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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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建质[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

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规定

施工图审查规定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审图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现就我省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按照“实施办法”中“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的规定,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据初步统计,各市、州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总量对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超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本次确定中,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数量应严格按照其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对应核定(机构数量分配表见附表一),各市、州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数量不得多于核定数量,否则省厅不予受理。

2、各市、州现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多于核定数量的,建议根据现有机构的从业情况,如:技术力量、审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申报。

鼓励现有审查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拟合并重组的机构,其方案及材料由并购双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合并重组的机构在申报时应注明原有机构名称。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本次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在已有审查机构原有审查范围及等级内进行。

确定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按“部令”要求及我厅核定的机构数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注册机构统一纳入成都市申报。

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机构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前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度12月3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书(通用6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书(通用6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书(通用6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书篇1委托单位(简称甲方):承接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质[20__]87号。

1.4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20__年修订本)。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__]55号)。

1.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7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审查依据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2.1《施工图设计审查》。

2.2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基础资料。

2.3国家强制性条文、国家及住建部有关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3.1工程名称:3.2工程规模:3.3设计单位:3. 4审查内容: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第四条审查内容要求、审查工作内容及提交审查报告的时间要求。

4.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稳定、可靠,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是否合理。

4.2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3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4.4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5施工图设计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规定

施工图审查规定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审图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现就我省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按照“实施办法”中“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的规定,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据初步统计,各市、州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总量对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超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本次确定中,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数量应严格按照其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对应核定(机构数量分配表见附表一),各市、州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数量不得多于核定数量,否则省厅不予受理。

2、各市、州现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多于核定数量的,建议根据现有机构的从业情况,如:技术力量、审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申报。

鼓励现有审查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拟合并重组的机构,其方案及材料由并购双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合并重组的机构在申报时应注明原有机构名称。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本次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在已有审查机构原有审查范围及等级内进行。

确定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按“部令”要求及我厅核定的机构数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注册机构统一纳入成都市申报。

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机构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前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度12月31日。

住建部令13号

住建部令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坚持施工图审查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安全_石敢当

坚持施工图审查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安全_石敢当

坚持施工图审查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安全据了解,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我国设立之初,当时的建设部曾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调研活动,通过调研,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地区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设立及实施情况,掌握了我国勘察设计质量当时的情况及问题所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审查工作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制定相关文件,有序推动了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施。

(一)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的施工图审查制度。

在发达国家,政府对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普遍实行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美国是由市政府主管城市建设的建筑管理部门(Building Department)进行审查,该部门保有相当数量的审查工程师;德国则是由各州的评价与结算服务处(BVS)统一收费,由审核单位或审核工程师对具体工程实施审查;而香港特区根据项目投资的性质不同,分别由公务员编制的屋宇署、建筑署和房屋署进行审查,各署均有庞大的技术队伍;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均有类似做法。

各国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虽略有不同,但都是政府规定的一项强制性审查制度,均有较为完善的做法,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加州更是有上百年的设计审查历史。

(二)我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历史情况。

我国也曾有过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据《上海勘察设计志》记载,解放前,上海的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的工务处负责对租界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建筑图、结构图)进行审核、发照工作,华界上海特别市政府及抗战胜利后上海市政府工务局也对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发布已一年有余,笔者认为有必要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我国设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背景、意义和作用,以及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性质、职责等,以便得到社会各界更广泛的支持,推动我国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适应政府简政放权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适应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规律及市场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的需要,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建质[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我厅按程序确定了20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列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现予公布。

我厅原认定审查机构未列入名录的,自审查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承接新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但可对之前已承接的业务继续完成审查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严格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0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序号审查机构名称审查业务范围、类别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类别证书编号备注1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给水、排水):一类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一类300刘冬柏万钦铭企业S18001 2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给水、排水):一类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一类300易凡张友亮企业S18002 3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329.99潘晨湘谭齐企业S18003 4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500杨博铭邹仲康企业S18004 5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300赵雄辉邹银生企业S18005 6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300方怒江沈蒲生企业S18006 7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300周树根刘同斌企业S18007 8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龙腾邓复华企业S18008 9株洲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易辉谢智英企业S18009 10株洲市城建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00肖明福左成平企业S18010 11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一类301罗宏欧阳念林企业S18011 12岳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56李峰唐光泗事业S18012 13湖南永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00赵小平何亚湘企业S18013 14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王毅蒋一明企业S18014 15娄底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一类300禹焕安李松事业S18015 16邵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朱顺聪吴正国企业S18016 17益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94杨政文陈郁周事业S18017 18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二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100庄军张斌企业S18018 19湖南中湘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市政工程(燃气)一类200谢路国刘碧艳企业S18019设立6个月过渡期。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认定业务手册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认定业务手册
4.评审内容:评审内容包括审查人员的工作年限,从事勘察设计或审图的业绩、劳动关系及社保、注册关系,办公场地,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等。
5.量化表:
(1)一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条件: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8月首次发布,2021年5月第一次修订,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编写和解释。
(六)确认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批准,对予以认定的单位,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统一打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加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
2.证件送达
公告文件发布后,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窗口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原件扫描件
1
申请人自备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信息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云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招标控制价不等于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不等于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不等于施工图预算目前,招标控制价与竣工结算价背离的现象十分严重。

保守估计,至少95%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超过了招标控制价,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更严重的是,已经逐渐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变成了一场很不公允、很不科学的“游戏”。

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和规范层面,对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预算各自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界定不清,划分不明,甚至以招标控制价替代施工图预算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一、招标控制价有施工图预算的功效吗?从我国法律条文中提出招标控制价的概念那天起,就扩大了招标控制价的功效。

招标控制价,最初称最高投标限价,也有人称其为拦标价、最高预算价、预算限价,且从一开始,就与概算扯上了关系,明确规定直受概算的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 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这就给人产生了一种错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不一定是经审批的施工图纸。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才出现了招标图纸与施工图“两张皮”——脱节的现象。

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颁布后,明确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且对其与概算的关系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致使招标控制价完全失去了其本性。

该规范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指定控制招标控制价直接概算控制。

使人误以为招标控制价就是施工图预算,概算审批后就可直接进行工程招标。

二、招标控制价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一个范畴的东西吗?招标控制价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两个门类、作用完全不同的事物。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控制价编制是招标投标的一个环节,是业主对期望购买的建筑服务产品预期值的最大限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上公开信息、公示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因地制宜,结合本省实际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确定机构数量。

(三)信用评级,动态管理原则。

建立信用评级和动态管理制度,注重全过程质量保障和控制。

(四)先勘察、后设计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五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六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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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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