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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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其选择的是实质合理性,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则是形式
合理性,因此,两者必然存在着矛盾。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适应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进化的结果。 在人治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盛行,因而犯罪概念大多是模糊的,犯罪
的标准是混乱的,“不确定”被认为是这一时期刑法的主要特征。
在法治社会,罪刑法定主义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法律成为区分罪与非 罪的唯一标准,只有法律才能设臵犯罪,只有根据法律才能认定犯罪。
朴甲盗窃案
朴甲(19岁)家中人多房少,借宿其叔朴乙家。1993年9月28日,朴 甲在叔朴乙家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朴乙忘了上锁的
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人民币,顿起贪心,偷偷从中抽走50元。
朴乙大意,没有发现。朴甲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 1994年3月两次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朴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 朴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朴 乙之子朴丙发现,遂案发,朴甲家属代其偿还了朴乙的损失。朴乙曾 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朴甲。 朴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行,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在我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形式特征与实质特
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会受到多方面的诘难。 首先,两者的相统一使得刑法第13条和第3条不协调。刑 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该规定强调刑事违法性具有评判和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功 能,但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了“危害社会”和
社会危害性和刑源自文库违法性)
卜根六重婚案
1993年5月3日,夏学红(女)与卜根六(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难以协调,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0年6月19日, 二人到镇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日镇 民政办的有关人员不在,卜根六交了20元离婚证工本费后二人离开, 未领离婚证。此后,双方不再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亲戚互不来往。
答案: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过程中偶尔发 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理论探讨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是随着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
而提出的,确立犯罪的形式概念,主张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 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从形式方面即以刑事违法 性界定犯罪。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 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这是最早出现在刑法典中的形式化的犯罪概念。随后大
第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难以处理好法的一
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关系。
刑事法律也存在追求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冲突选择。刑事违法性易 于体现一般公正,而社会危害性更易于追求个别公正。 刑事法律确定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具体刑法规范时追求的应是一般公正, 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刑事法律时则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 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事实以实现个别公正。 以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为根据,尽管可能使个别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一般 公正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
“危害不大”的字样,强调了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
的决定意义。
可见,该规定中就同时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和“刑事违 法性”标准。一个定义中同时使用互相冲突、排斥的两个标 准来界定犯罪,势必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定义中完全彻
底体现,使犯罪这个基本定义乃至整个刑法典的科学性大打
折扣 。
其次,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选择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第二节
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你同意下面的说法吗?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
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上述犯罪概念的立法模式被社会主义法学家们斥之为
“形式定义”,称其没有也不可能揭示犯罪的阶级实质,因 此,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典不能采取此种模式。
社会主义学者揭示出犯罪的阶级特征是应予以肯定的。但是,有些学 者对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驳斥未免武断,可以说误读了当时的历史。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1、现实性危害与可能性危害。 2、物质性危害与非物质性危害。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法时,才能 被认定为犯罪。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该行为没有触犯刑 法,就不能把它作为犯罪处理。
2001年3月,派出所在重新办理全镇户口登记时,派出所工作人员认
为卜根六与夏学红已经离婚,未将夏学红的姓名登记在卜根六为户主 的户口簿上。2000年底,卜根六与张蕾相识,后两人共同在镇街道开
设“老六餐馆”,卜根六告诉张蕾其已离异,并向张蕾出示了离婚协
议,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11月共同购置了商品房。 张蕾的名字被以孙儿媳的名义刻在卜根六祖父的墓碑上。
什么是犯罪,犯罪一定是恶的行为么?
什么是犯罪,如何来理解犯罪促进了制锁业的发展? 什么是犯罪,你对投机倒把罪是如何理解犯罪的?
好,我们来看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于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 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实质定义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从犯罪的实质和法律两方面的特征给犯罪下定义。
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例:刑事诉讼的证人,故意作与其记忆相反的 陈述,但是其陈述的内容,偶然地与客观事实 相符合,是否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联系起来的中间环 节,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注意:《刑法》13条的但书部分规定:同时具备“情节显著 轻微”和“危害不大”两个条件的,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
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法 官自由裁量权极大,刑罚极其残酷,整个司法体制极其黑暗 腐朽。因此,新兴资产阶级提出“罪刑法定主义”、“严格 规则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 (2)思想原因。启蒙思想家一致认为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 罪,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霍布斯指出:“罪行是一种恶
谭某致人死亡案
谭某,长期生病,向一算命先生求教。算命先生告知谭某做
一个和其身高相仿的稻草人,将谭某的旧衣服给稻草人穿上, 再将谭某自己的生辰八字写在纸上,放入稻草人穿的衣服里, 然后将穿衣服的稻草人放在公路上,来往的汽车从稻草人身 上轧过去,谭某的霉运即可消除。谭某如法炮制。司机李某 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现前方一“人”躺在路上,遂紧急刹车, 但由于雨天路滑,车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 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
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二)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指从某种行为为什么被规定为犯罪 的角度对犯罪所下的定义。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9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义,应当说
是同他们所处历史时代的要求、同他们民族习惯的思维方式 相适应的;而更直接的却是受大陆法系制定法法系方法的制约—严格
限定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和奉行“无法 无罪、无法无刑”的罪刑法定原则 。
资产阶级刑法典规定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答案:C
2.张某(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 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 7至8月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 某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事处罚
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
的行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五十 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罚金的行为)。 (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刑事违法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决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
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危害性,而是因为具有危害性才违法。
形事违法性的认定的问题:
当主客观不符合时,是以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来认定还是结 果的违法性来认定? 行为无价值论(德国 威尔采尔)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 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
王某某强奸案
2001年初,50岁的王某某在市场卖菜,偶遇在外流浪患有精 神分裂症的40多岁的丁某。王某某见其以垃圾充饥,衣着破 烂,便生出恻隐之心,将其带回家中,为其提供食宿,照料 有加。王某某还到村治保那里说:“我就把她当老伴吧!”
(注:王某某系独身一人)于是,二人就开始了持续一年的
同居生活,期间,王承认多次与丁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 害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受到侵害时,没有性自我防卫 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 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什么是犯罪,免除他人的痛苦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的母亲患有癌症,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
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 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 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 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 症的折磨。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 死亡。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
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一切违法 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是犯罪, 是否适用刑罚 。
决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1、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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