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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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职称评聘、聘任和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职称包括:初级岗位职称、中级岗位职称、高级岗位职称。

第三条职称评聘是公司对员工进行聘任、考核和评定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员工绩效的认可和奖励。

第四条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是公司对员工聘任和考核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评聘条件、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聘任的员工职称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平和程序化的。

第六条公司职称评聘办法及聘任考核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

第二章职称评聘办法第七条职称评聘分为初级岗位职称评聘、中级岗位职称评聘和高级岗位职称评聘三个级别。

第八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初级岗位员工,如助理、操作员等。

第九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表现突出等。

第十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推荐、公司评定、公示、聘任等。

第十一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中级岗位员工,如主管、经理等。

第十二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力突出等。

第十三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评定、公司复核、领导审批、公示、聘任等。

第十四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高级岗位员工,如总监、总经理等。

第十五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表现杰出等。

第十六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评定、公司审定、董事会审批、公示、聘任等。

第十七条职称评聘结果须经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正式聘任。

第三章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司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评聘条件、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员工职称评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2. 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3. 杰出的工作绩效和成就。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特制定以下员工职称评聘办法。

一、目的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鼓励员工钻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提高专业技能,建立适应员工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成长。

二、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全体员工。

三、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暂定为四类:工程技术类、管理类、政工类、会计类、生产类。

具体如下表:6.1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6.1.1为了避免晋升途径单一化,晋升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职称类。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是公司的人才建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建立结构合理的公司人才梯队,帮助员工设计与实现佳通职业生涯规划,鼓励技术知识全面、业务素质强的员工脱颖而出。

6.1.2专业技术职称采取先评后聘的原则,即公司根据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对申请参加职称评聘的员工进行任职资格评定。

只有符合条件并经评定合格的人员,公司才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其专业技术职称时,原则上只可平级聘任或高职低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可被聘为高级或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不可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以下类同)。

6.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原则、全面考核、平等竞争、严格评审、谨防泛滥、杜绝作弊。

6.1.4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仅限于公司在编合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返聘和短期外聘的人员不进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特批的除外)。

6.1.5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原则上要求从最低级起评,逐级评定,不得申请越级评定。

有特殊技能、成果卓越者经评聘委员会全员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越级评定。

6.1.6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技术职称等级高低,均须服从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6.4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待遇6.4.1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经公司聘任,其待遇标准参照《薪资管理制度》和“关于《薪资管理制度》的若干说明”。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7•【字号】鲁教师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

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

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评审工程师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

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

甘职改办[2000]13号: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实事求是地解决职称评聘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评聘政策,经研究,对评聘中的一些政策和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调整和处理意见:一、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其它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允许申报评聘副高级职务。

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教育部、人事部教人[1991]81号文件规定,在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高中、初中毕业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可按中专学历对待;中专毕业取得专业合格证可按大专学历对待;大专毕业取得专业合格证可按本科学历对待。

除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外,其它专业证书一律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三、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五大生”),均可按甘职改组(1991)3号文件规定的转正定职办法,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工人、聘用人员,允许打破身份界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经组织任命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内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凡现任乡镇卫生院正、副院长,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试论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是对职业素质的评价和认可,对于评聘人员来说意义重大。

然而在实际评聘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评聘标准不规范、评审流程不公、评聘资源浪费等。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分析探讨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改进评聘工作,提升评聘质量。

关键词: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存在问题、对策推进正文:一、评聘标准不规范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中,评聘标准是最核心的内容。

然而,当前的评聘标准并不规范,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使得评聘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评聘质量。

因此,应该建立严格规范的评聘标准,要求明确可操作,使得评聘结果更为准确客观。

同时,在实际评聘中,应该引入多元化的评聘手段,让多方面表现优秀的人员有机会获得评聘资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二、评审流程不公评审流程不公是另一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和数量往往不够公正,使得评审结果被部分人操纵。

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人才就很难获得评聘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相关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评审人员的数量也应充分到位,确保每个申请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评判。

同时,评审过程应加强监督,防止出现人为操控的情况,确保评审结果公正透明。

三、评聘资源浪费在评聘过程中,资源的浪费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或机构不够规范,或申请人资料不清晰,就会导致无谓的资源浪费。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对评审委员会和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

委员会和申请人都要进行认证和审核,确保其资格合规,防止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结论: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属不少,但是,方案并不是阻碍之路,解决问题才是正途。

我们应该建立规范的评聘标准,公正透明的评审流程,以及有效的机制保证资源不浪费。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各级人才更为充分的发挥其才能,推动社会的像巨人一样的步伐,走向更繁荣的未来。

甘职改办2003年9号文甘肃省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年9号文甘肃省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甘职改办〔2003〕9号

甘职改办〔2003〕9号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医院职称评聘管理制度

医院职称评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医院职称评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评聘程序第四条医院职称评聘工作分为评审和聘任两个阶段。

第五条评审阶段: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 主管部门审核:医院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

3.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4. 评审结果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聘任阶段:1. 聘任通知:对评审合格的人员,医院发出聘任通知。

2. 聘任手续办理:聘任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评聘条件第七条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3. 在医院工作满一定年限,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

5. 符合医院职称评聘工作其他规定。

第四章评聘标准第八条医院职称评聘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工作业绩:包括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成果。

2. 学术水平: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科研项目等。

3. 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4. 综合素质:包括团队协作、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

第五章评聘监督第九条医院设立职称评聘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评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评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评聘结果一经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督委员会提出。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甘肃省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

甘肃省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

甘肃省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实事求是地解决职称评聘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评聘政策,经研究,对评聘中的一些政策和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调整和处理意见:一、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其它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者,允许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

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教育部、人事部教人[1991]81号文件规定,在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高中、初中毕业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可按中专对待;中专毕业取得专业合格证可按大专对待;大专毕业取得专业合格证可按本科学历对待。

除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外,其它专业证书一律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是学历依据。

三、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五大生”),均可按甘职改组[1991]3号文件规定的转正定职办法,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工人、聘用人员,允许打破身份界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经组织任命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凡现任乡镇卫生院正、副院长,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担任正、副院长合计5年以上;2、在县以上医院或中专以上卫生学校连续脱产学习、进修1年以上,或累计学习、进修2年以上。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分离。

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

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有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到相应技术专业岗位的人员,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但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确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级卫技人员由院评聘审核小组根据医院专业技术职务整体结构比例,贯彻双向选择、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原则予以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1、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指中级高聘为高级)。

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必备条件:(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和水平能力明显优于或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任本职务满四年及以上;(4)学历在本科及以上。

备选条件:(1)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及以上为“优秀”的;(2)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3)获市级及以上拔尖人才;(4)个人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5)论文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凡具备以上的必备条件,同时满足备选条件中3项者,由评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半数及以上通过者,可聘副高或正高级,享受相应的所有待遇,并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3、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思想上不求上进,言行不利于医院或做事斤斤计较的;(2)40周岁以下三年内学历未达本科的;(3)因本人能力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或不愿履行医院规定的高级职称相应的义务的;(4)因岗位数额有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相关考核,择优聘用;(5)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6)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及年终考核末3位的;(7)发生医疗事故者。

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有关规定

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有关规定

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事业资格试行条件以及有关职称工作文件精神,为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规定如下:一、职称晋升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1、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 1 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 2 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 3 年申报;(4)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务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 4 年申报;(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 2 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 5 年以上申报。

2、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正高资格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服务满 5 年;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2)申报副高资格:①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④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⑤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⑥1984 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8 年,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⑦护理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学历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 5 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3)关于申报破格条件: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受聘现卫生专业职务必须满五年。

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受聘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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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二、关于外语
在县属(不含市、区)、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晋升中级职务,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暂不作为否决条件。

通过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取得高(A)级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A级考试;取得中(I)级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B级考试。

获得硕士学位者,可免于B级考试。

研究生毕业、结业未获硕士学位不得免试。

三、关于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从2003年开始参加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

原我省组织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CCT)合格人员可免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关于论文
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包括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条件)中的论文要求,只计算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学术刊物署名和标注为准)发表的论文。

本人不是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发表的论文,在评审职称时只作参考。

论文获奖不再提高发表刊物的级别。

五、关于年度考核
晋升中、初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应达到“称职”以上;晋升高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应达到“称职”以上,并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成绩。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可提前2年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规定不再执行。

六、关于系列转换
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报相应评委会确认转换新系列(专业)同级职务任职资格(要参加与评审新职务任职资格有关的考试、答辩)。

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实行系列转换,可通过相应专业考试获取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或考试通过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原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起算。

转换确认新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1年以
上,方可申报晋升新职务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关于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达到评审全省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条件,评审任职资格时,不再需要单位推荐,但应进行公示,要参加答辩。

国家进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原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还应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

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参加了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参加专业考试。

企业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兰外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兰州市城区内,单位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除符合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流向者外,原获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无效,均应由新单位按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关于在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组织任命在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九、关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评聘职称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聘用人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符合评审条件,可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从事艺术、工艺美术、播音、体育教练员专业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按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评审(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可享受有关职务待遇,但不改变身份。

解聘、辞
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原身份享受有关待遇。

十、关于专项指标
申请专项指标的程序和下达专项指标的权限、程序,按核定结构比例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即省直各单位的高、中级职务专项指标,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市(州、地)、县(市、区)副高级、中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地)职改办审核下达,正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地)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

被确定为我省“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评审通过后按上述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专项指标。

十一、关于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办理
资格证书的印制、颁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市(州、地)、省直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和发放职称证书。

聘任职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时,必须以省人事厅、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作为依据。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和我省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办理资格证书不再要求携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但聘任职务时必须提供考取资格时及以后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我省放宽、免试规定。

各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在办理聘任职务手续时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各市(州、地)职改办在办理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国家和省内有效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时,由单位分别填写
国家、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批表》一式二份,按所考专业、职务等级分别填写《领取中(初)级资格证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花名册送省职改办审核后,一次性办理某一种专业资格证书的领购手续。

各市(州、地)颁发证书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证书加盖市(州、地)职改办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用钢印,办证后的手续按要求分级存档。

要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和损坏,对管理不善、遗失或乱发证书的,要追究责任。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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