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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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A理论重心转向
,1西方近代以前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自然义务的理论
原因呢
世俗至善论的神话
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只关注个人行为,而不涉及制度规范,而是指,在古代人治的政治理想中,制度的正义最终依赖于政治权威的个人行为的正义,没有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行为伦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制度伦理会丧失道义基础。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美德”、“正义”作为自然法的要求,他们提倡个人修行和道德自觉的世俗理想主义的个人伦理观,
神圣至善论
但中世纪的基督教通过对人类道德能力的批判而结束了世俗至善论的神话。可是,基督教并没有放弃至善论,只是改变了策略,给它披上神学的嫁衣“由世俗至善论走向神圣至善论,由此岸至善论走向彼岸至善论”,〔2〕相应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通过此岸的赎罪和忏悔而实现彼岸的个人完善的宗教伦理。
但是,无论是世俗至善还是宗教至善,对人的行为施加的都是道德义务。
2随着近代西方的法治与宪政制度确立
西方近代的自然法理论第一次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转变体现了政治哲学的繁荣
首先提一下我们耳熟能详的自然法学家们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等他们通过“自然状态”展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充满激情和欲望、利益和需要。而“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3〕相反,对人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要的满足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这样近代自然法理论就成为论证自然权利的理论。
从他们论证的权利目的又是什么呢?
比如霍布斯论证了生命权,〔4〕洛克论证了财产权,〔5〕孟德斯鸠论证了政治自由,〔6〕卢梭论证了平等权。〔7〕这些自然权利的有效保障主要不在于单纯的个人道德实践,而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
我认为如果说近代前自然义务理论主要是一种强调个人道德修行的伦理学,那么,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强调宪政制度的政治哲学。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普芬道夫提出了开明专制的要求,洛克论证了契约政治与有限政府,孟德
斯鸠捍卫法治、权力分立与制约,卢梭推崇民主与政治参与。正是这些自然法学家使近代的政治哲学兴盛繁荣。
由此看出近代的自然法主要是一种政治命题和政治宣言,而不是一项“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
进一步论证了上面所说的上升到政治伦理
3 20世纪的新自然法理论不只是一种政治哲学,它更是一种法律哲学
当代的自然法则主要是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研究中所运用的概念。
这里要提到5个法学家惹尼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富勒德沃金
法国民法学家惹尼抨击注释法学派拘泥于成文法的僵化解释方式,而提倡通过法官的判例和法学家的自由研究以发现成文法之外潜在的正义原则;〔10〕施塔姆勒提出了法律理念,并以此判断法律的正义性;拉德布鲁赫研究了实在法的有效性,鉴于纳粹政权的暴行,他认为,“当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就]必须服从正义”;〔11〕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即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12〕德沃金通过研究司法审判和法律解释而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菲尼斯则提出了形式法治观。
政治哲学上升到法律哲学的原因
其一,自然法理论承担的使命发生了变化。西方近代自然法观念激起的是一场建构宪政制度的政治革命,而当代新自然法理论需要的是在既有政治结构内进行法律调整。其二,学术背景发生了变化。19世纪以前,法学还没有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独立出来。到了19世纪,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提出的政治目标和政治原则逐渐变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实证主义通过对国家制定法的技术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具体研究建构了法学的自足体系,从而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当代新自然法理论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对立面,更多的是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层面探讨正义的原则,从而使当代新自然法理论更具有法律哲学的学科特征
二自然法的认识路径:从科学主义思维转向价值合理性判断
“自然法”这种表达形式本身反映了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中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
西方自然法传统坚守的信念是,在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之上存在着用以评判、指导和规范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的某种普适性的、绝对有效的正义和道德原则,这些正义和道德原则不受个人情感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被称为“自然”之法
传统的自然法学家力图通过自然科学的逻辑必然性来说明道德必然性,通过科学和技术理性的自明性和确定性来说明自然法和正义准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所以,西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实质在于,“始终宣称,存在客观的道德原则,它依赖于万物的性质,通过理性可以发现”。
19世纪中期和20世纪初兴起并繁荣的实证主义和价值相对论、价值多元论对西方传统自然法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构成了直接威胁。于是,当代西方新自然法学家改变了认识路径,由自然法的科学主义论证转向价值合理性判断。这种合理性判断采取了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