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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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定义上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

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

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主要差异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

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

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

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

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简单的来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有代理权,后者无代理权。其

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

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

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

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

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

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

用代理权的规定。

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

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

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

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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