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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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的研究报告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的研究报告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的研究报告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多样化,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对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进行研究分析。

一、制定消费保护法律美国政府制定了多部消费保护法律,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商品质量保证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和责任,对于推动商家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属的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

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收集消费者意见等方式来发挥它的作用。

三、加强市场监管美国政府实施监督措施,鼓励品质稳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良的企业,同时对不法商贩进行处罚。

国家还设立了相关行业监管平台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严格监管,保障消费者利益。

四、构建消费者投诉机制美国政府支持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投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府成立了消费者投诉中心,提供相关咨询和投诉服务,同时指导消费者维权行动,并加强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宣传工作。

五、开展消费者教育美国政府不断加强消费者普及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和自我保护意识。

让消费者了解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教育消费者如何避免受到诈骗和虚假宣传等侵害。

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美国政府倡导企业责任,鼓励企业对于产品售后服务的承诺,确保消费者得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同时,美国政府对违反商业道德和操纵市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综上,美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它们共同起到加强监督和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应该有共同的目标和责任。

未来,美国将继续优化消费者保护机制,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切实维护。

保护消费者的过程,需要以数据为依据,才能不断地优化和完善。

下面列出了一些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

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

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文/郭杰群(上海联和金融董事总经理、中国绝对收益投资管理协会副秘书长)一.前言信用(credit)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信用关系是双方(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互动,表现为在当前一方出于信任基础上为另一方提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资金、劳力),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取得资源回报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发展之初,信用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实物或劳力交换。

在法律上,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的汉莫拉比法典就对信用、债权人、债务人有过阐述。

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消费水平、生活水平逐步增加,信用需求也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

信用的发展同时又为社会、经济、文化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运行效率、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比如,Gelpi和Julien-Labruyere(2000)在对消费信用历史的研究中上发现信用,特别是消费者信用提升了社会的融合和民主的普及。

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信用不再是基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基于市场行为。

在现代经济体中,人们所指的信用主要是以货币资本为主要形式。

但是信用不只局限于货币,还体现在更为广泛的文化层面 (Logemann,2012)。

美国文化虽然仅有300多年的历史,但作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经济体,和文化上最为包容的国家[1],其信用体系也最为完善。

早在上世纪40年代末,美国49%的新车销售,54%的旧车,46%电视机销售已经是基于信用基础上。

在1960年,信用消费已经占美国消费总量的12%,而在英国,该比例仅为6%,德国为2.5%,法国为1.2%(Ryan等2011)。

在理想的商业环境中,借贷成本是与借贷者的违约风险相关。

信用越好的借贷者为同等贷款额所付成本(也即利息)也应该最少;信用越差者,所付成本应该越高。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是这样。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信用的特点。

信用虽然是基于信任[2],但具有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不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已证明,由于借贷双方面临信息不对等,信用市场上存在贷款前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借贷成本高时,优质借款者不愿意借款而退出市场,留下的非优质借款者具有高违约风险)和贷款后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借款者获款后降低违约防范的努力而造成违约风险的增加)。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建设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建设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建设周显志*摘要消费信贷的实质是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

消费信贷作为启动我国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我国消费信贷活动中,尚存在消费信贷法规位阶偏低,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消费信贷程序繁琐条件苛刻,赋予公民消费信贷机会不均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法律障碍。

美、英、法等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各有特点,值得借鉴。

我国必须加强消费信贷法治建设,明晰完善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思路,加快制定《消费信贷基本法》,科学规范我国消费信贷法调整对象,坚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消费信贷立法原则,完善个人联合征信与消费信贷担保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消费信贷消费者权益信贷监管比较借鉴制度安排一、我国消费信贷及其法律规制现状考察(一)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及其现状1.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消费信贷,是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加速商品周转为目的,以未来的收入为依据,以特定商品为对象,由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贷款,以支持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或进行消费活动,其实质是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

①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

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

在20世纪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

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

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

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

近几年,汽车工业已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大量轿车进入个人消费领域,轿车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八章 英美信托法律制度

第八章 英美信托法律制度

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 在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 一开始便被这样表述: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 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 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 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 的义务 。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 产在法律上纯然是一种全新的财产,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 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 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 利益主体相分离。 • 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观念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 大陆法系国家是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所 有权”,将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称为“受益权”。
四、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差异及成因 •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传统 • 1.信托定义的不同模式 • 英美法就概念定义,采“目的导向”或“效
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 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法 律效果。 • 大陆法系就概念定义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 维模式
• 2.信托财产的一种制度,一般认 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
• • • • •
(一)用益设计:法律限制之规避 1.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 2.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费 3.规避土地的没收 (二)衡平法院的介入与用益设计的承认
• (三)“用益法”的失败与信托制度 的确立 • 1.动产和其他不动产用益 • 2.积极用益(Active Use) • 3.双层用益
• 2、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研究

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研究

的贷款抵 押率通常是 2 % 一 0 之 间,但是 ,在 中国 , 0 3% 银行是金 融风 险 的主要 承担 者。 中国的 立法 实践 有很
( 三) 由于银行原 因造成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现实生活 中,有 些银 行 对贷 款人 所 提供 的 材料 的 正式性审查 不足 ,而且 ,不 少银 行对 个 人 的住 房贷 款 采取指标控 制 ,并和 奖惩 挂 钩 ,而对 贷 款后 的跟 踪 检 查 ,在管理方面没有具体 的标准 ,放 松了贷 款后 管理 , 信贷风险没有及时化解 。我国还未建 立个人 诚信 体系 ,
个方面。首先 ,个人住房的贷款期 限较长 ,贷款人贷款
期限 内变数较 多 ,一旦 其 收入 下 降或贷 款机 构破 产 、投 资基 金被 迫关 闭 、股 市 剧烈震荡引 起 的风暴 。在美 国次贷 危 机造 成 的全球 经 济衰退的 阴影仍 然 笼罩 的 背景 下 ,近来 ,关 于 中国是 否会 出现类似美 国次贷危机 的情 况的争论不断 。 美国 出现次 贷 危机 的重 要 原 因是 ,美 国房 地产 市 场降温 ,房价 下跌 和高 利率 ,使得 借 款人无 法 按期 偿
也 缺乏有效 的协调 机制 ,造成 借款 人在 不 同的部 门之 间借贷透支 ,加重 了银行 的金融风险 。
收入状况 ,收入 来源 等经济 信 用 ,有无 违 法违 纪行 为 的政治和道 德信用 。贷 款人 信用 风 险 的变化 , 如 贷 诸
款人死亡或遭 遇其他 意外 而造成 的不能 按时 还贷 ,在
式 的次贷危机 ,金融 风 险并 非不 存 在。贷款 的种 类 是 多种多样的 ,虽 然 中国没 有像 美 国那样 的对 贷款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也 不 会 像 美 国 那 样 出 现 零 首 付 , 中 国

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内容与实施

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内容与实施

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内容与实施美国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美国消费者在信贷交易中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主要内容1. 贷款歧视禁止根据美国消费者信贷法,任何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的机构,都被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个人特征来歧视贷款申请人。

2. 公平信贷报告法案该法案要求提供信贷报告的机构,如信用机构和借贷机构,必须确保信贷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消费者有权申请并获取自己的信贷报告,并可以要求纠正任何错误信息。

3.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规定了信用卡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服务时的权利和责任。

例如,信用卡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费用和利息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

4. 欺诈和不公平的信贷行为禁止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禁止贷款机构从事欺诈和不公平的信贷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不当的债务收取。

5. 全面债务收取实践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债务收取机构在催收欠款时的行为规范。

催收机构不得使用威胁、骚扰或其他不当手段,且必须在与债务人的交流中保持适度和公平的态度。

二、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实施情况1. 监管机构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监管工作主要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负责。

CFPB负责确保贷款机构和债务收取机构遵守消费者信贷法的规定,并处罚违反法律的机构。

2. 消费者教育和投诉处理CFPB致力于提供消费者教育和指导,帮助消费者了解他们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CFPB提出投诉,如果发现违反法律的行为,CFPB将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消费者保护力度加强近年来,美国消费者信贷法的实施力度逐渐加强。

CFPB加强了对贷款机构和债务收取机构的监管,罚款金额也有所增加,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信贷行为。

课题研究论文: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课题研究论文: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102763 金融研究论文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一、引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消费金融因其额度小、办理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在风险控制系统的支持下能进一步帮助社会各个收入阶层消费者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所带来的便捷生活,从而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为了确切落实这一目标,本文对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我国今后大力推动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

消费金融市场在不同经济阶段呈现有差别的发展特征,由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 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二战至60年代末)。

二战期间,美国先后实施了三次消费信贷控制,通过减少人们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购买,以保证军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同时抑制通货膨胀。

战后,为迅速恢复与发展经济,美国政府放宽了对消费信贷的限制,消费信贷获得较快提升。

进入20世纪60年代,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大力发行信用卡,但限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欺诈现象频出。

金融机构对甄别消费者信息的迫切需求推动了征信行业发展,截止60年代末,美国各类征信公司总数达2 200家。

但不同征信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市场亟需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报告予以规范,催生了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即专业从事消费者信用记录,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以及向第三方有偿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

与此同时,该项法律要求征信机构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服务,而不限于关系企业。

由此,消费金融行业进入了调整期,业务呈现平稳增长。

在这一阶段,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传统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导机构,代表企业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

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系统内的借贷历史数据为个人发放消费信贷,迅速抢占了40%以上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并且始终维持高位。

国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经验及借鉴

国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经验及借鉴

� � � � � 华北金融 00 年第 期
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开展这 项业 务, 这是 制约 个 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重要 因素 之一 。 二、科学构建我国商业 银行 个人 消费 信贷风 险管理体系 ( 一 )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技术 、 组织和流程三方面综合考虑 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是一 个系 统工 程,其 中技术是核心,技术的重点 就是 要建 立科 学的评 估模型,在这个模型中要充 分考 虑消 费者 的历史 信用 信息 和个 人资 料, 还要 尽可 能地 反映消 费者 的现 实需 求。 组织是 关键 , 个 人信 贷风 险管 理的组 织工 作包 括成 立专 门的 信用 管理部 门来 进行 风险 管理 , 在这 个组 织中 , 有专 门的分 析组 , 在具 体业 务组 中也 配有 专门的 风险 管理 人员 ,并 且风 险评 估和 销售 分离 , 发生 坏账 后, 清 收部 门也 与销 售分 离, 只 有这 样, 商业银 行才 能最 大限 度降 低个 人消 费信 贷风险 。 ( 见 图 3 ) 流 程是基 础, 所有 的工 作都 需要 按照 既定 的
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意义 重大 ,尤 其在 我国 经 济发展的现阶段,大力发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 消费 信贷 不仅 可 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提高 生活质 量, 而且 对促 进
银 行各类 贷款 余额 的 50 %
(全美 银行 贷款 资产 占
总 资产的 5 % , 证券 资产 占总 资产 的 2 2 % ), 其 中 4 45 家 资 产 超 过 1 0 亿 美元 的 大 银 行 消 费 贷 款 占
( 二 ) 完善 的风 险评 估系 统 美国 的自 动风 险评 估系 统对 有效 识别 个人 信 用 风险, 判断 是否 给予 消费 者贷 款作用 突出 , 具体 流程 如下 图 ( 见图 2 ) 。 美 国的个 人资 信材 料主 要包 括两 个部 分 一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美国法的形成与英国法有着最直接的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形成是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对普通法进行的取舍。

从大的法律结构和理论背景上来说,它属于普通法的系统,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又有其特别之处。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purchase法案

purchase法案

purchase法案
英国消费信贷法的主要制度
英国的消费信贷法以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其法律涉及到牌照申请、广告营销、信息披露、担保、司法救济等多个方面,到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牌照制度,即规定消费信贷的放贷人必须拥有营业许可证。

根据牌照发放的对象不同来分类,可分为团体牌照和标准牌照,并指定了牌照发放、变更及撤销等工作的机构为公平交易局。

冷却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的撤销权而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制度。

冷却期的时间规定为自消费者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收到第二份协议副本之后的第5天为止,但要除涉及土地买卖或抵押的信用合同。

广告营销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信贷或租购交易前放贷人的任何类型的营销推广方式,包括出版物、电视、广播、产品及商标展示、发放传单、画展、电影等。

该法案要求放贷人在广告营销中必须遵循真实性的原则,要求在广告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放贷人在商业广告的发布、缔约前谈判、合同的成立及履行等不同阶段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商业广告发布阶段,该法案对广告的发布形式和内容制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标准。

在谈判阶段,就面对面谈判和远程谈判两类方式分别做出了不同要求。

在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放贷人应对披露往来资金的定期报表、协议变更文件、违约通知、合同执行和终止的通知文件。

英国
公平贸易局在2007年又出台了《消费信贷法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将放贷人的披露范围扩大到借款利率、信贷年报、贷款总额、违约总额、违约通知等。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Facebook作为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之一,其用户数据被广泛收集、分析和利用。

然而,Facebook 在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2018年,英国用户代表对其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二、案情概述原告:英国用户代表被告:Facebook案件起因: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案件经过:1. 原告收集证据,证明Facebook在2018年之前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

2. 原告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3. 英国法院受理此案,并对Facebook的隐私保护措施进行调查。

4. 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基础,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收集、处理和传播。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访问、更正、删除其数据,并有权反对数据处理。

2. Facebook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同意收集数据:Facebook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未明确告知用户其数据将被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知情权。

(2)未经用户同意使用数据: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数据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自主决定权。

(3)未经用户同意分享数据:Facebook与第三方公司共享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3. 英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Facebook在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过程中,未充分尊重用户隐私权,违反了GDPR相关规定。

(2)Facebook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导致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诉麦当劳案(United States v. McDonald's Corpor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起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该案主要涉及麦当劳公司在其快餐产品中使用的化学添加剂,包括磷酸盐、焦糖色素、味精等。

原告认为这些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有害,麦当劳公司未充分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是具体案情。

二、案情概述原告是美国消费者联盟(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和多个消费者组织,被告为麦当劳公司。

原告指控麦当劳公司在其快餐产品中使用磷酸盐、焦糖色素、味精等化学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有害。

原告认为,麦当劳公司未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这些添加剂的使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此外,原告还指控麦当劳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声称其产品安全无害。

三、案件审理1. 地区法院审理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专家证词、研究报告等,证明磷酸盐、焦糖色素、味精等添加剂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被告辩称这些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普遍使用,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地区法院最终判决麦当劳公司无罪。

2. 上诉法院审理原告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添加剂的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重审法院审理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新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有害,且麦当劳公司已在其产品标签上注明了添加剂的使用。

因此,法院再次判决麦当劳公司无罪。

四、案件评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诉麦当劳案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食品领域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指控麦当劳公司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添加剂的使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信贷歧视理论发展历程

信贷歧视理论发展历程

信贷歧视理论发展历程信贷歧视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开始出现黑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获取贷款时遭到歧视的情况。

以下是信贷歧视理论的主要发展历程:1. 美国民权运动:在19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推动了针对黑人的歧视问题的关注。

在这个时期,黑人往往面临着在住房、就业和信贷等方面的歧视。

这促使学者们开始研究信贷歧视的根源和影响。

2. 红线政策:20世纪60-70年代,美国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采取了所谓的“红线”政策,即将某些地区视为高风险区域而拒绝向该地区的居民提供贷款。

这些高风险区域通常是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

这引发了对斯特罗姆-贝克勒歧视模型的研究。

3. 斯特罗姆-贝克勒歧视模型:斯特罗姆和贝克勒(1970年)提出了一种关于信贷歧视的理论模型。

他们认为,银行为了避免不良贷款,会将黑人或其他少数群体的申请者视为高风险,从而拒绝给予他们贷款。

这种歧视是基于对特定群体的偏见和刻板印象。

4. 指标歧视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研究者开始关注从统计数据中寻找指标歧视的证据。

他们使用了大量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方法来分析信贷市场中的歧视行为。

通过控制其他因素,研究者发现即使在相同的信用评级或贷款条件下,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仍然面临更高的贷款拒绝率或更高的贷款利率。

5. 政策和实践的改变:在大量证据的支持下,美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始采取措施禁止信贷歧视行为。

在1990年颁布的美国联邦法律《平等信贷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下,鼓励借贷者基于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可靠的财务信息做出贷款决策,而非种族或族裔身份。

6. 现代研究和挑战: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信贷歧视仍然存在。

最新的研究趋势包括使用机器学习算法来测试和检测潜在的歧视行为,以及对非传统信用数据(如社交媒体和移动支付数据)进行分析以减少歧视的影响。

总体而言,信贷歧视理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过去几十年里,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一直在努力了解和解决信贷市场中的歧视问题。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其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美国】1、美国的金融体制美国的金融法律主体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 (中央银行体系)、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 (包括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投资银行、政府专业信贷机构 (包括进出口银行、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住宅信贷机构)、储蓄信贷机构 (包括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联合社、人寿保险公司) 以及养老基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金融机构的协调运作, 加上美国双重分权的政治体制,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美国金融体制。

1.单一银行制。

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独立的商业银行运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其设立初中在于防止金融托拉斯吞并小银行的现象发生。

根据美国1863年2月颁布的《国民银行法》及其后的几部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不得跨洲开设分支行。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当局对商业银行设立夸州分支机构的限制经历了逐渐放松的过程,直至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商业银行夸州设立分支机构。

2.双重注册制。

指金融机构既可以在联邦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又可以在各州的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3.多头监督管理体制。

指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政府银行等多家机构分头负责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就银行而言,在联邦一级,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分工对银行进行监管;在州一级,州银行还要受州银行监理官的管制。

证券交易方面,投资银行、证券交易场所和商业银行均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4.分业经营。

根据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也不能从事长期贷款等储蓄信贷机构的业务;相应地,投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不能从事活期存款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

但是,这种对金融机构从业范围的限制近年来考试松动,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英美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座一、合同法的渊源(一)英国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演变。

14至15世纪,普通法新设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弥补了侵害诉讼令状最初只适用于暴力性的、直接的侵害行为的明显缺陷,但它最初只是作为侵害诉讼的一个分支出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侵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

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契约法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契约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口号下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后,契约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加强,缔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另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由于社会发展状况瞬息万变,如果出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无法预料的事实,从而使契约目的落空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解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按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的渊源(1)《美国合同法重述》: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的。

然而,判例法的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的核心环节,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法学会从各州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第一版完成于1932年,第二版则于1979年完成。

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

根据目前多数州使用的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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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经济增长,首看消费。

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约0.5%。

目前我国最终消费里居民消费占81%左右,在过去的20年中,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又一直在60%上下,“消费”这“头驾马车”能否跑得快,既关系到民众的就业机会与收入增长,又关系到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投资效益和GDP的稳定增长。

为此,我国在1998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扩大内需,以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刺激消费、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

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就是其中的一项。

然而,消费信贷叫好不叫座。

消费信贷轰轰烈烈推出,一年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与国人“无债一身轻”、不愿“寅吃卯粮”的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居民预期收入不乐观有关,同时与当前我国消费信贷法制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和借鉴消费信贷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有利于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贷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英美两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以便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一、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1.英国消费信贷立法沿革在英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历代王朝的会议和普通法完全忽视对消费信贷的规范。

在1854年以前,仅存在一些控制高利贷和当铺老板活动的法规。

在信贷领域,法律起初关心的不是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刁难,而是确保一个人不至于自由自在地通过秘密转移其财产给第三人而击垮债权人。

1571年,英国通过了《防止欺诈转让财产法》,该法律认定欺诈债权人的财产转让无效。

(1)销售证法案。

第一部《销售证法案》于1854年通过,该法案要求已经填写的销售证必须登记。

1854年法案在1866年作了修改,后来被《1878年销售证法案》所取代。

四年以后,《1882年销售证法案修正案》对1878年的该部法案作了补充。

该修正案要求,销售证的抵押应该采取法定的形式,并有适当的人证;禁止对以后获得的财产的销售证予以抵押(其原因是,除了某些例外,个人不能授予有效的浮动抵押)。

销售证法案在1890年和1891年修正后,保留至今。

(2)放债人法案。

1854年至1900年之间,放债者享有一段无比自由和繁荣的时期,这导致了严重的弊端,欺诈和勒索横行。

由于担保的强制执行,借款人境遇凄惨、生活艰难。

这样,1900年第一部《放债者法案》通过了。

1911年对1900年法案作了修正之后,《1927年放债人法案》的通过大大加强了借贷立法。

该法案用每年颁发执照来代替登记,并对放债人寻找业务的方法给予严格限制。

1927年法案有利于保护小额借贷人,但过于繁琐的技术性规定严重地阻碍了合法的商业交易。

(3)分期付款销售和租购立法。

信贷领域的英国法,总是以明确区分“贷款信贷法规”和“销售信贷法规”为特征的。

贷款放贷,在1854年以前从属于高利贷立法,在1900年以后受放债立法控制。

书面动产抵押或销售证担保下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1878年和1882年销售证法案、1890年和1891年小篇幅的修正案制约。

商品信贷销售,在英国法上从来不被认为构成一种贷款,从而也就没有引起《放债人法案》的适用。

同样,有条件销售或租购协议下的所有权保留,不是一种为贷款所作的担保,从而不属于《销售证法案》的范围。

(4)规范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协议的成文法。

在普通法中,租购协议不是一种销售合同,从而不属于《商品销售法案》和《1889年代理商法案》调整销售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

然而,随着租购立法的到来,对租购和有条件销售的处理是极为相似的。

第一部专门调整租购的法令是《1932年租购和小额债务(苏格兰)法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案——《1965年租购法案》。

1965年法案在首次颁布时,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购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租购价或总的购买价不超过2000英镑,并且,租借者或购买者不是一个法人团体。

最高限额在1978年提高到5000英镑,1983年提高到7500英镑。

《租购法案》包含有规范如下内容的条款:合同格式;在适当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签订协议的租借者或购买者的取消权;用来保护租借人或购买者的一系列事项,包括当租购价或购买价的1/3已被付清或被清偿并且他没有自己终止协议时,禁止从他那里收回商品。

1965年法案在1985年5月19 日被废止。

(5)权限管制。

根据《1964 年紧急法(重新制定和撤消)法案》第1条,英国贸易部被授权制定法令来管制用租购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

此时制定这些法令,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控制经济过热。

《1982年租借、租购和信贷销售协议管制(撤消)法令》,撤消了这些法令,权限管制结束。

(6)自愿法案。

1968年9月,英国政府任命克劳瑟勋爵为消费信贷委员会主席,首次开始对消费信贷作大规模综合研究。

1971年3月,该委员会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报告,这就是在英国消费信贷立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克劳瑟报告》。

1973年2月,政府公布了《自愿法案》说明,该说明要求那些借款给公众的人遵守实施《克劳瑟报告》的立法说明。

《自愿法案》设定了贷款给个人、处理信贷成本的公布(表述为数量界限和真实的百分比标准)和经纪人佣金的总指标。

该法案意图提供一段冷却期,在这段时期,借款人可以撤回交易而不交费,并对抵押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救济予以某些限制。

(7)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

1973年9月,英国政府提出一份《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

表明了通过立法最终实施整个克劳瑟委员会关于消费信贷法建议的打算。

白皮书是一部特别有用的文献。

这部文献不仅在正文中描述了未来消费信贷议案的范围,而且在附件中提出了许多从属于《消费信贷法案》规范的建议内容,包括根据真实的百分比标准计算借款成本表的数学公式。

白皮书表明了政府关于委员会对《放债和担保法案》中的整个信贷和担保法律进行根本性重组计划的最近考虑。

(8)消费信贷法案。

1973年11月初,《消费信贷议案》已经递交议会,该议案共有96页。

该议案由于起草明晰、条文全面受到议院双方广泛欢迎。

其后,英国发生经济危机,工人罢工,政府号召大选,议会被解散,《消费信贷议案》与88个其他议案一起被丢失。

然而,新的当局在大选结束后,马上在上议院重新提出了形式极为相同的议案,这就是1984年7月31日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案》2.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英国《消费信贷法案》的某些部分在通过之日实施,从1985年5 月20日起法案全部生效。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废止了《1965年租购法案》、《1967年(租购)广告法案》、《1900-1927年(租购)广告法案》和《1872-1960年经营当铺者法案》,代之一种覆盖各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崭新而全面的法规结构。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放弃了销售信贷与贷款信用的两种分法,而表现出一种以机构为基础的放贷立法特点。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适用范围。

《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试图覆盖所有形式的消费信贷。

该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该法案调整:一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二是超5000英镑的合同(法案生效时,最高限额增加到15000英镑),此金额是指所借的货币,不包括信贷成本和利息;三是低于30英镑的合同,如果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合同所涉及的金额低于30英镑,则仍属法案调整;四是抵押贷款;五是要求偿还次数不多于4次的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合同;六是利息收费很低的合同(达到13%或者英格兰银行的最低利率再加1%);七是电话或仪器设备的租借。

(2)关于消费信贷的职能划分。

《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认可了如下三种从职能上对消费信贷所作的划分:一是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和与供应商非关联的信贷。

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法案中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信贷”),是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信贷,也可以是追随供应商的第三人或意图与供应商达成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信贷;二是固定金额信贷和循环信贷;三是担保信贷和非担保信贷。

(3)关于牌照制度。

消费信贷法案要求从事消费者信贷、消费者租借或辅助信贷业务的那些机构,必须领有牌照。

公平交易局对实施这项制度负责。

(4)关于冷却期。

如果协商中存在口头抱怨,或者消费者是在放贷人通常工作场所以外签订的合同,法案第67条规定了一个冷却期。

这种合同叫做可撤消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回权。

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债务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消。

如果在取消前消费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他可以收回他的货币。

这些规则对小额的合同和低利率合同不适用。

(5)广告和信贷营销。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第43条至47 条、第53条,重申了广告的真实原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特别是放贷人必须表明有效的信用成本,禁止使用推销员等营销方法。

关于上门推销,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所订立的处于指定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过一定影响,美国和英联邦国家曾对其作过仔细研究,欧共体议会1986年颁布的《消费信贷指令》,就是以它为基础的。

但是,克劳瑟报告提出的目标——改革支持个人财产安全交易的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达到。

同时,销售证法案和其他有关担保交易中第三方权利的成文法存在偏差,产生过一些麻烦和不公正。

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的影响力。

二、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1.美国消费信贷立法背景及其沿革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在美国广泛兴起。

在20世纪20年代,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对美国引进大批量生产载客汽车的生产线,起了促进作用。

在20 世纪30年代早期的大萧条时期,消费信贷被证明是可靠而又有益的。

此时有些观察家认为,分期付款信贷确实有助于经济稳定,但应加以规范。

消费信贷总额,在1947年为116亿美元,1950年为215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1965年为879亿美元,1970年为1268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1979年为3750亿美元。

其中,有80%以上属于分期付款,并有将近30%用作汽车购买融资。

运用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即信贷购买者),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偿债义务,往往将导致个人破产、财产托管和其他资不抵债之类的诉讼;信贷卡的滥用也可能导致金融灾难。

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者,察觉到了广泛使用信贷所产生的这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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