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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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分类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掌握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基础上,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公司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第五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公司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公
司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六条运营保障部职责:
为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风险等级标识提供技术平台,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二)对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八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设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在四类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合理设立风险评估指标,并根据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指标权重均大于0,总和应等于100。
第九条公司按风险评估指标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将客户风险等级分三级,风险等级依次上升,分别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评估得分在50分以下(含50分)的为低风险客户;评估得分在50分(不含50分)以上,80分(含80分)以下的为中风险客户,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为高风险客户。
第十条以下客户应当被直接列入高风险等级: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
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三)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四)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名单;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赃款、赃物,能够成为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名单;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关注的客户名单;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九)一年内被公司报送可疑交易累计达到五次以上(含本数)的客户;
(十)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
(十一)客户五次(含)以上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十二)客户拒绝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中等风险等级:
(一)除高风险类客户以外,其他被公司报送过可疑交易的客户;
(二)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一定洗钱风险的客户。
第十二条除高风险类客户和中等风险类客户之外的客户应当被列入低风险等级。但以下类别客户应逐一对照风险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后,才能列入低风险等级:
(一)在公司的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二)购买公司专户产品;
(三)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五)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做代理人的客户;
(六)拒绝配合公司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初次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业务时,如果通过身份识别发现客户属于高风险等级的,应拒绝接受该客户为本机构的客户。
第十四条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注,适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考虑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一)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情形的;
(二)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对客户进行审核,发现客户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不再符合原先风险等级类别的;
(三)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的变化,有合理理由认为应当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
第三章客户信息审核和交易监测第十五条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公司对于被列入高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半年由监察稽核部会同运营保障部进行一次审核;对于被列入中等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