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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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张文显的《法理学》是古典法学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这是它有史以来对我国法学思想的重要贡献。

张文显《法理学》主要探讨了古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历史和它功能。

这本书在当时是一部很有影响力的著作,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

书中从孟子、老庄论述的理论和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作者结合自己的独到见解,论述了理性的法学的思想根源以及其对古代法律实践的重大价值。

在《法理学》中,张文显强调了「谓之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认为「忠」、「义」、「仁」的理想是最高的政治哲学之基础,礼是社会行为的根本道德准则,而智和信则是智慧与诚实的体现。

此外,还论述了司法的理性概念,认为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也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宪制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理性判断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

张文显《法理学》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著作,它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从而使司法实践在以理性的判断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得以发展。

它开创性地提出了「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对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进行了分析和诠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以及司法理性概念: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上述观点在古今中外都有重要影响,被一般认可,后人也仍然在不断地发掘和深化这部著作的深刻内涵。

总之,张文贤的《法理学》确实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著作。

它使理性法学的建立得到了重大的推动,影响了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成为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法的运行:制定——实施效力——实效——实现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一、立法释义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

(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二、立法的特征(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地方---国家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一般事项---重大事项(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释义(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三)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incloude: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an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张文显-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章

公共成本、私人成本
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团体 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恩格斯: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
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 济基础发生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法的意识形态作用
指引作用—权利、义务、责任 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 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弗兰克: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 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 判决的预测。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
作用
对精神文明具有多方面作用 对政治文明具有特别显著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是反复适用的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

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强制执行的规范。

2. 法的特征:对行为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相对持久性。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1. 宪法: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范。

2. 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3. 行政法规: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体地方性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1.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意义和含义进行说明和界定的活动。

2. 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据此进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四、法的效力和适用时机1. 发布生效:法律经过合法程序的发布后,即具有效力。

2. 追溯力:法律有时具有追溯效力,即可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溯。

3. 空白期:指法律失效后新法尚未颁布的时间段,一般情况下,旧法仍适用。

五、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3.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六、法律权利与利益1. 权利: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的行使自由的能力和要求别人尊重、保护的利益。

2. 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利益。

七、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1. 司法制度:由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在国家机关和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组织形式。

2. 司法实践: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八、法律人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务人员等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

2. 法律人的地位:法律人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对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本质是事物的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在关系2、揭⽰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了法与社会⽣产⽅式的因果联系⼆、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产⼒和⽣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种⽣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活条件不是唯⼀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它通过规⼈们的⾏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的1.国家创⽴法的⽅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以法律效⼒,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以法律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度统⼀性和极⼤权威性(2)效⼒。

(1)⾼度统⼀性:⾸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国只能有⼀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部各规不能相互⽭盾。

(2)极⼤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通过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即具有规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或⾏为规1.规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是最后⼀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意味着法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也不等于国家强制⼒是保证法实施的唯⼀⼒量第四节:法的作⽤⼀、法的作⽤的原理概念:法对⼈的⾏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的影响。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是中国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定义可以从他的著作《法理学研究》中找到。

据张文显在该书中的论述,他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体系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具体来说,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价值取向等问题。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旨在为解决法律领域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发展与改进等。

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

总的来说,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强调了其研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和关系的性质,以及为法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功能。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3、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4、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5、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6、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内在方面,外部方面的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的研究。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一头与哲学相连,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三)法与经济学——十分密切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法所定型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其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而促进法律制度改革。

(四)法与社会学——相当密切、相互交错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话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密切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在人类历史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性的。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六)法学与逻辑学——密切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时法律工作者从事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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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10、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11、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

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12、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3、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14、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5、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

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16、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17、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8、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19、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0、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21、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22、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23、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2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25、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26、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8、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30、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31、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

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3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4、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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