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合集下载

第三者插足法律后果(3篇)

第三者插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中,第三者插足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引发婚姻危机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人们提供参考。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在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离婚: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3)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过错方可能会因过错而丧失部分财产权益。

2.刑事法律后果(1)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者插足导致重婚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将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干涉婚姻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干涉婚姻自由,承担行政处罚。

(2)调解:在一些情况下,第三者插足可能引发家庭纠纷,相关部门会进行调解,以维护家庭和谐。

三、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影响1.破坏家庭和谐: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创伤,破坏家庭和谐。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5 7
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在现实⽣活中,⼀些⼈的家庭因为第三者的插⾜⽽受到破坏,那么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者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破坏军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据最⾼法院于2001年12⽉24⽇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出做⼩三破坏别⼈家庭犯法的规定。

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只是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为极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先,⼩三破坏别⼈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进⾏⼈⾝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导致离婚的,婚姻中⽆过错⽅可以要求对⽅进⾏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他⼈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是军⼈,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三的原因,⽽是⾃⼰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

以上就是“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标签: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配偶权;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已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对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但对于能否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无规定。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很难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实现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侵害夫妻关系时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制度。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法律所指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确立了婚姻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双方在法律保护为基础上、将身体、精神与情感的自我管理上彼此忠诚、在物质上彼此扶助。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尊重、忠诚、救助与扶助的义务,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的配偶权予以肯定。

婚姻关系的主体无疑是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因为家庭关系的不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仅限于配偶双方、双方互为婚姻关系权力义务人。

综上所述,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为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体包括:其他的家庭成员;跟配偶一方产生婚外恋(其中包括同性恋、网恋、性服务、性贿赂、通奸、姘居、同居、重婚等)关系的人;强奸配偶一方的人和猥亵配偶一方的人;侵害配偶一方健康权、导致一方配偶丧失或严重损害其性功能的人等。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共同行为特征为对合法的夫妻关系造成心理或生理、精神或物质的影响。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姓名:崔文波【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

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

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一、现象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法律讲堂第三者(3篇)

法律讲堂第三者(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即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其存在往往给婚姻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第三者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者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是指在不被婚姻当事人所知的情形下,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者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外部人员。

2. 第三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对第三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方面。

当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给原配偶带来精神损害。

二、第三者纠纷的法律处理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子女抚养在第三者纠纷中,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

3. 离婚若第三者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三、第三者纠纷的预防与应对1. 预防(1)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增强婚姻责任感,珍惜家庭;(3)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相关规定。

2. 应对(1)冷静分析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帮助;(2)收集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第三者纠纷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难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三者介入婚姻不仅给原婚姻家庭带来痛苦,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性质1.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道德伦理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婚姻忠诚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婚姻家庭带来了痛苦。

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是不道德的行为。

2.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3.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合法权益。

例如,第三者可能通过隐瞒婚史、欺骗手段等手段骗取原配偶的财产。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原配偶的过错程度,酌情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3.子女抚养权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小三怎么处理

民法典小三怎么处理

民法典⼩三怎么处理⼩三,是通过互联⽹流⾏起来的⼀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蔑称,是指背弃道德三观,凭⾃⼰的个⼈喜好,肆意插⾜他⼈的情感⽣活,破坏原有夫妻的家庭关系的⼈。

那么民法典⼩三怎么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三怎么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仅规定禁⽌重婚,禁⽌有配偶与他⼈同居,未对婚外情⼈(即⼩三)作任何实质性处理规定。

只有当婚外情⼈明知道他(她)⼈有配偶却还与之结婚的,属于我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对于婚外情⼈,我们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条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夫⼀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必须具有重婚的⾏为。

即有配偶的⼈⼜与他⼈结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是有配偶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成⽴婚姻关系;⼆是没有配偶的⼈,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或⾃⼰有配偶⽽故意与他⼈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确实不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活的,⽆配偶⼀⽅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

最后,⼩三并不是⼀个法律名词,所以我们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作个说明,“⼩三”即俗称的“婚外情”,法律的讲法是夫妻不忠⾏为,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

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

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2—0110—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4.02—059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一 、追 究第三者侵权 责任 的法律依据 夫妻在对外关 系中可 以是一个婚姻生 活共同体 ,但 内部又 是单个 的个人 。因此只有 违反法律 规定不 履行 法定不 作 为义 务 、侵 害配偶 权 的第 三人承 担应有 的法律责任 ,才 能保护受 害 配偶 的权利 。也 只有这样 ,才 能稳定婚 姻家庭 关系 ,保 护夫 妻 关系 的稳 固。我 国《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受 国家的保护 。根 据 我 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公 民、法 人 由于过错 侵 害 国家 、集体 的财产 ,侵 害他人 的财产 、人身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和第一百二 十条的有关 规定 以及相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婚姻之 中的无过错 方有权 向婚姻 中的第 三者提起 侵权 损害 赔 偿 的诉讼 ,这 是 我 国 目前 追 究第 三者侵 权 民事 责任 的法 律 依 据 。因为 ,婚姻关 系中的第三者是 所涉及的婚姻家庭 中的局 外 人 ,与所涉及 的婚姻 关系 中的 当事人 没有关于婚 姻 的约定 ,只 能承担其不作为的义务 ,这 与婚姻关 系 中的过错一方 所要 承担 责任不 同 ,同时其 作为第三 者的身份实 施侵权行 为时 ,并不 是 当事人 ,并不受婚姻 法法律关 系的调整 。所 以我 国《婚姻 法》的 各个修正案并没有对第三者 的相关规定 ,其侵权 的行 为应该 适 用我 国《民事通则》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 ,“《婚姻法》没有规 定对一般公 民之 间的通 奸 行为的赔偿责任 。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 家庭权 的,就不 必 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的确 ,《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规 定的离 婚 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配偶关系之 间,对 以通奸行 为伤害他 人 婚姻家庭权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 内容追 究其责任 。但是 ,第 三 人与婚姻 当事人通奸 的行为既然是 “伤 害他人婚姻 家庭 权”的 行为 ,实 际上就 是侵 权行 为,就应 承担相 应 的法 律责 任。 以上 的各个学者运用的是侵权的理论 ,对第 三者 的侵 害婚 姻家庭 的 行为分 为三类 :第一 ,直 接参与婚姻 家庭关 系的 当事 人侵 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第 二 ,引诱 、唆使 、强 迫婚姻 家庭关 系 的一 方 当 事人违 约或不履 行义 务;第 三 ,引诱 一方 当事人完全 拒绝履 行 婚姻家庭法定义务 ,使另 一方 当事 人行 使权利成 为不 可能 或更 加 困难 。但应将 “通 奸 、同居 或重 婚”等侵 犯 配偶 权 行 为加 进 去 。 际上 ,我 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应承担对婚姻 家 庭 当 人的任何侵权责任 ,上述 行为 的分类是 根据 我 国《民法 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 偿 的规定 的总结 。因此 ,即使是 与婚 姻 关系没有关系 的第三者 的行为 ,也可以定义 为侵 权行为 。我 国 《婚姻法》修 正案 规定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是我们现在追究 婚 姻关系 中的有过错一方 的民事侵权责任 的法律依据 ,而对 于婚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谢温均【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
卜一 + — 卜” — + - ” — ・ 卜” — ・ 卜” + “ +
” — - 卜” +
“ — - 卜” — + - ” — 一” + ” — — 卜“ +
“ — ” +


问题 的提 出
利于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 防控制未成年人
犯 罪方 面 的特 殊作 用 , 是任何 社 会都 无法 否认 的。然
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第三者民事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三者民事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破坏家庭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第三者民事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婚后,甲发现乙在外有情人丙,且丙与乙关系亲密,经常出入甲乙共同居住的房屋。

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乙断绝与丙的关系,但乙均未予以理会。

甲因此感到极度痛苦,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案例分析1. 第三者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即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介入婚姻关系,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丙作为第三者,与乙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频繁出入甲乙共同居住的房屋,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因丙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4. 证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第三者民事案件往往面临证据难题。

本案中,甲提供了乙与丙的不正当关系证据,以及丙频繁出入甲乙共同居住房屋的证据,足以证明丙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适用1. 《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本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姓名:崔文波【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

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

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一、现象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

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那么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婚外情、重婚还有通奸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早在人类社会有了婚姻制度以后就有了这些现象,分析其产生有以下原因:1、古代婚姻法:一夫多妻制的男权霸道性及无自由的婚姻选择我国从夏朝开始进入以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为特征的奴隶社会。

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支配下的父权制。

它源于氏族社会长期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以血缘为纽带,用“礼”调整家族内部矛盾关系,维护家长、组长的通知地位和世袭特权。

我国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仅仅对于妻子而言,妇女一生要绝对的服从男权,甚至男子死了女子也要为所嫁男子献出生命,以忠于男子,这就是古代的殉夫制。

在此情况下,女人毫无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甚至是性的长期压抑。

则会产生婚外情。

另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无感情可言,势必会导致婚外情的发生。

当然这些是被迫的。

2、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体制、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西方的享乐主义观念“性自由”“性开放”的思潮也蜂拥而至到我国。

"性自由"口号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尤其是北美。

它是从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开始的,然后走到一个极端,认为身体和性都是个人财产,自己可决定如何处置、使用。

这一口号抛弃了对性的社会制约,否定了性道德的合理内容,使性自由成为一部分人性滥交的借口。

与“性自由”相伴的还有“性解放”等,意思差不多。

如果把其中“性”这个字先拿掉,从自由、解放这类词汇上,大致也可以看出它的理论来源。

与自由、解放等相对应的就是专制、压迫等。

因此,性自由简单说也可以看成是对性专制、性压迫的反抗。

为了追求刺激和满足自己肉体的欲望而置责任于不顾,重婚、姘居。

、婚外情的现象日益增多。

3、法律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非是军婚或者重婚这样的事实有法律依据。

其他的行为更多的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其中的力度不够大,没有强制性。

在过去,第三者的现象较少是道德约束力强的情况下,尚可以对第三者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现在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行为在广泛性和严重性不断增加,仅仅靠道德舆论显然是不足以遏制第三者的现象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部健全,没有明确的、系统的确认第三则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局限于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没有任何规定。

由此可知,对第三者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也是造成第三者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危害1、第三者的行为常常危害到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小组成细胞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可以诱发很多犯罪的案件,使得社会治安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近几年来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的增加。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中。

多数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等。

四、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依据(一)(一)法理基础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等都造成了相当的危害性,然而,学者们对运用何种规范方式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不统一。

其中一部分观点只赞成运用道德来调整这种行为,这显然是偏颇的。

道德的调整有其独特的一面,在调整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是不可缺少的,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由于道德本身的缺乏明显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在规范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常常软弱无力。

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推进,使得道德已经不在像以前那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确确实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而需要法律来作为调整手段之一。

笔者认为第三者行为应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且道德和法律如何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应根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本身的特点来确定。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

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因其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谴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从规范行为的角度,应当实行德法兼治、德治为主;但从保护权利的角度而言,应当重在法治。

具体到婚外情、婚外恋等行为,因其具体表现不同,性质不同,也就不能相提并论。

如精神恋爱、关系暖昧等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所以不能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只能由道德对其规范;而存在婚外性关系的通奸、娇居及重婚等行为,由于其明显侵害到婚姻关系,所以行为人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规制。

特别是通奸行为,在古代,因其严重违背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及社会秩序,所以是法律严厉惩罚的对象,并被列入刑法规范范围。

随着时代观念的更新,一般通奸已退出了刑法领域,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但是,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制,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古老法律原则和“为私权利,凡法未明文禁止的,不得惩之”的法治社会要求,第三者行为将成为无任何法律障碍的行为。

目前,随着都市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道德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民事法律对严重的通奸、娇居及重婚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不闻不问,则只能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自发调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学家认为,对于一种现象,一种你认为不好的现象,仅仅诉之于道德上的义愤,是理论上软弱无力的表现,应当深入研究其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出对策。

……”边沁也曾说过,“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尽可能排除任何破坏幸福的事情”,即排除伤害。

当然“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

”鉴于第三者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应该设立法律规范,将救济权利和民事责任追究的主动权赋予受害配偶,由其自由选择由道德调整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样,受害配偶就会有一道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使其在无法求助于道德规范时,还可运用民事法律手段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的。

(二)请求权基础确立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或利益。

所以,要确立第三者对其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便要明确是何种民事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这是该民事责任存在的前提。

另外,该民事权利或利益在受到侵害时是否符合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会涉及该民事责任的存在价值。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明确婚姻关系是何种权利或利益。

在此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以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人格关系是关于赋予主体能力的规定,人格权是对与有权利能力之人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的规定。

因人格利益具体与否不同,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而一般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尊严。

因此,一般人格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受尊重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格权就是一个人被承认并且不侵害其所固有的“尊严”以及其人身和精神、存在和应然存在的权利。

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两个具有人格权的自然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伦理共同体,因此,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是具有专属性的,其否定和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而且,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延续下去,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利益”,应该受到配偶双方及婚外第三人的尊重。

第三者实施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使无过错配偶的人格尊严遭受侵害的违法行为。

所以,受害配偶可基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侵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该种观点多为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所持有。

2 .以配偶权受到侵害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基于人格关系,自然人还享有身份权。

与人格权一样,身份权也具有专属性,其中包括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以及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即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从身份权本质上看,夫妻这种共同生活受尊重的权利的义务主体应该既包括可能破坏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包括可能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三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