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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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惠府办[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新格局,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经营,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遗留问题较多的“二合一”、“三合一”加工业、鞋厂、家庭作坊以及在出租屋、违章建筑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惠府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

除上款规定应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决策事项,决策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提请纳入决策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1]3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1]3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07]22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7【实施日期】200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部署。

对此,市政府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惠府〔2006〕26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步骤、要求。

目前,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顺利,省政府已公告了两批共31个省直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级逐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确保全省这项工作在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我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和《通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惠府办[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的规定,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摸清权力底数,明确权力,在此基础上,优化、固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量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权力,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

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试点范围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入手,切实抓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试点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铺开以及点面结合的方式,在县、区和市直部门中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单位先行开展,其他县、区和部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开展。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惠府办[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8〕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惠州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等文件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契机,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执法职权,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惠府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惠府办〔2006〕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推进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政府于近期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自2005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惠府办函〔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县、区政府和示范单位都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到位,措施得力。

各县、区政府和示范单位都认识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能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从检查情况看,各示范单位能够按照市、县(区)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案卷评查各项工作。

至目前止,全市列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示范单位25个。

其中,市政府确定的示范单位已基本完成了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评查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县、区政府确定的示范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评查标准也正在制订之中。

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结合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各示范单位在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查找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各示范单位把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作为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和教育的过程,围绕评查内容,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知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惠府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惠府办〔2010〕48号),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强化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提高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惠府办〔201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深入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广优秀典型案例,督促改进存在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夯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整体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激励先进和纠正违法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惠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一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三)依法受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第三条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收集、记载、录入、归档、公开、查询、调阅、复制、运用等操作的细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表格、笔录、图片、票据、证据材料等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信息、记录、数据、图文视听资料等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4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单位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有序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含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下同)。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园林、公用事业、代建、交通运输、公路、环卫、卫生、环保、公安消防、质监、安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水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惠府〔2017〕18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惠府〔2017〕18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惠府〔2017〕184号2017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发〔2016〕20号)、《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粤办函〔2015〕592号)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我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回顾过去一年,我市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突出以点带面、纲举目张、齐头并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取得成效。

2017年3月,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惠州市“十三五”时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7〕3号),涉及8大类、47大项、157小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并对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调整各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召开全市会议传达学习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进一步贯彻中央、省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相关工作。

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省法治政府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会精神,听取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措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评查组织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活动。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加强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制度,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处理;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惠府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惠州建设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法治化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

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行政岗位职责配置规范化。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一)机构依法设置。

1.建立设置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3.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4.市、县(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其部门职责的制度。

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0]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0]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0〕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是指公众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四条公众参与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或审核论证、清理评估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惠府办函〔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惠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及《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2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主体和考评组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从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局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评组具体开展考评工作。

考评工作邀请相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带队。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考评组及实地考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考评内容和评定标准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等9个部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8〕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8〕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业经十二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职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业经2013年7月15日十一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麦教猛2013年7月30日惠州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粤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同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

第六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七条市、县(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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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18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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