
235环保、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及新技术、新材料的
应用
235
7
投资估
算
1-2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1 1.52商务标(20分)
序号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
评分值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