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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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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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精品国外信息化事情简介国外信息化进展总体事情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全球信息化趋势仍然在接着之中,全球要紧国家都将迈向信息社会设为要紧目标之一,信息化仍然是新世纪全球进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过去一、二十年间,但除了极少数最贫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在信息化方面取得发展,同时许多国家差不多将信息化作为重大进展战略。

一些发达或新兴工业化国家,如北欧各国,爱尔兰,美国,日本或者韩国,新加坡甚至印度在信息化促进进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实践证明,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特征之一算是信息化。

世界要紧国家的政府积极参与信息化的进程,表现为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若干部信息化法律,将现有法律举行相应的修改以习惯全球信息化形势。

并且,各国政府制定了从战略层面到操作层面的信息化战略规划,这些规划逐步推进,分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角降。

战略规划的施行,都是反映了国家的信息化进展状态。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大致事情,将在第二部分环绕各国的信息化规划来介绍各国的信息化发展事情。

国外信息化立法事情为了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除了综合性法律法规外,还出台了特意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下表列出了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颁布的要紧法律法规。

就全球信息化立法基本事情来看,世界上要紧国家都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覆盖信息化方方面面的法律。

这些法律体系,为信息基础设施的构建和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持起到很基础性的作用。

并且,也能够看到,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差不多从早期的信息基础设施,比如《电信法》这类法律,延伸到电子交易中去。

近些年来,法律逐渐覆盖到公共管理方面,比如,美国等国家差不多经过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政务的推行,并且,经过《知识产权》法律来爱护互联网版权。

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管理的趋势很明显,比如隐私法,数据爱护法等,即便在中国,正在起草的《未成年人爱护法》也正在将在线爱护列入法律所覆盖的范围之内。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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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 01
他 山 之 石
电子商 务 指令 (0 03 / C 的大部 分规定 都移植 到 了 2 0 /1 ) E
英 国法 中。
的职业 规 范 . 被告 发 的 服务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别是 对 特 重 新 负责 原 由互 联 网信 息 委 员会 管 辖 的终 端 视 讯服 务 。三 是若互 联 网信道 提供 者违反 技术 规定 , 进入 为
英 国在互 联 网 管理 方 面 的主 要做 法 是 立法 保 障
和行 业 自律 , 之 以政府 指导 。互 联 网监 管 主要 通过 辅 行 业 自律 组织 进 行 , 中最 著 名 的是 “ 联 网监督 基 其 互
金会 ”It n t t on a o , (ne e Wac F u d t n 简称 I ) r h i WF 。这 个半
行 机制 。 法 的主要 特点是 : 了某些 条件 和豁 免外 . 该 除 公 众有 权 获 得公 共 权力 机 关 行使 其 职 能所 拥 有 的信 息; 如果信 息豁 免公 开 , 大部分 情况下 , 共权 力 机关 公 有 义务 说 明什 么 情况 下 公 开 的公 共 利益 会 大 于 不公 开 的社会 利益 。为 执行该 法 , 国设 立 了一 个信 息 专 英
他 山 之 石
201 4 2

努力构 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 障( 续)
国外互联 网立 法综 述
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互联 网法律 中心
三 、 国 英
日开始 全面 实施 。 法授予 所有 公众 申请 获得公 共 领 该
( ) 联 网监 管 一 互
域 机关所 拥有 的信 息 的权利 , 并设计 了一个 很强 的执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通 过 互联 网散布 毁 谤 他人 的言论 ,互 联 网 服务 提 供
商 不 须对 受侵 害 人 承担 责 任 。这 一 规 定从 根 本 上保
障 了美 国公 民通 过 互联 网这 一新 型 传 媒发 表 言 论 的
本部 分 的 研究 工 作 由北 京 大学 互 联 网法 律 中心 孟 兆平 完 成 。
设 置和立 法 管理 , 管理 体系 已经较 为成 熟 。虽然 美 其 国政府 对于互 联 网的管 理一 向倡导 的是 “ 干预 , 少 重 自律 ” 的最 低 干 预原 则 . 是 自由 的氛 围也 要依 托 在 但

定 的管 理控 制 的基础 上 。 国政府对 于互联 网所传 美
播 内容 的管 理 . 不大包 大揽 , 既 也非 不 闻不 问 , 既有 控
他 山 之 石
201 -3 2
编 者按 : 互联 网兴起 于 2 0世 纪 9 0年 代 。 短短 2 0多年 , 互联 网迅 猛发展 , 日新 月异 。 随之 而来的 互联 网监 管
问题 成 为全球 性 难题 。 界各 国相 继结合 本 国 国情制 定 完善 法律 法规 , 互联 网加 强规 制 , 世 对 并促 其发展 。 北京 大
系得 以正 常运作 的一个 重要 保 障。
联 网管 理 体 系 源自的正 常 运作 在 一定 程 度 上支 撑 着美 国互联 网产 业 的 发展壮 大 。 目前美 国在 互联 网领域 保持 着 旺盛 的创新 势头 。但是 随着形 势 的发展 , 国在互联 网管 理 领域 美 所 坚持 的最 低干 预原则 也有 改变 的趋势 : 在制 定互 联
《 子 信 息 自 由法 》 19 ) 《 算 机 安 全 增 强 法 》 电 (96 、 计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近年来,随着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国外的网络现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份分析报告中,我们将介绍国外网络的几个关键方面,包括网络普及率、网络速度、网络监管和网络安全等。

首先,网络普及率成为一个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

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实现了广泛的网络普及,特别是发达国家。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网络普及率已经超过80%。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网络普及率仍然相对较低。

这意味着许多人无法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和机会,进一步加剧了数字鸿沟的存在。

其次,网络速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网络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发达国家的网络速度普遍较快,可以满足高清视频、在线游戏等高带宽需求。

然而,在一些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网络速度相对较慢。

这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情况。

一些国家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需要加大投资力度,以提高网络速度和质量。

此外,网络监管是确保网络环境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方面。

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

然而,在一些国家,网络监管和审查程度相对较高,限制了人们的信息获取和言论自由。

这也导致了一些争议和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分歧。

最后,网络安全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

虽然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但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仍然时有发生。

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和政府机构成为网络攻击者的主要目标。

因此,建设强大的网络安全体系和提高用户对网络安全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国外的网络现状在普及率、速度、监管和安全等方面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在网络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而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然而,通过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网络速度和质量、加强网络监管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外网络的发展水平。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应对日益增长的信息安全威胁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美国作为全球信息技术的领先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

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

在联邦层面,有(HIPAA)、(FCRA)等法律,分别对特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

例如,HIPAA 主要针对医疗健康领域的个人信息,规定了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在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FCRA 则侧重于规范信用报告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

此外,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CCPA),赋予了消费者更多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知情权。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其出台的(GDPR)被视为全球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GDPR 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以及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监控欧盟境内个人行为的非欧盟组织。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和完整性、保密性等。

同时,GDPR 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等。

对于违反 GDPR 的行为,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不断加强。

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如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目的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如请求停止利用、删除个人信息等。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处理相关投诉。

澳大利亚的是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 13 项澳大利亚隐私原则,涵盖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存储、质量、安全等方面。

《2024年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信息化和数字化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美欧三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比较的视角,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方向,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二、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述(一)美国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其立法体系包括《隐私权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得到个人明确同意,并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

(二)欧洲欧洲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该条例确立了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的同意,并赋予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三)中国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主要法律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 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和具体。

3. 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有待加强。

4. 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待加快。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方向(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更加系统、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原则。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以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二)强化个人权利保护1. 明确个人对其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如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1.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议题。

各国纷纷制定网络安全法规,以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和个人隐私。

本文将就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各国在网络安全法规制定方面的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的网络安全法规。

美国以《网络安全法案》和《个人隐私保护法案》为基础,通过立法形式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

美国以保护隐私为重点,鼓励企业自主管理用户数据,并建立网络空间自律规范。

此外,美国还通过《反网络间谍法》规范网络监控和数据采集行为,提高了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水平。

接着我们来看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

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加强网络空间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倡导网络主权,强调国家管理权力和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中国规定网络运营商需对网络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控,保障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提升国家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欧盟方面也有一系列网络安全法规。

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法律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了网络隐私保护。

欧盟还制定了《网络和信息安全指令》,要求企业和组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报告。

这些法规提高了欧盟成员国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水平。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在对待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平衡方面,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偏重点。

美国偏向于保护个人隐私,中国注重国家安全,欧盟则更注重数据保护。

此外,各国对网络监控和数据采集行为的限制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在这些方面的法规不一致。

总的来说,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显示,各国在网络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在不断努力提高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水平。

在今后的发展中,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共同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

美国近年信息安全发展综述

美国近年信息安全发展综述

面对 美国政府 、 民间力量和军方在应对 网络突发事件时 各 自为政的局面 ,0 9 5 2 0 年 月底, 在经过为期 6 0天的网络安全评估后 ,奥 巴马宣布将成立一个新的用于保护 网络安全的 白宫
办公室 ,其领导人被称为 “ 网络沙皇” 。奥 巴马宣布 ,要把保护美 国最重要的计算机 网络安 全作为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的最优先项 目。“ 我们将确保这些 网络是安全 的、值得信赖的并 且轻 易恢复 的” “ , 我们将防备、阻止、跟 踪那些网络攻击 ,并且迅速从任何攻击 中恢复过
络安 全 力量 。特 别是在 主要 的网络突 发事 件或 网络攻 击 国际伙伴 , 立法执法部 门各个方面的反馈意 见。 报告指 出:
中,调整 美 国政府 的反应 。之所以称 其 “ 网络沙 皇” ,是 国 家 正 处 于 一 个 十字 路 口;现 状 已 不 可 接 受 ; 必 须 马 上
的 网络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 ,这 些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并 不 限 于 联 在提高 网络安全方面起领导作 用。
邦政府 。他还将 同各州 当地 政府 的官 员以及 对抗 网络攻
击 的 国 际 性 组 织 联 合 工 作 ,而 且 也 将 同 私 人 部 门 联 合 ,
2 1 年 6月 2 00 5日,白宫公布了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战
调 美 国 络 安 全 政 策 和 行 动 。 关 系 。网络安全 政策 不包括 其他与 国家安 全和 基础设施 网络 安 全 协 调 官 指 导 下 的 网 络 安 全 办 公 室 将 为 总 统 安 全 不 相 关 的 信 息 通 讯 政 策 。 政 府 网 络 安 全 专 家 评 论 小 提 供 网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方 针 ,并 协 调 美 国 全 国 的 网 组 参 与并 接 收 了 工 业 , 术 , 民 自由保 密 团体 , 学 公 州政 府 ,

国外网络侵权立法

国外网络侵权立法

国外网络侵权立法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和创新者的利益,国外各国纷纷加强了网络侵权立法。

本文将就一些国外近期的网络侵权立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的网络侵权立法美国是世界上网络侵权问题最突出的国家之一,其立法严格,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美国的网络侵权立法主要包括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MCA)和信息基础设施法(CDA)等。

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于1998年通过,主要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

该法案规定了无人驾驶车辆、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鼓励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法通过后被誉为“法律中的互联网宪章”,是对在线内容管理和言论自由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该法案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言论自由,同时规定他们不得为用户提供侵权信息。

二、欧洲的网络侵权立法欧洲各国在网络侵权立法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

欧盟旗下的《信息社会指令》是欧洲网络侵权保护的核心法规。

该指令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网络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侵权内容。

此外,欧洲还提出了“相助原则”,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采取措施,配合权利人发起的网络侵权诉讼。

法国作为欧洲网络侵权立法的代表,于2009年通过了一项名为《防止网络盗版和互联网侵权法案》的新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版权的措施,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建立了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处理侵权投诉等。

三、日本的网络侵权立法日本作为亚洲互联网大国,也对网络侵权问题高度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立法。

日本于201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订案,该修订案主要围绕网络上的盗版行为进行了规范。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盗版行为。

此外,日本还通过了《不正竞争防止法》来打击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律对虚假广告、商业间谍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以维护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结:国外各国的网络侵权立法从不同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用户和创新者的权益。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 ) 联 网 内 容 规 制 一 互
澳大利 亚联邦政府通过 19 9 9年的《 广播服务 ( 在线
服务) 修正案 》 该 网络 内容规 制 机制 ( nieC ne t 将 O l o tn n S h me 首次 引入立 法 。 正案 于 2 0 ce ) 修 0 0年 1月 1日正 式 生 效 。该 网 络 内容 规制 机制 适 用于 通过 互 联 网 、 手
天室 、通 过 流媒 体 实 现 的视 频 直 播 和链 接 服 务 。在 19 9 9年 修正 案下 , 19 { 9 2年广播 服务 法》 新增 了附件
本 部 分 的 研 究 工 作 由 澳 大 利 亚 昆 士 兰科 技大 学 法 学 院 布 赖 恩 ・ 茨 杰 拉 德 教 授 和 北京 大 学互 联 网法 律 中心 侍 孝 祥 完 成 。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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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 架下 建立 一个 对互 联 网 内容 进行 规制 的“ 联合 规 制 模 式 ”C —e ua r c e e ∞ 该模 式是 建立 在传 统 ( o rg l oyS h m ) 。 t
的现实世 界 中关 于 电影 和出版 分级 制度 基 础之 上 的 。
务 ) 正 案 》 对 { 9 2年 广播 服 务 法 》 修 ∞, 1 9 进行 修 改 , 在 其 中的第 五 附件 (c e ue5 中确 立 了在线 服 务 的法 Shdl )
他 山 之 石

网络暴力立法现状分析报告

网络暴力立法现状分析报告

网络暴力立法现状分析报告引言在网络普及的背景下,网络暴力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开始推进网络暴力的立法工作。

本报告旨在分析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网络暴力立法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提供借鉴和参考。

美国的网络暴力立法美国是全球网络暴力立法的风向标之一。

在美国,网络暴力被视为一种言论自由的侵犯,因此立法限制言论存在一定的挑战。

然而,在公民权益保护的前提下,美国通过制定一系列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例如《通讯品位法》、《网络虐待法》等,以打击网络暴力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网络暴力行为,例如威胁、恐吓、性骚扰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美国政府也提供了网络暴力举报和处理机制,以便公民能够快捷地报案并得到维权。

欧洲的网络暴力立法欧洲国家在网络暴力立法方面也积极行动。

欧盟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设立报案机构,以便公民能够便捷地报案。

同时,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禁止网络暴力的法律,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欧洲在网络平台监管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例如,部分国家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提供有效的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对涉嫌网络暴力的用户进行封禁或限制。

此外,针对网络平台的超级用户,欧洲也专门制定了限制其言论自由的法律。

亚洲的网络暴力立法在亚洲地区,网络暴力立法相对较为滞后。

中国和韩国是亚洲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规范网络暴力行为。

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对恶意评论和网络暴力行为采取删除、筛查等措施。

中国还设立了网络举报平台,供公民匿名举报网络暴力行为。

韩国也对网络暴力进行了立法。

《网络现实犯罪处罚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刑罚。

此外,韩国政府还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案,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封禁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暴力行为。

中国网络暴力立法现状我国对网络暴力的立法相对滞后,但也在积极完善。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简介:在全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成为各国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关注领域。

本文将汇总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方面的法规,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了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

一、欧洲/欧盟地区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发布时间:2016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数据主体同意、信息收集目的明确、安全性保障等。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巨额罚款。

2.《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 发布时间:2002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通讯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禁止未经用户同意的电子邮件或短信广告发送等行为。

二、北美地区1.《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 发布时间:2000年- 适用范围:加拿大-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获取用户同意并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2.《美国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74年- 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机构-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在联邦机构内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获取目的、信息使用限制和信息安全保障等。

三、亚洲地区1.《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 发布时间:2011年- 适用范围:韩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2.《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发布时间:2012年- 适用范围:新加坡-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数据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信息获取同意、信息处理安全和用户权利保护等。

四、其他地区1.《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88年- 适用范围:澳大利亚-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国际比较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国际比较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国际比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网络犯罪等威胁层出不穷。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

美国作为全球信息技术的引领者,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就出台了相关法律,如《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

此后,又陆续颁布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

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注重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同时,美国还通过一系列行政命令和政策来加强网络安全,例如成立专门的网络安全机构。

欧盟在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也采取了积极的举措。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之一,它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数据权利。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和应急响应机制。

欧盟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强调跨境合作和统一标准,以促进整个欧盟地区的网络安全保障。

与美国和欧盟相比,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这部法律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同时对网络安全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我国还相继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的法律往往具有较强的全球影响力,其通过长臂管辖原则,将其法律适用于境外的行为和主体。

欧盟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但由于其严格的数据保护标准,对全球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述评

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述评

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
述评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述评》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国内外,各国政府纷纷推出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和司法力度。

以下将对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进行述评。

在国内,中国于2017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司法方面,中国法院也积极审理了一系列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

在国外,欧盟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欧盟成员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统一和严格的要求。

同时,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这些国家也不断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呈现出积极的趋势。

各国政府已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同时也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各国政府持续努力,共同促进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提升。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摘要本文以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为主题,对国外相关法规进行汇总和概述。

内容涵盖了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等。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介绍和比较,可以帮助读者了解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参考。

1.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该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正式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欧洲经济区内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

GDPR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期限限制、完整性和保密性、责任制和透明性等。

GDPR还规定了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删除和限制处理等。

2.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的一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于2001年开始实施。

根据PIPEDA,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符合以下十个原则:明确目的、合理收集、明确许可、限制使用、保持准确性、保护安全、公开访问、个人访问、按要求提供信息和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PIPEDA只适用于私营部门组织,加拿大一些省份还设有类似于PIPEDA的法规。

3.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是美国加州颁布的一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CCPA,个人有权要求组织披露其收集和销售的个人信息,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有权拒绝组织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

美国网络暴力现状及相关立法.doc

美国网络暴力现状及相关立法.doc

美国网络暴力现状及相关立法最近,所谓的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其相关立法也成为举世关注和借鉴的对象。

但是很显然,美国人自己对这些新兴法律还远未能形成清晰的概念。

这一点从其新闻报道中混乱的法律术语运用就不难看出。

这也难怪,中国人一概用网络暴力来命名的事件,在美国分了cyberbullying(网络欺凌),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以及cyberharassment(网络骚扰)三类,而这三类又被不同研究人员或并列介绍,或将后两者混为一谈。

更不用说这些新造法律术语的定义,五花八门不算,甚至还互相矛盾。

让人越急于澄清概念,越发现一切都如风中的柳絮,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立法热潮中纷纷扬扬,有待尘埃落定。

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相关法律和新闻中,找不到与中文词汇“网络暴力”相对应的术语。

我们只能在对以上三项罪名的阐述中,拼凑和还原其“暴力”的尊容。

网络欺凌(CyberbulIying)当一个人反复在网上捉弄,反复通过email或短信取笑,或利用网上论坛和布告栏有意伤害,损坏,侮辱或孤立别人时,这个人就在实施网络欺凌。

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所设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可以简单到持续给一个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和你继续来往的人发email,也可以进行威胁,做性方面的评论,贴轻蔑的标签,在网络论坛讥笑别人,发布谣言,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表会导致其名誉受损的言论。

网络欺凌第一案:梅根事件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49岁妇女萝莉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聚友网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连续数周向13岁的少女梅根表示好感,之后又对她进行恶语辱骂,并称“世界没有她会更好”。

其他不明就里的网民随后也加入了羞辱梅根的行列,最终导致这个女孩自杀。

而萝莉之所为,仅仅是为了报复梅根早前与她女儿吵过架。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美欧作为世界三大经济体,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施对全球均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比较视野出发,对中美欧三地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我国在此领域立法的完善方向。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国际背景1.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依据的是《隐私权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在保障个人隐私权、规范企业数据处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 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极高的违法成本。

GDPR旨在保护欧盟地区居民的个人数据,强调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以及跨境数据传输的规范。

3.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与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法律主要涉及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但缺乏系统、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2. 存在问题(1)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零散,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2)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待提高。

(3)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忽视个人隐私保护,自律意识有待加强。

四、中美欧比较视野下的立法完善方向1. 借鉴美国经验:建立行业自律模式,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

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

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

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设备及其应用免受非法侵入、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的威胁。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国外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关注程度高,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就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进行探讨。

首先,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系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美国是国际网络安全的先行者,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计算机犯罪行为,并对网络攻击者实施了处罚。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针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络域名标识符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权属和使用原则》。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国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再者,国外建立了一整套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测和响应机制。

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对于网络攻击行为进行监测,并对相关威胁做出及时的响应。

例如,美国的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集成中心(NCCIC)负责监测美国政府网络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安全建议和应对措施。

另外,国外还建立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

最后,国外注重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普及。

各国政府和组织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网络安全的认知水平,推动全民网络安全的行动。

各国政府也积极与企业、民间组织合作,组织举办网络安全培训和研讨会议,提高各方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总的来说,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较为良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发展机制、监测响应机制和教育普及机制。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威胁的不断变化,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因此,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好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国外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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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

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容的成人。

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

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

《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得以传播。

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对青少年的侵蚀。

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和新闻类不得含有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

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少年有害”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法》(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时参考。

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

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

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电子商务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

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亚洲,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俄罗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

国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

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立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

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

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

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法》(1993年)、《公文削减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6年)、《电子签名法》(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间)、《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法》(2002年)等。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

奥地利的《电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2007年),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

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管理电子送达法》(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达与联络法》所取代),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政府立法之一。

瑞典为发展电子政务,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电子通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立法、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国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

德国在《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见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电子政务政策一直以来是信息社会政策中的子政策。

2006年,欧盟发布了《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开始制定单独的电子政务政策,通过硬政策和软政策,在成员国之间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盟的政策和指令,连同成员国独立的法律,在欧盟国家共同构成了促进、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规则。

许多亚洲国家也很重视电子政务立法工作。

国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修改了大约200个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规。

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即6871号法律),是国为推进电子政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系统规定了电子政府的构建及运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电子化、对民服务的电子化以及文件业务的缩减等,对推动电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规定。

此外,还制定了《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缩小数字鸿沟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

《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政策义务。

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马来西亚于2007年制定了《电子政府活动法》,阿联酋于2009年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对推动该国的电子政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国外网络立法的情况看,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信息发展水平不同,加之网络立法本身也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纲领性文件。

如美国的《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是指导美国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年5月16日,美国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容与目标甚至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扩展到了全球网络空间。

”接着,于同年7月又发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

俄罗斯也先后出台了《俄罗斯网络立法构想》《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信息安全学说》等纲领性文件。

在指导性原则和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这些国家的信息立法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第二,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

许多网络法律问题专家都认为,网络世界不再被视为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为此,各国在进行网络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对现行法律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相应条款进行确认,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犯罪及其处罚、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就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适应网络社会的需求。

如法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都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美国对《信息自由法》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

第三,制定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世界各国在肯定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陆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以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其中,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和管理、对数字认证机构的规,是各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要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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