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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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扎实落实省水利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生态补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1.对基本生态水量控制断面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对生态水量满足程度进行复核,强化基本生态水量考核评估机制。

牵头处室:水资源处2.制定生态补水实施方案,统筹引江、引黄、本地水库水等多水源实施河湖生态补水。

牵头处室:调水处3.组织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工作。

牵头处室:节水处二、指导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1.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落实河湖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涉河项目审批,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牵头处室:河湖处2.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

牵头处室:河湖处、河长办三、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1.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2.开展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发布2023年度动态监测成果及《河北省水土保持公报》。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3.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四、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协调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依据水利部《关于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水利风景区工作实际,我厅对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分解,形成如下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8月24日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水利设施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新阶段河北省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及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传承弘扬水文化,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河北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资源环境为刚性约束,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守牢安全底线。

目标导向、服务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文化、休闲、游憩空间,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依规、有序发展。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水工程全面进入防汛状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水工程全面进入防汛状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水工程全面进入防汛状态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水工程全面进入防汛状态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紧压实责任,坚决打赢水旱灾害防御硬仗。

6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水工程全面进入防汛状态的相关工作。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我省北部地区降水与常年基本持平,中部地区较常年偏多1-2成,东部及南部地区较常年偏多2-5成。

漳卫河、子牙河河系可能发生较大洪水,大清河、滦河河系可能发生区域性暴雨洪水,防汛形势严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各项工作,确保具有防洪任务的水工程汛期启用正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精准调度水库。

所有具备防汛能力、担负防汛任务的水库要进入防汛状态,在7月10日前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以下,有条件的可降至汛限水位以下1-2米,提前预泄腾库,增加防洪库容,为迎战大洪水做好充分准备,严禁擅自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

要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密切跟踪雨水情变化,持续开展“三个3天”洪水预报作业,提前分析研判,滚动预测预报洪水过程,延长预见期、提高精准度。

熟练应用大中型水库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加强实战模拟,切实提高水库调度处置水平。

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要深入排查整治河道行洪风险隐患,及时清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障碍物。

要加强挡水建筑物调度管理,高度重视橡胶坝、气盾坝等挡水建筑物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主汛期河道内橡胶坝、气盾坝等要全部塌坝运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DB13_T2528_4-2017煤矿水害防治第4部分:地面区域治理

DB13_T2528_4-2017煤矿水害防治第4部分:地面区域治理

ICS73-010D 09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528.4—2017煤矿水害防治第4部分:地面区域治理2017-05-17发布2017-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2528-2017《煤矿水害防治》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顶板水害防治;——第2部分:底板构造探查治理;——第3部分:底板注浆加固;——第4部分:地面区域治理;——第5部分:老空水害防治。

本标准为DB13/T 2528-2017的第4部分。

本标准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昶、韩堂惠、耿俊红、葛文占、刘芳亮、赵庆彪、王铁记、关永强、赵章、智建水、武文清。

煤矿水害防治第4部分:地面区域治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面区域治理工作及其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深大于800m、存在隐伏导水构造、受底板高承压强含水层威胁,在地面进行区域治理的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63 煤矿科技术语第1部分:煤炭地质与勘查GB 50451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 51070-2014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面区域治理技术在地面施工定向水平多分支钻孔,对一定区域内的煤层底板隔水层进行注浆加固,或对煤层底板奥灰含水层进行注浆改造,封堵煤层与奥灰含水层间的导水通道,增强隔水层阻水能力或改造含水层富水性能的技术。

3.2高承压含水层静水压力大于8MPa的承压含水层。

4 防治水基础工作4.1 防治水机构与队伍4.1.1 专门防治水机构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不少于6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我省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的基础上,以第一次水利普查结果为依据,在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中复核划分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域面积12903.66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面积2517.31平方公里,现公告如下:一、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我省共划分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即坝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沿海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坝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张家口市康保县,区域面积3365.33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面积734.04平方公里;沿海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昌黎县,唐山市曹妃甸区、滦南县,共计4个县(区),区域面积3339.49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面积81.53平方公里。

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我省共划分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即太行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燕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太行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石家庄市鹿泉区、井陉矿区,保定市满城区、唐县、顺平县,邯郸市峰峰矿区,共计6个县(区),区域面积3788.0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治理面积993.05平方公里;燕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卢龙县,唐山市丰润区(山丘区)、滦县(山丘区)、玉田县(山丘区),共计6个县(区),区域面积2410.84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治理面积708.69平方公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冀政函[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人民群众的饮水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

但是,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城市水源地保护任务非常艰巨。

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型经济,治理整顿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

加大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建设项目和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污染项目。

要制定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底前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优化配置、科学调度水资源,保障城市饮用水的供应。

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地安全防护、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与水质动态监测,对城市主要地表水水源地要实行在线监测,并及时发布水质通报。

二、抓紧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河北: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工业》
【年(卷),期】2016(0)1
【摘要】近日,由河北煤监局、河北省安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防治水管理办法》出台,并于20l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要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煤矿企业;河北省;水管理;防治;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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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1-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2.23【实施日期】1985.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费第四章农村用水管理和收费第五章水资源保护第六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匮乏、浪费严重和工农业用水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以取得最优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各供水部门必须实行按计划供水的原则。

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和推广一切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措施。

第七条兴建大中型水资源利用工程,均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能投入运用。

第八条兴建小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并需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兴建水资源利用工程,根据其任务和规模,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保护一切水资源利用工程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损坏。

禁止一切危及水资源利用工程正常运行的活动。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12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预警发布第七条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先进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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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先进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表1)。

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表1: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含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表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教育,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应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应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包括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五)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

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应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应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三)探放水制度。

矿井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的要求等;(四)定期分析制度。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

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应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

(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表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得小于150m。

表2:矿井探放水钻机配备表第十六条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八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观测系统。

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水点(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动态监测(观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

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等;(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矿井:1.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2.开采受高承压强含水层(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3.近5年因导(含)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

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帐,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还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并上报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必须采用钻探,并结合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否则不得掘进。

第四章水害防治第二十七条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

防水闸门除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外,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以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

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含(导)水陷落柱必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必须按含(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孔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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