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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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
主要内容:概述、合同的订立、成立与 生效、履行、变更转让、违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双方一致的行为 平等主体间 合法的
二、合同的分类
单务和双务 有偿和无偿 诺成和实践
一、概念特征
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 具有强制性 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免死金牌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强制) 赔偿损失 违约金 更换内容 担保责任 其他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合法的。
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原则
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合同规定 协作履行: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债务人组织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1、受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B公司发盘出售一 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 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 研究,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电报 表示接受,下午1时送达。在这一期间,木 材价格上涨,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 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价格上 涨,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电报于上午11 时20分送达B公司。请问合同有否成立? (有否撤销?)
权利可让与性 通知义务 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符合生效的条件
义务转让(债务人的变更) 经债权人同意 可转移性 有效的债务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念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二、原因
履行 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其他
解除 约定解除案例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一方延迟或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他
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生效:在合同成立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才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成立时 需特定手续的或法定形式的 附条件和附期限
四、效力待定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受要约人作出,目标为要约人 在有效期内 内容与要约一致 方式 :一般情况下,通知 期限:要约确定的期限 对话方式 即时 非对话方式 合理期限 生效:到达 要约人时间 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条款:八条 (二)、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内容变更 在合同成立以前后至没有履行合同,或 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协商一致。
条件:1、已经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现变化;
3、须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直接规定;
4、 合同变更应遵守法定的形式。
二、合同转让
主体变更(与合同变更相比) 权利转让(债权人变更)
须经过补正才能生效的合同
特征:1、当事人主体存在一定的瑕疵
2、追认权人的追认
3、一定期限内未追认,则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 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 有效。
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 同,须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 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要式和不要式 有名和无名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三、合同法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主体:必须要有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书、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口头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 要约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以订立合同为
直接目的,采取对话和信函形式 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发出要约,采用电视
抵销 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协商抵销 通知
提存
因为债权人原因,提存机关代替履行,消灭债 务
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
免除
指债权人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单方意思表示 从而消灭债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 务终止的事实。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五、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若事后发生的商业风险,则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变更还是撤销,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没收财产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或者报刊形式,无特定对象
(二)要约法律效力
1、生效时间:进入受约人系统的时间 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3、对受约人的约束力 4、有效期(要约发出时规定)
(三)撤回
撤回:于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取消
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
约人
(四)撤销
撤销:撤销通知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前达到受约人
(五)失效
主要内容:概述、合同的订立、成立与 生效、履行、变更转让、违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双方一致的行为 平等主体间 合法的
二、合同的分类
单务和双务 有偿和无偿 诺成和实践
一、概念特征
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 具有强制性 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免死金牌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强制) 赔偿损失 违约金 更换内容 担保责任 其他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合法的。
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原则
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合同规定 协作履行: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债务人组织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1、受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B公司发盘出售一 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 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 研究,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电报 表示接受,下午1时送达。在这一期间,木 材价格上涨,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 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价格上 涨,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电报于上午11 时20分送达B公司。请问合同有否成立? (有否撤销?)
权利可让与性 通知义务 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符合生效的条件
义务转让(债务人的变更) 经债权人同意 可转移性 有效的债务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念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二、原因
履行 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其他
解除 约定解除案例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一方延迟或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他
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生效:在合同成立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才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成立时 需特定手续的或法定形式的 附条件和附期限
四、效力待定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受要约人作出,目标为要约人 在有效期内 内容与要约一致 方式 :一般情况下,通知 期限:要约确定的期限 对话方式 即时 非对话方式 合理期限 生效:到达 要约人时间 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条款:八条 (二)、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内容变更 在合同成立以前后至没有履行合同,或 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协商一致。
条件:1、已经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现变化;
3、须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直接规定;
4、 合同变更应遵守法定的形式。
二、合同转让
主体变更(与合同变更相比) 权利转让(债权人变更)
须经过补正才能生效的合同
特征:1、当事人主体存在一定的瑕疵
2、追认权人的追认
3、一定期限内未追认,则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 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 有效。
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 同,须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 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要式和不要式 有名和无名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三、合同法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主体:必须要有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书、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口头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 要约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以订立合同为
直接目的,采取对话和信函形式 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发出要约,采用电视
抵销 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协商抵销 通知
提存
因为债权人原因,提存机关代替履行,消灭债 务
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
免除
指债权人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单方意思表示 从而消灭债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 务终止的事实。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五、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若事后发生的商业风险,则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变更还是撤销,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没收财产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或者报刊形式,无特定对象
(二)要约法律效力
1、生效时间:进入受约人系统的时间 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3、对受约人的约束力 4、有效期(要约发出时规定)
(三)撤回
撤回:于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取消
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
约人
(四)撤销
撤销:撤销通知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前达到受约人
(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