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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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

志愿服务协议书

招募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应募方(文化志愿者):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电话:学历: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护招募方和应募方正当权益,制订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期限

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长期文化服务,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一年。

(二)短期文化服务,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不超过一年),完成单个或多个工作项目。

第二条服务内容

(一)招募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应募方到县级以下(含县城)有关单位一线的文化专业岗位开展以下文化服务工作:1.

2.

3.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二)应募方应按招募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招募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应募方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为应募方购买保险,按《湖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付选派经费。

(三)按照《湖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选派人员考核办法》,对应募方服务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

(四)应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募方可终止协议,招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招募方或具体受援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或其他个人重大信息,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

5.无故终止服务或拒不完成服务协议的;

6.因特殊原因自愿解除此协议,向招募方申请并获准的。

服务协议终止后,招募方应按照《“三区”文化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与应募方结清实际服务所产生的选派经费,不予发放年终补助。同时,应重新招募文化志愿者继续完成此协议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四条应募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湖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选派服务形式,享有相应选派经费保障。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募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尊重当地民风民俗,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形象。

(三)自觉服从招募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认真履行文化服务工作职责。

(四)按照《湖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选派人员考核办法》,配合招募方的业务培训和各项考核,及时提交相关考核资料和工作台账。

(五)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单方解除协议或擅自离岗。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须向招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终止协议。无故终止服务或拒不完成服务协议的,招募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处理。

第五条附则

(一)本服务协议一式2份,招募方、应募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招募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应募方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本协议仅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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