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和解
1.概念:环境法主体之间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 人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 签订协议解决其争议的办法。 2.和解的分类:行政处理和诉讼前的和解与行政处理和诉 讼中的和解。
3、和解协议有效的两个前提: (1).和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互相让步,一方不得欺
骗或强迫另一方做出让步,达成显失公正的协议。 (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尤其不得违反环境法的 规定
案例1:有一化工厂将有毒废料偷偷埋入李某农田的 枯井中,李某发现后,要求该厂消除有毒废料。 但该厂不愿消除,而答应赔偿李某1万元人民币。 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试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三)调解
调解是针对具有协商性的环境民事和行政纠纷而言的,是由第三方主持 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是解决基层乡镇企业、个体户作坊、摊点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 境纠纷,它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形式。 2、行政调解或处理。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这 种调解依据主持调解机关的不同,包括环境保护机关调解、上级主 管机关调解、其他行政机关调解三种形式。被调解人如果对调解结 果不服,仅能以争执对方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能以环境行 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3、司法调解: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如人民法院 主持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 4、联合调解:由多个调解部门联合对环境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一、环境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又称环境争执,是指环境法主体依据环 境法的规定提出的权利主张和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 主张所产生的纠纷,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权利、 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二)、特点 1.环境纠纷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环保义务,而侵害另 一方环境权利而引起的。 2.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 3.环境纠纷当事人中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 4.环境纠纷处理难度大。
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新《刑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举证责任 (1).被告负责举证仅限于有无排污事实,排污行为 与污染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故意和 过失。
(2) .原告对被告行为违法造成危害事实进行举证 。
环境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环境刑 事案件; (2).检查院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玩忽职 守,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或检查院直接受理 以外的环境刑事案件。
(七).自力解决
1. 概念:自力解决( 环境保护自卫权) :是指环境 污染或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 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 保护其合法的环境权益,而自选对加害人及其 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行为。
环境保护自卫权在环境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但 实际上,它作为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一种 手段,应当是民法和刑法中正当防卫权的直接 引用和在环境侵权方面的具体运用,是公民依 现有法律已经具有的一项权利。
行政复议案件
环境刑事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的概念
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 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环境刑事诉讼的特征 体现在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同上。 (1). 案件的性质不同。 (2). 诉讼当事人不同。 (3).诉讼的提起人不同。 (4).诉讼的目的不同。
(3)、公民诉权的扩大 起诉人资格的放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规定起诉资格时,规 定“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强调直接利害关系,而对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 起诉。而事实上,环境因素没有所有权和排他使用权, 所以环境诉讼多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如果按照 严格资格审定时就不具有诉讼资格。为了保障公民参 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放宽条件,规定任何人均可对污 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如《环境保护法》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中控告权应当包括起诉权。 起诉成立条件上的放宽: 只要原告能举证自己受到的损害,有明确的被告和 诉讼请求就可立案
百度文库
(六)司法诉讼
1、环境诉讼的概念 环境诉讼是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正当环境权利 和合法利益的审判程序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 审理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 2、环境诉讼的法律关系 环境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 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为诉讼法所调整。 3、环境诉讼的种类 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 讼。
案例:1997 年9月,原告长乐市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称由于被告长乐 市银河感光厂工业废水污染,致使其甲鱼大量病死。为此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158万元。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侵 权赔偿案件采用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举证感光 厂的废水与泉利集团的甲鱼之死没有因果关系。由原告举证的水质监 测报告中评述:由于被告排放废水使原告养殖场周围的水质和场底泥 质的铜离子含量高于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超标达30倍。因此原 告认为甲鱼之死系废水污染所致。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进行如下举证: 一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鳖养殖》一书中指出,甲鱼养殖水 质对铜元素无特别要求;二是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鳖病及其 防治》一书也载明:甲鱼对生石灰、硫酸铜等表现出极不敏感的现象; 三是我国甲鱼养殖权威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证明, 养殖场底泥质的铜离子含量并非甲鱼的致死量。依据上述证据,得出 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做出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的判决。
二、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信访 (二)和解 (三)调解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司法诉讼 (七) 自力解决
(一)信访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 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反映 环保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的活动。 注: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通过环境信访这样的简便、 经济的程序迅速解决纠纷。
环境行政诉讼
概念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管理相对人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就该行政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加以审查、 发布相应的司法文书的诉讼过程。
注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原告资格是指必须是与环境管理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并且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不具备提起诉讼 的条件。有利害关系但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 参加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是具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环境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 (1)原告具有诉讼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 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小结: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年份 1990 1999 2000 2001 行政诉讼结案 2002 2003
(三)、分类 1.根据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2.根据国别不同分为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 3.根据行政区域不同可分为单一区和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 4.以内容不同可分为停止污染、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的纠纷和行政机关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纠纷。
• 环境纠纷的发生情况
全国信访总数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全国信访总数
(2).因果关系的推定。 传统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是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 确切的因果关系,则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及科学技 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危 害后果的潜伏性,时间的不连续性和不紧密性导致因 果关系不明确),只要能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致害人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诉讼
概念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或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和破坏而损 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称这为 环境民事诉讼。这里涉及的侵权行为多为是对公民环 境权的侵犯,诉讼请求可以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 赔偿损失。
特征
(1).举证责任转移。 传统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负责提出加害人有过错、有损 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受害人本 人无过错证据; 环境民事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要求被告证明其 行为不可能发生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损害后果。原告只需提 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可能有污染行为,案件 即可成立,若被告否认有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则必须提 出反证。
(四)行政复议 1、概念: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行使环境行政权的过 程中与环境相对人发生纠纷时,根据环境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由该行政主 体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执的行政行为进行复 查的行政活动。
2、进行行政复议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复议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申请期限为环境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 抗力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者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否则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在60天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 不服,则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 诉也不履行决定的,则由原行政机关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原决 议的)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环境行政复议并不能代替环境行政诉讼,也不是环境行政诉讼的必 经程序。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 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例如日本 水俣病诉讼案,是积累性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与结果 需要50年,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就以弄清环境 致害机理或得出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明确结论起开始 计算,而这种鉴定性结论应由专门机构作出。 传统民法规定法律保护的绝对诉讼时效为20年,由 于环境法对绝对诉讼没有规定,因此也适用该条规定, 但积累性环境污染例外,我国规定“特殊情况,适当 地延长时效”。
(五)仲裁
•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这 一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 对于环境纠纷的仲裁,我国既无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 也无专门的环境仲裁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环境仲裁只 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纠纷,即发生了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 注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 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注解:仲裁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