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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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 引用标准

2.1 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2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

2.3 DB/207-200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3.1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组成。

3.1.1卸油油气回收系统(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汽油配送罐车卸油时,将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到罐车内的系统。

3.1.2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二次油气回收系统):给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时,将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

3.1.3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系统):针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部分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这部分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2气液比:加油时收集的油气体积与同时加入油箱内的油气体积的比值,标准值1.0—1.2。

3.3液阻:凝析液体滞留在油气回收管线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气体通过管线时的阻力。

3.4密闭性: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检测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液阻和密闭性的自检,负责每年度联系专业机构强检,负责配合各区县环保局油气回收系统抽检。

4.2 加油站负责站内油气回收设备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及问题上报工作,加油站管理处负责油气回收系统的一般故障的维修。

4.3 投资建设处负责油气回收系统较大故障维修。

5 内容及要求

5.1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日常管理

5.1.1 加油站经理及前厅主管应掌握本站油气回收系统设备知识及运行情况。

5.1.2 加油站按《油气回收管理制度》每日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巡检,并按要求填写巡检记录。

5.1.3 加油站发现油气回收系统问题应立即上报加油站管理处进行维修,不得人为拖延。因加油站日常巡检不到位导致的处罚,由加油站承担。

5.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自检

5.2.1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按计划每个工作日携带密闭液阻测试仪、气液比测试仪、氮气瓶、

油桶及检测附件到达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系统自检。

5.2.2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到达加油站后,加油站暂停营业并封闭加油站,加油站当班员工配合完成自检。

5.2.3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自检内容包括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及汽油加油机回气管路液阻。

5.2.4 加油站气液比检测需进行加油操作,加油站当班加油员负责操作加油枪,检测人员负责操作检测仪器,加油站前厅主管负责回罐作业。禁止非当班加油员操作加油枪。(注:08年专业机构检测,发生静电着火事故)

5.2.5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可尝试调整气液比,如调整后仍不合格将告知加油站。

5.2.6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打开回气管路连接/拆卸密闭液阻测试仪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防止引燃回气管路喷出的油气。因检测液阻需打开卸油回气口,加油站前厅主管必须在此期间,在卸油口附近巡视,防止喷出油气被点燃。

5.2.7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检测过程中发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应协助加油站排查可能存在的漏气点。

5.2.8 检测合格加油站,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为加油站出具《油气回收系统自检报告》。

5.2.9 检测不合格加油站,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为加油站出具检测记录并记入公司油气回收系统问题隐患台帐备案,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定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检测记录需写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存在问题及问题整改建议。检测记录属公司内部资料,由加油站留存,不得提供给非公司人员查看。

5.2.10 被检测加油站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存在问题及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供整改建议以公文形式上报加油站管理处。

5.2.11 加油站管理处接到加油站上报公文后,按职责处理。

5.2.1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问题隐患维修完成后,加油站需告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安排复检,复检合格后,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为加油站出具《油气回收系统自检报告》,并做公司油气回收系统问题隐患台帐销号。

5.3 环保局油气回收系统检查、抽测

5.3.1 地方环保局每月到站检查,加油站应接待配合检查,并应要求出示日常巡检记录及自检报告。

5.3.2 加油站接到地方环保局检测通知,应立即告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将到现场配合环保局检测,以便发生问题协调应对处理。

5.3.3 地方环保局要求加油站上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相关资料,加油站应事先询问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得到许可后再行上报,防止出现上报错误资料,导致的其他后果。

5.4 专业机构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及检测报告管理。

5.4.1 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年5月与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谈判,并依照《北京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专业检测机构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5.4.2 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年6月开始配合专业检测机构,为公司所属加油站检测取得本年度油气回收系统专业检测合格报告。

5.4.2.1 针对已取得《油气回收系统自检报告》的加油站,质量安全环保部通知专业测机构到站检测。

5.4.2.2 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需陪同专业机构检测人员共同到站检测,随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问题。检测内容包括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汽油加油机回气管路液阻、排放装置尾气检测。检测方法、要求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自检相同。

5.4.2.3 检测合格后,专业机构将出具专业检测合格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登记备案,并下发加油站,检测报告一式一份,加油站应妥善保存,检测报告复印件上交当地环保局。

5.4.2.4 针对未取得《油气回收系统自检报告》加油站,质量安全环保部将不安排专业检测机构到站检测,防止一站重复检测,多次检测费用出现。此类加油站本年度油气回收系统专业检测合格报告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协调取得。

5.4.3 取得本年度油气回收系统专业检测合格报告后,由公司支付全部检测报告费用。

5.4.4 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费用预算,上报财务部门审核通过。

6 相关文件

6.1《油气回收系统操作运行指南》

6.2《油气回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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