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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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在1975 年,澳大利亚在1983 年也都修改公司法, 表明公司具有相当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美国在对不得越权原则的改革上走的更远,1984《示范 商事公司法》已经不再对经营目的条款提出限制,公司 甚至不必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任何经营目的的内容,法律 默示认定,公司有权利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
• 指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必须以 公司章程为基础,公司超越章程规定营业 范围以外的活动为越权,在法律上无效。
• 交易相对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公司 的股东大会也不得事后追认。
2、确立
• 发源于英国的 Ashbury Rail Carriage Co.V.Riche 案,1875 年英国上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确定了越权无效原 则(Ultra Vires),界定了其概念 (beyond the power )。
《合同法》第五十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 有效。
7、应对方法
(1)一般性条款(GeneralClauses)
• 一பைடு நூலகம்性条款仅仅宣布公司的宗旨是“从事 一切合法商事行为”,对公司的权力并不 具体列明而只做概括性、一般性的陈述。
• 这就是英美法上的阻却命令制度。
• 在日本则称为股东的停止请求权:因 董事实施公司目的范围以外的行为或 其它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致公司 有产生不可回复损失之虞时,自实施 该行为六个月前连续持有股份的股东, 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请求董事停止 其行为。
(2)公司股东的代位诉讼制
(3)股东直接对董事提起诉讼
六、章程内容
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任意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法律列举必须记载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为法律所列举,但 不强制记载的事项。 从德、法、日的规定看,一般将发起人的 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发起人的报酬、公 司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列为相对事项。
• 从历史背景来看,越权原则是早期公司特许论的 产物,即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目的范围也就是政府 许可的范围,公司只享有在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的自由,超越经营范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 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事项不得经股东大会批准而
变成合法的。
3、转变
• 随着公司从特许设立时期进入自由设立时 期,依据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公司即告成 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已不限于特定行业 或产业,设立公司从事商事交易行为已经 不再被视为特权,此时再坚持严格的越权 行为原则就很难适应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 便捷性要求,而且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
•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1年11月对其“公司法”进行修订 过程中,删去了有关对超越经营范围之行为的罚则。
6、我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 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 期和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 期和议事规则;
•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 法;
•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 其他事项。
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 • 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标准文本,限制或
五、模式
• 大陆法:单一模式(单个法律文件) • 英美法:复合模式(两个法律文件)
英美法的复合模式
• 英国分别由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和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组成,前者翻译为“组 织大纲”、“组织简章”、“组织章程大纲”等, 后者翻译为“组织细则”、“组织章程”、“组 织章程细则”等。
禁止当事人记载任何任意记载事项。 • 公司法应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监
管的结合,上述错误做法,粗暴地侵 犯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 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的展开,不利于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 充分暴露出主管机关的专横与无知, 行政权力泛滥无涯。
实例:中国银行章程
七、章程的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
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即2/3 以上(含本数)表决权通过。
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 则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国法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股 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到场的和委托的 表决权)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有必要、有权利制 定基本和各项具体规章制度,以保持公司 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3、公开性 • 公司章程需要登记,面向社会公开 • 股东可以查询,公司应当置备于公司 •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必须披露
四、作用
• 全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
• 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文件
• 对内(股东)对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 用
3、外部效力
• 传统观点认为因章程是公开的,因此,具 有公示、公信效力,推定通知效力。
• 英国法已经放弃了推定通知效力
• 我国主流观点仍然是传统观点 • 但有的学者已经开始认为章程是内部规则,
不具有对世效力,但在诸如担保等具体问 题上具有对抗效力。
九 越权原则及其修正
1、含义
• Ultra Vires,又称公司越权无效原则或公 司能力外原则。
2、内部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动,否则构成越权。
(2)对股东的效力 A:股东权利的保护与控制 B:股东义务
(3)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
A: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来源。
B: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制约,必须在法 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C: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若给公司或股东造成 损害,应赔偿。
第三章 公司章程
本章结构
• 公司章程的概念 • 公司章程的性质 • 公司章程的特征 • 公司章程的作用
• 公司章程的模式 • 公司章程的内容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公司章程的效力 • 越权原则及其修正
知识点
• 公司章程的概念 • 公司章程的性质 • 公司章程的特征 • 公司章程的作用
• 公司章程的模式 • 公司章程的内容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公司章程的效力 • 越权原则及其修正
• 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董事越权行为,股东可以自己名义 对董事提起诉讼。但是,这种诉讼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共 同为之,少数股东无权提起。这就是英国判例法通过“福 斯诉哈伯德案”确立的“多数规则”。这是因为,英国公 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的越权行为可因股东大会的认可而发 生效力。
• 但是,如股东大会认可董事越权行为的决议实际上是由于 董事控制股东大会表决权而做出的,则该认可决议应视为 无效。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
•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法;
•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 事项。
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中国法)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方式;
•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和注册资本;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 我国香港、美国均允许上述做法。
(2)多目的性条款 (MultiplePurposesClauses)
• 指公司在其组织章程中列入两个以上公司正在从 事或将要从事的经营活动项目,作为公司进行活 动的依据。
• 这种条款一方面给予公司交易以很大的自由,避 免目的性条款过于单一而陷入越权无效问题之中
• 另一方面又为公司开展新的交易提供方便,克服 了公司在情势有异时不得不修改章程带来的麻烦。
• 从市场来看,妨害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 和效率。
5、立法转变
• 英国分别在1985年,1989年的公司法修改中对这 一原则进行了修改, 其108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 司目的事业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响公司具体 行为的有效性,法官已经不接受公司以“越权” 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做的抗辩。
• 欧共体指令(68/151/EEC)要求成员国修改国内 法做出修改,不得仅仅以越权为由而使公司不受 制自身行为。
一、概念
是公司必须具备的书面法律文件,是对 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的、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和行为 的基本准则,被称为公司宪法。
二、性质:契约说和自治法说
• 契约说:制定是基于发起人的共同意思, 且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
• 自治法说: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公 司的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及 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具有自治法的 性质。
(3)“混合性”条款 (MinglingClauses)
• 指在涉及公司越权纠纷时,律师可以援用经常出 现在公司组建大纲中的一项“混合”条款。
• 这一条款允许公司从事那些对公司来说似乎与特 定的宗旨有关而且能很方便地从事的业务。
• 目前争议很大。
8、越权行为的防止
(1)公司股东的阻却请求权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代表 公司从事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 求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其越 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权利
八、章程的效力
1、时间效力 2、内部效力 3、外部效力
1、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A:对内,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体发起人 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生效。
B:对外,以公司成立时间或变更登记后为效 力产生时间。
(2)失效时间
以公司最后终结为准
我国通说
•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 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 法定性 • 自治性 • 公开性
三、特征
1、法定性
• 设置的法定性 • 内容的法定性 • 效力的法定性 • 修改的法定性 • 登记的法定性
2、自治性
• 是发起人意思一致的产物,是合同自由在 公司法领域的体现
• 公司的各个环节和制度,浸透着发起人 (股东)的自由意志,都是在其意志下存 在和运营的。
• 美国在分别由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和章程细则(议事规则)Bylaws 组成。
• 上述英美法的前一个法律文件列出公司名 称、住所、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公司性 质、股东等,用以指导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被称为公司的外在宪章。
• 后一个法律文件记载公司内部运作的各项 细则,主要规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因此 被称为公司的内部宪章,同时也被视为公 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契约。
• 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未列举,当事人可以 自由设立,但必须符合:
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符合公司法原则和精神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国法)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 公司注册资本;
职权、议事规则;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4、危害
• 损害了善意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 破坏交易安全,越权原则酿造了不公平的交易 秩序,为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最好的借口。
• 也不利于公司及其股东。交易本身风险与利润 并存,每一次交易机会对公司来说都是一次拓 展自己业务和壮大自己实力的机遇。
• 从个人的角度看,妨害了个人自由交易的 权利。
• Rolled Steel Products Ltd.vs British Steel C orp R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me nt ex p Spath Holme Ltd.1等案件中得到进一 步的运用。
• 继英国之后,这一原则被英美法系其他国家 立法和实践所沿用,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产生深远影响。
• 是公司对政府的书面保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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