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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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40.99
P13
备案号:14128-2003
DB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139-2003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
2003-10-102004-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前言
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
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难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
l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3.2 符号……………
4 总则………………
4.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
5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
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6.1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
6.3 评估要求…………………………………
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7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评估要求………………………………
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8评估(评价)成果整理…………………
8.1 一般规定………………………………
8.2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报告……
8.3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
8.4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地质灾难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讲明………………………………
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
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图A.3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表2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级不与易发程度指数对比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
表11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阻碍程度划分……………………………
表13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表14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
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和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不适用于在建工程和已建工程用地及矿山井下的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是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量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B50/143—2003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
3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地质灾难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作用造成的灾难.
3.1.2 地质灾难易发区 zone where geologicaldisast er is easy to occur
容易发生地质灾难的地区。

3.1.3 地质灾难不易发区zone where geological disaster is hard to occur
不容易发生地质灾难的地区。

3.1.4地质灾难危险性possibility of occurrence and hardfulness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3.1.5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appraisal of possibilityof occurrence and hardfulness of geologicaldisaster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估量。

3.1.6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岩体和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 7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离开母岩下落的岩体。

3.1.8倒塌rock fall
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9 泥石流debris flow
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10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地质现象。

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开采塌陷。

3.1.11 地表移动 ground movement
开采波及的范围从地下进展到地表,使地表发生移动和变形的现象。

3.1.12 塌岸 bank caving
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3岩溶karst
可溶性岩层被水长期溶蚀而形成的各种地质现象和形态。

3.1.14规划用地 planed land
都市总体规划和操纵性详细规划时期的用地。

3.1.15建设工程用地landused for building project
实施建设工程的用地。

3.1.16矿山 mine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活动所在地。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进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2 符号
3.2.1 计算参数
B—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指数
C—采动阻碍程度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R—降水量指数
S—成灾后的可能损失指数
W—矿山受采动阻碍的地质灾难危险性指数
Y—地质灾难易发程度指数
3.2.2分区
Ⅰ—地质灾难不易发区
Ⅱ—地质灾难低易发区
Ⅲ—地质灾难中易发区
Ⅳ—地质灾难高易发区
Ⅴ—地质灾难极易发区
4总则
4.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宜符合表l
的规定。

表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4.2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
4.2.1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对滑坡、危岩倒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塌岸等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规模、类型、要紧诱发因素及滑坡阻碍范围,评价其稳定性,滑坡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测泥石流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危岩倒塌应调查悬崖的形成、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降水情况、植被情况、人类活动情况、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倒塌阻碍范围,评价其稳定性,倒塌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活动的阻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阻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地面塌陷应调查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阻碍范围,地面塌陷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塌岸应全面收集气象与水文资料,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岸坡结构、地下水、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等情况,
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及塌岸阻碍范围,塌岸的进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4.2.2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对斜坡和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以及基岩面性状,分析边坡可能破坏方式、边坡岩体类型和因减载作用造成滑坡发生或复活的可能性及边坡破坏或滑坡的阻碍范围,以及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滑动、沿原地面滑动和因加载作用造成滑坡发生或复活的可能性及边坡破坏或滑坡的阻碍范围,以及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岩土界面倾角,斜坡类型及破坏的可能阻碍范围,以及斜坡的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

4.2.3 对滑坡、危岩倒塌、泥石流、塌岸及斜(边)坡的具体分析
可参照DB50/143—2003《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进行。

4.2.4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对不在第4.2.1条之列的其他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可参照国家或重庆市有关标准进行。

5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
5 1 一般规定
5.1.1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应对规划用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在着重了解不良地质现象种类、分布范围、规模及发育特征的基础上,对规划区进行分区评价并对规划提出建议。

5.1.2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调查区内存在的不良地质现象种类、分布范围、规模、成因类型、稳定状态、危险性、阻碍因素及防治概况。

——调查区内存在的与地质环境有关的人类工程活动类型、强度、范围、历史、己造成的危害和以后的进展趋势;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方式和诱发地质灾难的类型、规模和危害性。

——调查区内水库、江河岸坡的稳定性、岸坡再造的类型、阻碍范围和进展趋势。

5.1.3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应以搜集资料和地质调查为主,对地质环境复杂而一般调查难以了解的地段宜辅以井、槽探及人力钻探等手段。

5.1.4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的成图比例尺应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为原则在总体规划时期可采纳1:5000~1:10000,在操纵性详细规划时期可采纳1:1000-1:2000。

在操纵性详细规划时期调查面积大于22
km时,可采纳1:2000-1:5000。

环境地质剖面图比例尺可采纳1:1000-1:2000,用于反映结构面与斜坡关系的剖面纵横比例尺应一致且不应小于1:500。

5.1.5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应评价调查区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并对阻碍用地规划的重大地质灾难防治经费进行估算。

5.1.6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程序可按附录A图A.1进行。

5.2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
5.2.1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应依照区内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异同、地质灾难发育程度的异同、诱发加剧地质灾难可能性的异同和降水量,结合易发程度指数进行。

可分为地质灾难极易发区、地质灾难高易发区、地质灾难中易发区、地质灾难低易发区和地质灾难不易发区。

5.2.2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依照宏观判定的各小区,按照表1的格式分不确定,当小区地质环境判定因素及结果差不多相同时可归并。

5.2.3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指数也应以各小区(或规并后的小区)为基础,按公式(1)分不计算。

.0
=(1)
.0+
618
R
D
Y382
式中:
Y—地质灾难易发程度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差不多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

差不多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中等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附加分值由表2确定:表2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表3降水量指数取值表
5.2.4当采纳地质灾难易发程度指数进行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时,各区对应的易发程度指数由表4确定。

表4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
5.3 分区评价
5.3.1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应依照各区地质灾难易发程度结合地质环境条件指出各区地质灾发育特征及其危险性。

5.3.2 在分区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用地规划建议。

用地规划建议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5进行。

表5 用地规划建议
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之前进行。

6.1.2 进行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时,应取得附有拟建物平面布置及整平高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等资料。

6.1.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范围应依照建设项目及地质环境特点确定,宜大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6.1.4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程序可按附录A图A.2进行。

6.2 评估分级
6.2.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依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6分级。

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级
6.2.2 建设项目重要性应按附录B确定.
6.2.3 在附录B之外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应依照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依照其破坏后果的严峻性确定,专门严峻为重要,严峻为较重要,不严峻为一般。

6.3 评估要求
6.3.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手段应以搜集资料和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一级评估尚应辅以勘探手段。

一、二级评估地质测绘应满足简测要求,三级评估地质测绘应满足草测要求。

对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评价有重大阻碍的不良地质现象,当采纳地质测绘与调查手段难以正确作出建设工程适宜性结论时,二、三级评估也应辅以适当勘探手段。

6.3.2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成图比例尺应依照评估
范围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
1:1000。

6.3.3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在了解地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应以可能产生地质灾难的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为要紧内容。

6.3.4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外,尚应分析受拟建工程阻碍程度及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一级评估宜按DB50/143-200《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扩技术规范》及国家和地点其他标准进行定量评价。

二、三级评估有条件时也宜进行定量评价。

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6.4.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6.4.2 现状汗估应确定评估区已有不良地质现象的特征、类型规模、分布范围,评价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地质灾难发生后对拟建工程的危害作出可能。

6.4.3 预测评估应依照拟建工程类型、规模及特性预测工程在建
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阻碍,评价诱发加剧地质灾难的可能性,并对灾难发生后造成的危害作出可能。

预测评估应考虑工程建设诱发加剧的地质灾难对建设工程以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危害,必要时尚应考虑建设工程以外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的地质灾难对拟建工程的危害。

6.4.4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评估地质灾难危险性,估算地质灾难防治费用,对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作出结论,并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措施建议。

6.4.5 对面积或长度较大的建设工程用地,当地质环境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分段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不作出适宜性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作出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结论。

6.4.6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应依照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灾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表7分级。

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划分
6.4.7 当评估范围内可能发生多个地质灾难时评估范围内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应依照各个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形成区和阻碍范围大小综合评定。

6.4.8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依照受威胁人数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表8分级。

表8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
6.4.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可依照地质灾难危险性和防治费用按表9作出评价。

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
6.4.10地质灾难防治费用可采纳工程类比法估算。

6.4.11 当在用地范围内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标高能够降低地质
灾难危险性,减少地质灾难防治费用而又不阻碍拟建物功能时,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提出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高程的建议,当这种调整将改变用地的适宜性结论时,也应对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高程后用地适宜性进行评价。

7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地下开采的规划矿山、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的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露天开采矿山的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技本规程第6章进行。

7.1.2 矿山范围应包括矿山开采设计范围和矿山生产生活设施分布范围。

7.1.3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范围应包括矿山范围、采矿阻碍范围和阻碍此范围的不良地质现象分布范围,以及由采矿阻碍可能诱发的地质灾难体所威胁范围。

7.1.4 矿山地面爱护对象应包括矿山范围和采矿阻碍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建(构)筑物、交通工程、
地表水体、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地质遗迹、农业科技园区、商品粮基地、野生动植物爱护区等。

7.1.5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程序可按附录A图A.3进行。

7.2 评估分级
7.2.1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依照矿山地面爱护对象重要性和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采矿阻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0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
——依照初步分级结果和采矿阻碍程度按表11进行矗终分级。

表11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
7.2.2 矿山地面爱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地面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及受威胁人数多少双指标确定,其中
一项达重要即为重要,达较重要即为较重要。

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可依照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划分。

在附录B之外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应依照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末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依照其破坏后果的严峻性确定,专门严峻为重要,严峻为较重要,不严峻为一般.受威胁人数多于300人为重要,50~300人为较重要,少于50人为一般。

7.2.3 采矿阻碍程度应依照生产规模、开采总厚度、开采宽深比、开采深厚比、顶板治理方法、排矸(渣)量、矿井排水量、对地表水体及井泉的阻碍、地表变形值按表12综合评定。

表12 采矿阻碍程度划分
7.3 评估要求
7.3.1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将阻碍矿山范围要紧爱护对象的地质灾难作为评估重点,应了解矿山地质环境并对采矿阻碍范围和程度作出分析评价。

7.3.2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在全面搜集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开采及监测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成图比例尺应依照评估范围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1:5000。

7.3.3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调查下列内容:
——矿山范围内的爱护对象。

——评估区的地质环境、地表变形、不良地质现象、井下采空区及岩溶引起的地表塌陷和井泉疏干。

——矿山范围内矿床(井田)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矿层(体)赋存条件,覆岩岩性、厚度及透水性等。

——矿山规模、开采层位、总厚度、采空面积、开采宽深比、深厚比、顶板治理方法、矸(渣)排放量及堆场、矿井水排放量、对地表水体及井、泉的阻碍、水质及开采沉陷范围。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爱护与恢复治理情况。

7.3.4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2条规定外,尚应分析受开采阻碍程度及对爱护对象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3.5 各级评估在第7.3.1条~第7.3.3条未作规定的其它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6.3条的规定。

7.4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7.4.1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

7.4.2 现状评估应依照矿山地质环境、地表变形及地质灾难特征,评价地质灾难对爱护对象的危害,推断阻碍稳定性的要紧因素,圈定危害对象,估算可能的损失情况。

7.4.3 预测评估应包含下列内容:
——依照矿山基岩裸露程度、矿层(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方式等因素,可能充分采动角、最大下沉角、覆岩破坏高度、地表移动边界、地表倾斜、曲率、水平变形等移动变形参数。

变形移动参数可参照附录D进行计算,也可类比确定。

——依照可能的地表移动变形参数,分析矿山采动环境地质效应(如井下突水引起的地表塌陷和并泉疏干等),判不诱发、加剧地质灾难的可能性。

——依照爱护对象所处位置及抗变形能力,预测评估爱护对象可能遭受破坏的程度和损失情况。

7.4.4 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评估地质灾难危险性,估算地质灾难防治及赔(补)偿费用,对矿山开采的适宜性作出结论,并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建议。

7.4.5对面积或长度较大的矿山,当矿山地质环境或采动阻碍程度差异较大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不作出适宜性
的结论。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矿山开采适宜性结论。

7.4.6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应依照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采矿阻碍程度和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由(2)式确定。

2.0+
=(2)
3.0
+
B
S
C
W5.0
式中:
W—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指数;
B—发生地质灾难的可能性指数,可能性大取1.00、可能性中等取0.67、可能性小取0.33;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按表13划分
C—采矿阻碍程度指数,强烈取1.00、较强烈取0.67、不强烈取0.33;
S—地质灾难发生后的可能损失指数,损失大取1.00、损失中等取0.67、损失小取0.33。

当W>0.75时为矿山受采动阻碍的地质灾难危险性大;W=0.60~0.75时为矿山受采动阻碍的地质灾难危险性中等;W<0.60时为矿山受采动阻碍的地质灾难危险性小。

7.4.7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依照受威胁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矿山项目总投
资的比例按表14划分。

7.4.8 矿山开采适宜性应依照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和矿山地质灾难防治及赔(补)偿费用占矿山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表15作出评价。

表13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表14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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