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商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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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商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批发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银行结算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零售企业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时,由销售部门填制销货日报表,连同销货款一并送交财会部门,倒算出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9月8日各营业柜组交来销货款现金8775元,货款已由财会部门集中送存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按税法的规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实行价税合并收取,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8775/(1+17%)=7500(元)销售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500×17%=1275(元)
上述两个公式也可简并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含税销售额×税率/(1+税率)
如企业适用17%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4.53%
如企业适用13%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50%
对于该项业务,财会部门根据各柜组的内部缴款单,填制销货日报表、“进账单”等凭证,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 上述做法,需要每天或每次计算销项税额,工作量大,也会出现误差。为此,对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企业,按实收销货款(含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金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里的商品销售收入暂按含税价格全部计入。月末,按含税商品销售收入乘以14.53%或11.50%计算出全店的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商品销售收入由含税变为不含税。按月末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含税),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成本。
仍以本例资料,每天收到销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8775 借:主营业务成本8775
贷:库存商品8775 假设本月全店的含税销售收入总额为50000元,本月的销项税额为7265元[50000/(1+17%)×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726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按月末商品进销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假设商品进销差价表上所列商品进销差价总额为14500元(含税):
借:商品进销差价1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4500 月末实现的毛利=本期含税毛利-销项税额=14500-7265=7235(元)
平销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回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有:通过返回资金方式,如返回利润或向商业企业投资等;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方式投资。这种平销方式近年呈增长之势,而且将不限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也可能进一步发展为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平销。为了防止不平等竞争,税法规定:不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只要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回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回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某商业企业据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
额为3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供货方)取得返回资金为18700元,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8700/(1+17%)×17%=2717(元)如果是以返还资金方式:
借:银行存款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17(红字)
贷:本年利润15983 如果是以实物方式:
借:库存商品等有关账户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17(红字)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15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