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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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行为)、教育(大多人)、强制
(犯罪者);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
3.法的效力: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
间有效力。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折衷原则;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法律、地区性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4.法的分类: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和不成文法、实体法(民法等)和程序法(民事诉
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一般法(民法通则等)和特别法(教师法等)【适用范围】、国内法和国外法【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
5.法的渊源(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及军事规章、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6.宪法由全国人大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省级、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级、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7.法律的冲突与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
外;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使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法律制裁方式: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
9.违宪制裁(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的形式: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
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等,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0.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基本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行政处分(警告6、记过12、记大过
18、降级24、撤职24和开除)。
12.刑事制裁: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
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13.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内容、法律效力、修改严格)。它规定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4.宪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
本形式。
15.宪法的基本原则(主人法制):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
则。
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
歌,国徽,首都。
17.宪法修正案:私营土地可转让(88)、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93)、法制邓
论分配多&私营统分反革命(99)、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04)。
1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他基本制度有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经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19.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
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国家性质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0.中国党派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协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2.选举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普遍原
则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通票一比一。
23.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务,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机关的自治权: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优先任用权。
24.全国人大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及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人大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常委释法加审查);国务院负责管理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区的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管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人民澳门检察院院长(任命官员奥检察长,外交区防靠克强)。
25.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水矿城土归国有,集体宅山地自留)。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26.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肉体不受非法侵犯&限制&拘留&逮捕、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私有合法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文化权利和自由)。
27.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家主席并不是掌握权力的个人,它包括国家
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其组成人员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8.人大职权(一批二改三法四选五决定):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2、改变
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不适当的决定;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修改和监督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6、监督宪法的实施;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三大诉讼法、三大组织法)的和其他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道标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9、选举中央军委主席;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1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