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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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商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ⅩⅩ农商银行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ⅩⅩ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既支持复核柜员制,又支持综合柜员制。系统中的柜员管理,遵循“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ⅩⅩ农商银行员工。系统中自动清算、记账的柜员及自助设备等实物形态柜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柜员分类

第四条系统柜员按照权限范围,暂分为01级、02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七个级别。

(一)01级、02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对内、对外业务以及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实时监督的柜员。机构库管员一般为02级柜员。

(二)05级、06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对非本柜员经办的

业务进行授权、对重要业务事项实时监督和事后稽核以及对01级、02级柜员进行管理的柜员,也可直接办理对内、对外业务。05级(含)以上的柜员称为主管,其中06级柜员应为ⅩⅩ农商银行(含)以上账务机构负责人。

(三)09级、08级、07级柜员是只用于贷款异地授权的柜员。

第五条柜员按岗位职责划分为:

(一)存款柜员:负责办理个人、单位本外币存取款等业务的柜员。

(二)现金库管员:主要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现金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担保品的出入库等业务,并允许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其他业务的柜员。

(三)凭证库管员:主要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凭证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凭证调剂,并允许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其他业务的柜员。

(四)信贷账务柜员:主要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等业务的柜员。

(五)信贷信息柜员:主要负责机构审批权限维护、机构规模维护、客户授信额度维护、信贷信息录入、担保品维护等业务以及对贷款合同、借据进行审核与保管的柜员。

(六)结算柜员:主要负责大小额支付业务、行内汇划业务、农信银支付业务的柜员。

(七)稽核柜员:负责对辖内机构所办理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的柜员。

(八)会计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的主管柜员。

(九)事后监督员:主要履行事后监督职责的柜员。

第三章柜员业务范围

第六条系统按业务种类将ⅩⅩ农商银行现有业务暂设定为26位操作标志位,可以通过设置柜员操作标志位,指定其业务处理权限。操作标志位设置用“0”、“1”表示,“0”代表不允许做此业务,“1”代表允许做此业务。

具体为:第1位存款业务;第2位信贷账务;第3位信贷信息;第4位结算业务;第5位总账内部账;第6位外汇买卖;第7位股金业务;第8位担保品;第9位额度业务;第10位债券业务;第11位卡业务;第12位大额支付;第13位小额支付;第14位保管箱;第15位代收代付;第16位稽核查询;第17位管理维护;第18位公共业务;第19位同城交换;第20位行内汇划;第21位特约汇兑;第22位省级管理;第23位卡部业务;第24位农信银汇兑;第25位银行汇票;第26位农信银柜面通。

第七条操作标志位设置基本规定

(一)同一柜员不能同时设置操作标志位第2位信贷账务与第3位信贷信息,也不能同时设置第2位信贷账务与第9位额度业务。

(二)办理同城业务的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位存款业

(三)稽核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6位稽核查询和第18位公共业务,其余标志位全部设置为“0” 。

(四)07级、08级、09级柜员操作标志位除第18位公共交易外,其余全部设置为“0”。

(五)所有柜员都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中第18位公共业务。

(六)柜员的操作标志位设置必须根据所办理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确定,避免设置与所办理业务无关或暂不使用的业务种类标志位。

第四章柜员权限与级别设置

第八条柜员权限设置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柜员岗位业务权限设置

(一)存款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外汇买卖、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农信银柜面通等操作标志位。

(二)现金库管员一般为02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担保品、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三)凭证库管员一般为02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

(四)信贷账务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信贷账务、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五)信贷信息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信贷信息、额度业务、担保品、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六)结算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结算业务、大额业务、小额业务、公共业务、行内汇划、同城交换、农信银汇兑、银行汇票等操作标志位。

(七)稽核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只可设置稽核查询、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

(八)会计柜员一般为05级柜员,可设置任一操作标志位,但必须符合操作标志位设置的基本规定。

(九)事后监督员可设置稽核查询、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柜员兼职,不允许做记账业务,但允许办理复核等业务。

(十)对于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柜员兼任。

第十条机构的柜员设置

(一)分理处:最低设置4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05级柜员各2名。员工超过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业务量较大的分理处,根据特殊情况可增设1名05级柜员;在系统中视同支行管理的可设置1名06级柜员。

(二)支行:最低设置6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2名、05级柜

员3名、06级柜员1名。人员充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以及1名05级柜员,但不允许增设06级柜员。

(三)总行核算中心:最低设置6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05级柜员各2名、06级柜员1名、07级柜员1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增设01、02级柜员以及1名05级柜员。

第五章柜员卡管理

第十一条柜员卡是指柜员持有的用于在系统中识别柜员身份,并可凭以进入系统办理业务的磁条卡。

第十二条柜员卡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卡部负责印制,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柜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坚持“卡不离身、人离卡收”的原则,非营业时间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入柜(屉)加锁保管。

第十四条柜员卡新增时,由新增柜员向本机构主管申请,柜员卡下发后由主管登记“柜员卡登记簿”。

第十五条柜员卡如不慎丢失,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对该柜员卡进行挂失业务处理,同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查明原因后补发。若已挂失的柜员卡找回,由主管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

若柜员卡不慎丢失并且柜员忘记密码的,须上报吉林省农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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