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要求
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方案与技术要求
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方案与技术要求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方案与技术要求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矿山资源潜力调查是探寻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分布情况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介绍矿山资源潜力调查的工作方案以及技术要求。
一、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方案1.目标任务矿山资源潜力调查的目标是以科学的调查方法,全面地了解矿产资源所分布的地理、地质、矿石性质及矿业条件,制定科学的勘探规划和开采方案。
主要任务包括:1)对矿山资源分布情况及储量进行全面调查;2)对矿山资源性质、品位等进行分析和研究;3)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制定科学的采矿技术和矿山环保措施。
2.调查方法矿山资源潜力调查的主要方法有:1)地质勘探;2)遥感技术;3)地球物理勘探;4)测量技术;5)资料搜集。
其中,地质勘探是最基础的一种方法,通过地质勘探分析及采样分析,初步确定矿山资源潜力较高的地区。
3.调查流程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和调查方法,本文提出矿山资源潜力调查的基础工作流程:1)矿区地理环境和地质环境资料搜集;2)矿场量测和现场地质调查;3)矿区遥感数据和地球物理数据搜集;4)矿山资源性质及品位分析和评价;5)制定矿区勘探规划;6)制定采矿技术和环保措施;7)编制勘探成果报告。
二、矿山资源潜力调查技术要求1.地质勘探技术地质勘探是矿山资源潜力调查的主要技术手段,为了提高勘探效率和准确度,需要注意以下技术要求:1)确定矿区范围和工作区域;2)确认矿区地质构造情况及其转折部位;3)确定勘探目标;4)进行地质调查并采集采样分析。
2.遥感技术遥感技术可以通过对矿山地貌、植被、热红外以及多光谱等数据进行分析,来识别矿区以及粗略地判断矿物类型和矿床分布情况。
目前,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及其图像解译已被广泛应用于矿山资源潜力调查中。
3.地球物理技术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是以地球物理学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探测矿产地下信息分布的技术,可以通过地磁、地震、重力、电磁等物理探测方法,对矿区探矿做出贡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一、研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矿山可行性研究变得至关重要。
矿山可行性研究是指通过对矿山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评估是否值得进行矿山开采,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
本报告旨在对某矿山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其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内容1. 矿山资源评价对矿山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矿石储量、品位、成分、岩石性质等方面。
通过地质勘探和样品分析,确定矿山资源的可采性和开采难度。
2. 矿山环境评价评估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
通过环境监测和模拟预测,确定矿山开采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风险。
3. 矿山经济评价对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包括投资、成本、收益等方面。
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计算,评估矿山开采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4. 矿山社会评价评估矿山开采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包括就业、社会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通过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矿山开采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和风险。
三、研究方法1. 地质勘探和样品分析采用地质勘探和样品分析的方法,获取矿山资源的详细数据,并进行资源评价。
2. 环境监测和模拟预测采用环境监测和模拟预测的方法,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3. 成本效益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计算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方法,对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预测。
4. 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采用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方法,对矿山开采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四、研究成果1. 矿山资源评价根据地质勘探和样品分析的数据,确定矿山资源的储量、品位和可采性,证明该矿山具有可开采的价值。
2. 矿山环境评价根据环境监测和模拟预测的结果,确定矿山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可以通过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3. 矿山经济评价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计算的结果,确定矿山开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盈利并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指对矿山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以期了解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风险,为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下面是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技术要求。
一、调查区划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覆盖全部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包括采矿区、选矿区、尾矿库、矿山废弃物堆存区等。
二、调查内容1.地质情况调查:包括矿山区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矿化类型、矿床赋存特征等。
2.地貌条件调查:包括地势、地貌类型、河流分布、水系状况等。
3.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包括地下水位、水源供应、水质情况等。
4.大气环境调查:包括气象要素、大气污染源点、气象条件等。
5.土壤环境调查: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质地、土壤酸碱度、有机质含量等。
6.生态环境调查:包括野生动植物分布、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生物资源等。
7.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综合上述调查结果,评价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状况,并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调查方法1.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采样、观测等方式获取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象、土壤、生态环境等的详细信息。
2.实验分析: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包括地质样品的岩相分析、地层分析、矿物组合分析,水样的水化学分析,土壤样的理化分析等。
3.遥感技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大范围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信息。
4.信息采集与处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对现场调查和实验分析等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综合处理,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
四、调查结果应用1.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矿山环境管理与保护的科学依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
2.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调查结果,对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指导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3.环境监测与预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矿山环境变化情况,提前预警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一、背景介绍二、编制要求1.展开矿山地质环境方案编制的前期调查工作,包括对采矿区、堆场和废弃矿山等区域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环境监测和水文地质调查等。
2.综合考虑矿业开采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案和治理恢复方案。
3.方案中应明确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措施,包括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土壤的修复与再利用等。
4.根据矿山开采的特点,编制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供合理有效的环保措施和对策。
5.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实施,对矿山企业进行现场监测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6.方案编制过程中应考虑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审查要求1.对编制方案的背景和目的进行审查,确保问题的准确定位和解决方案的针对性。
2.对方案中的勘查与调查工作进行审查,包括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检查方案中的保护预案和治理恢复方案,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4.检查方案中的技术与管理措施,评估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治理措施的可行性。
6.对方案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进行审查,确保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效果。
四、总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是确保采矿活动对环境的最小化损害,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改善的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编制与严格的审查评估,可以有效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编制与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这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监测规范-2023最新
目 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监测要素 (3)6监测级别 (3)7监测点密度及监测频率 (4)8监测方法 (5)9数据预处理与保存 (9)10数据分析与成果编制 (10)附录A(规范性)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监测成果报告提纲 (11)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监测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煤矿开采的地质环境监测总则、要素、方法、数据处理与分析、成果编制等。
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煤矿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87-201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0315-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DB61/T1247煤矿地下水监测规范DB61/T1434-2021崩塌、滑坡、泥石流专业监测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煤矿开采coal mining本文件所指的煤矿开采范围包括煤矿开采区、影响区及生产生活设施区。
3.2煤矿地质环境geological environment of coal mine煤矿开采活动影响到的矿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环境体的集合。
3.3煤矿地质环境监测coal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布设专门性的监测点(站、网),定期或不定期观测煤矿基础建设、生产,以及闭坑以后的地质环境和各类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变化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提交成果等内容。
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1.2 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技术要求。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替代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各阶段的勘察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山开采影响到的范围和深度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客观地质实体。
2.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2.3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而引发的崩塌、滑坡、泥(渣)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进行现状、预测和综合评价,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3.总则3.1 新建矿山以地质环境预测评价为主,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以地质环境现状和预测评价为主。
3.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分析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受地质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程度;评价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破坏程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地质环境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的适宜程度;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进行。
按矿山建设规模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三级(表3-1)。
表3-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表复杂程度评价级别复杂中等简单建设规模大型一级一级一级中型一级二级三级小型二级三级三级3.3.1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按原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前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以“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为指导,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矿山环境状况和特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工作原则和方法、报告编写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技术要求组织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洪波陈吉才徐建芳肖桂珍顾福计王淑云罗靖筠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不替代矿山常规的勘查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3.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实施省(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针对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完整版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实施细则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通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摸清全国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初步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任务1.基本查明矿山基本情况;2.概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背景;3.查明矿山开发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及危害,具体包括:(1)矿山开发对土地资源和地质地貌景观的影响与破坏;(2)矿业开发对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3)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损失及危害;(4)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固体废弃物(废石、尾矿、煤矸石)堆放和废水(矿坑水、选矿废水、洗煤水、堆浸废水等)排放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和生态资源的破坏等。
4.调查与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1)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地质环境建设成效;(2)矿业废水、废渣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与效果;(3)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效果。
5.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作出初步评估;6.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7.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
(四)组织形式1.成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任组长、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2.在领导小组协调下,由承担调查任务单位和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工作;3.承担调查任务单位成立项目组,组长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为员承担,成员由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名信息系统技术人员,项目组不能得少于6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及验收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制定治理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计划。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和问题,并确保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防止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次生污染。
4.矿山关闭后,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恢复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矿区土地、水体和植被的恢复,恢复采矿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修复以往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形和地貌变化。
其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应该由专业的地质环境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2.验收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和预期效果进行,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
验收机构应确保采样和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确认。
同时,还需要提出治理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建议。
总结起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这对于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要求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要求第一节区域稳定性调查要求:关键是地震资料。
收集矿区附近历史地震资料,调查新构造活动情况,分析活动性断裂存在的可能性。
第二节矿区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1.社会环境:工作区的发展和变迁,建设规模及其布局调整,工农业生产现状与发展规划,现有人口密度和控制指标,社会需求以及自然资源分布,大江大河流域整治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防灾、减灾规划。
2 .自然地质环境:气候、水文、土壤和植被情况,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及主要矿产,包气带岩性、结构和富水性,隔水层岩性、厚度、结构,地下水水温、水位、水质特征,地下水类型及补迳排条件,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地质资源的丰富程度,前人已做过的地质、“水工环”、遥感、物探、化探、钻探等方面的成果。
3 .人为地质环境: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重点了解地下水主要开采层次、开采量、开采强度、开采井布局、深度、结构、质量及更替等情况,开采过程中水位、水质、水量、水温的变化,主要开采矿种、开采量、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分布,土地资源的围垦以及各类资源供需潜力分析等。
4 .环境地质问题:自然的以及人类开发利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分布特征、规模、危害、损失及防治措施等。
第三节勘探矿区调查内容1.调查和收集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或对照值。
2 .对矿区开发影响范围内的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进行野外调查。
3 .调查地质体中可能成为污染源的物质的赋存状态、含量及分布规律。
4 .当调查区有热(气)水时,应查明其分布、控制因素、水温、流量、水及水中气体的化学组分,了解热(气)水补迳排条件。
5 .当矿体埋深>50Om时,应在不同构造部位选择代表性钻孔进行地温测量,确定恒温带深度、温度及地温梯度。
6 .矿区放射性调查:a、矿区发现有放射性元素,但确认无工业价值时,应对其影响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作出评价;b、在铀矿区应对抽水钻孔和地下水露头取样,测试水中放射性元素含量、同位素比值和化学成分、水文地球化学指标,研究其在水平与垂向上的分布规律。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九年三月二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普查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近年来,我国对矿山普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年度,我单位紧紧围绕国家矿产资源政策,积极开展矿山普查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概述1. 工作目标本年度矿山普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掌握矿山资源现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安全、可持续利用。
2. 工作内容(1)开展矿山资源调查:对矿山资源类型、分布、储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调查,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2)编制矿山资源勘查规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矿山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重点和方向。
(3)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评估矿山地质环境风险,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4)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调查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工作成果1. 资源调查成果(1)完成了矿山资源类型、分布、储量、品质等数据的调查和整理。
(2)编制了矿山资源调查报告,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2. 勘查规划成果(1)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了矿山资源勘查规划,明确了勘查重点和方向。
(2)规划了矿山资源勘查项目,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地质环境调查成果(1)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
(2)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
4. 开发利用情况调查成果(1)完成了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参考。
(2)提出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改进措施,为提高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供了支持。
三、工作经验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矿山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单位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深入调查,确保数据准确在矿山普查过程中,我们深入现场,实地调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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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要求
(试用稿)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一、目的任务 (2)
二、成果材料 (2)
三、调查数据项 (3)
四、数据库建设 (8)
五、成果报告 (9)
六、成果图件 (15)
七、数据汇总表样式 (16)
一、目的任务
通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查明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危害,尤其是关闭矿山、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提出具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对策措施,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供依据。
1、矿山基本情况调查。
2、矿山开发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和危害,以及可利用性、可恢复治理性调查,包括:
(1)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损失及危害,尤其是灾害隐患的类型、规模、危害调查;
(2)矿业开发对地下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
(3)矿山开发对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与破坏;
(4)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固体废弃物(废石、尾矿、煤矸石等)堆放和废水(矿坑水、选矿废水、洗煤水、堆浸废水等)排放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等。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措施及效果调查。
4、提出具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措施。
明确地灾及隐患问题的防治措施,预期成效;土地破坏中,可利用、可恢复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废水排放中,可利用废水量,利用方向等建议;废渣排放中,可利用固废量,利用方向,堆放场(尾矿库)处置措施等建议。
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
二、成果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需提交以下成果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直接入库或导出数据)。
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
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图件。
4、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汇总表(单独成册)。
三、调查数据项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各矿山数据项参照调查技术要求,最低数据项如下表所示。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说明
表1
1、矿山基本情况及治理数据
(1)矿山名称:为矿山全称,要求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废弃无主无名的按所在地理位置等信息填写。
(2)矿山地址:矿山所在地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县、镇)。
(3)矿种:与采矿证一致的矿种名称,有多个开采矿种的填写主要矿种。
(4)矿山规模:根据生产能力,应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文件划分为大、中、小型。
(5)矿山中心点坐标:矿山所在地经纬度坐标,用度、分、秒表示;地下开采以井口坐标为准,露天开采以矿区中心点为准。
(6)矿山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上矿山范围填写,无采矿证的可以GPS定点圈定。
(7)矿山面积:采矿许可证上的矿山面积,如无采矿许可证可以矿界范围之内在地形图上投影的平面面积代替,单位:平方千米。
(8)生产现状:指矿山目前的生产状态,包括在建、生产、闭坑、政策性关闭和废弃矿山五类;闭坑矿山指按设计资源量采空终止开采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指因受国家、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关闭停产的矿山;废弃矿山指已停产但未进行闭坑申请的,以及私挖乱采形成的废弃无主矿山。
(9)采矿方式:包括井工、露天、复合(井工+露天)和其它。
(10)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个体、合资、外商独资、其它,其它类需要填写相应经济类型名称。
(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按中央、地方、自筹和其它分项填写,单位:万元。
(12)治理面积:指已经完成恢复治理的面积,单位:公顷。
2、固体废弃物: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矿业开发产生尾矿、废石(土)渣、
煤矸石、粉煤灰及其它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年产出量、年利用量、利用方式、有害物质。
(1)累计积存量:填写截至填表时尚有的累计积存的固体废弃物数量,单位为万吨。
(2)年产出量:填写调查日上一年度产出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单位为万吨。
(3)年利用量:填写调查日上一年度年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单位为万吨。
(4)利用方式:填写固体废弃物的利用方式,选择相应选项,如为“其它”,需写明具体方式。
(5)有害物质:指固体废弃物中的主要有害物质,可有多种,按危害程度列出。
3、废水废液:按矿坑水、选矿废水、堆浸废水、洗煤水、生活废水分类调查各类
废水的年产出量、有害物质、年排放量、利用方式。
(1)年产出量:矿业开发每年产生的各类废水数量,为调查年数据,单位:万m3;
(2)有害物质:矿业开发产出的各类废水中所含有的有害物质,含多种有害物质时用分号隔开;
(3)年排放量:矿业开发每年产生的各类废水除循环利用外排放到外部环境中的数量,为调查日上一年数据,单位:万m3;
(4)利用方式:利用矿业废水废液的方式,用于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牧业用水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其它类的,填写相应类型。
4、含水层破坏
(1)采矿活动影响的含水层类型:采矿活动影响到的主要含水层类型,可按孔隙含水层、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三类选择,可多选。
(2)矿坑排水量:调查日的前一年采矿过程中排出的矿坑水数量,单位:万吨。
(3)矿区地下水位下降面积:由于抽排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的区域在地表的投影面积,单位:公顷。
(4)地下水污染面积:矿业活动造成的污染地下水分布面积。
5、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占用破坏
(1)矿区土地破坏总面积指该矿山目前尚未治理的破坏土地面积总和。
(2)土地破坏类型及面积:按采矿场、工业广场、废石(土、渣)堆场、尾矿库、煤矸石堆、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其它分项填写土地破坏的类型及面积;土地破坏类型分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其它选择填写,并填写每一类土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3)污染土地:按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其它分类填写矿业活动污染的土地面积。
6、补充描述,主要对土地破坏、含水层破坏、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情况表中无法表述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尤其是可恢复方面内容。
7、照片主要为土地破坏、含水层破坏、固体废弃物、废水等问题典型照片。
表2
1、经济损失:填写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单位万元;
2、死亡人数:填写该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死亡人数;
3、多地质灾害可增加表,例如叁个崩塌,增加一张崩塌表格。
4、地面塌陷中塌陷坑数量,指该塌陷区内中由于塌陷而形成的坑状变形体数量;
裂缝数量,指该塌陷区内及边缘形成伴生的裂缝。
5、灾情、险情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填写,具体参照1:50000地质灾害详
细调查表说明。
四、数据库建设
1、按照数据库建设要求直接填报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信息系统。
2、导出数据,数据库导出数据项至少应包括第三部分要求的数据项,提交
EXL导出数据,或直接导入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
五、成果报告
(一)成果报告封面及扉页编排版式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封面格式: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扉页格式
(二)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六、成果图件
(1)调查成果图件按区域范围进行编制,比例尺不宜小于1:500000。
当区域范围较大时,成图比例尺可适当缩小。
(2)制图软件统一采用MapGis 6.6或6.7版本进行编图绘制,图形数据文件命名清晰,每个工程文件都需附一个WORD文档,说明图件的投影参数、坐标系以及各点、线、面层的含义等内容。
(3)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图,如果收集到的地理底图较陈旧,地形地物变化较大,则应进行修编。
(4)成果图件应符合有关要求,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清晰直观,图式、图例、注记齐全,读图方便。
(5)成果图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实际材料图,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图四张,具体参照调查技术要求图件编制要求。
七、数据汇总表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市为单元进行汇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汇总数据,表式如下。
1-1 矿山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表1-2 调查矿山数量统计表
表2-1 矿山矿业活动占用、破坏土地统计表(按开采方式统计)
表2-2 矿山矿业活动占用、破坏土地统计表(按经济类型统计)
(单位:公顷)
表2-3 矿山矿业活动占用、破坏土地统计表(按矿产资源类型统计)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表2-6 矿山矿业活动占用、破坏土地统计表(按破坏方式)
(单位:公顷)
表2-7 矿山土壤污染面积统计表
表3-1矿山固体废弃物统计表(按矿山经济类型)
(单位:万吨)
(单位:万吨)
表3-3 矿山固体废弃物统计表(按矿山规模统计)
(单位:万吨)
(单位:万吨)
表3-5 矿山固体废弃物统计表(按矿类统计)
(单位:万吨)
表3-6 矿山固废积存量分类统计表
表3-7 矿山固废年产出量分类统计表
表4-1 矿山废水、废液统计表(按矿山经济类型)
(单位:万吨)
表4-2 矿山废水、废液统计表(按开采方式统计)
(单位:万吨)
表4-3 矿山废水、废液统计表(按矿类统计)
(单位:万吨)
表4-4 矿山废水、废液统计表(按矿山规模统计)
(单位:万吨)
表4-5 矿山废水、废液统计表(按生产状态统计)
(单位:万吨)
表4-6 废水废液年产出量分类统计
表4-7 废水废液年排放量分类统计
33
表6-1 矿坑排水量统计表
表6-2 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统计表
表6-3 矿区地下水污染面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