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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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论证、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市本级(含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利用市本级和镇级政府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主要包括:
(一)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等房屋建筑类项目;
(二)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贯彻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投资计划和建设序时进度。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利用好要素资源,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章建设流程
第五条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流程如下:
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联合前期评审〉确定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核发〉初步设计审查〉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编制清单预算〉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报批〉绩效评估。
列入容缺审批的项目,按照《如皋市重大工业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容缺审批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15〕12号)执行。
第三章项目储备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项目安排导向。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储备,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内容等开展研究,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项目由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共同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交通工程由市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共同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水利工程由市水务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由市城管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环保工程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八条按照项目类别,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把关,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论证
第九条储备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研究论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开展。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根据财力状况、资金来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确定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再就具体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通过有效形
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要明确分管领导,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建设规模,估算出与投资相关的所有项目的造价,并落实资金来源,逐项计算出单位造价和总投入。
建设方案的建设标准要贯彻厉行节约、经济高效的要求,杜绝漏项缺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报少用多现象。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对资金来源、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单价等开展初步审核。
市住建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本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总额进行估算,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债务规模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整体控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行政审批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审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并将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研究论证的依据。
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开展风险评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作为项目论证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年度计划制定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内安排。
各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要坚持“成本求低、效益求高”的原则,按照“投向科学、充分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科学编制年度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财政收支和融资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依据项目储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安排等,于每年12月上旬编制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讨论。
各镇(区、街道)参照前款要求,根据年度控制额度,于每年12月上旬编制下年度非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年度建设目标;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政府下达投资计划,作为下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加,因国家、省临时下达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者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须经原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增补列入计划。
如确因时间紧迫,可简化程序办理,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开展工作,如因不可抗力、工程建设规范等政策性调整因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对于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1亿元以上房屋建筑类项目、5亿元以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单个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能评审批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政府审批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件。
市行政审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初步设计。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政府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内容、建设规模、功能配置、投资总额均不得突破批准范围。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审查本行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按照实用、经济、高效的要求,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审批文件、国家规范标准等按照施工图审查的职责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施工图设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行政审批局结合主管部门前期研究的论证意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有关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局加强业务联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项目审批提供支撑服务,参与重大项目批前论证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须在开工前重新报市政府同意,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市政府同意项目变更的意见,办理项目的审批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资金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有序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向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上级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审核。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建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
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第八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一)代建单位负责招投标组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备案等。
代建单位可提前参与项目建议书编制、报批等前期手续办理。
(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现象。
(三)代建单位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管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施工安全和廉洁风险。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建设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具体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招投标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质量报监、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以及发放施工许可。
市人社局负责收取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本行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水务局分别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决策并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具体执行《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2)。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明确审计核减率超过8%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开展工程管理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竣工决算审计时,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事项,审计部门应以书面的方式移送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单位不得接受。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加强项目决算的报批管理。
市住建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并组织对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的结算审计进行质量检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市审计局要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决算审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一年内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第四十条市审计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方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市纪委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流程,擅自开工建设的和应代建未经市政府审批自行建设的,除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其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责任追究同要求。
第四十五条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引起工程预算增加,故意缺项、漏项压低投资总额造成预算失实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按照有关“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中,对项目建设方案论证不科学、不完整,造成严重缺项、漏项或建设浪费,影响工程投资变化超过以下标准的:3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得超过30%,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不得超过20%,1亿元以上项目不得超过10%;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规避招标的;在实施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项目管理公司等方面管理不到位的;承担审计核减率超过10%以上的审计费用的;
(二)部门联合前期评审中,相关部门未能深入现场,脱离实际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市财政局在财政预算评审中,对超过市政府审批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的项目仍进行预算评审确认的;或对财政评审把关不严,造成评审工程预算总额超过政府审批规模的;
(四)市行政审批局对于不具备审批条件和突破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办理审批手续的;或对工程招投标管理不力的;
(五)市住建局在牵头组织施工图审查中,出现重大审图责任的;或不认真履职,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
(六)对人为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项目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七)市审计局在审计监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损失的;
(八)参与验收的部门履职不到位,应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中未能发现明显缺陷的;
(九)项目决算逾期不报的,按《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程序后实施。
村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省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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