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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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柳政发[2004]34号
【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柳政发〔2004〕34号 2004年5月1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
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