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酒店众筹(方案)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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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协议编号:SHYP- 201810--08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2)

第四章合伙人信息 (3)

第五章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3)

第六章资金使用计划 (3)

第七章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监管 (3)

第八章品牌授权 (4)

第九章财务披露、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4)

第十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6)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 (8)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10)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11)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13)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13)

附件一(上)有限合伙人信息 (15)

附件一(下)普通合伙人信息 (16)

附件二合伙人清单 (17)

附件三资金使用计划表 (18)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各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 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为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3.1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3.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酒店(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3.3 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合伙企业注销之日止。

第四章合伙人信息

4.1 详见附件一

第五章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1 详见附件二

第六章资金使用计划

6.1 详见附件三

第七章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监管

7.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款项通过第三方资金安全托管平台分批拨付项目资金,并遵照“资金使用计划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打款。支取时,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项目实际进度向合伙企业监管方(也称“第三方管理公司”,即“北京人人金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人人金福”)提起申请,由后者依据申请书、资金使用计划表及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发起付款指令。

7.2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表”分批次提取、使用项目款,并同意前述款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人人金福的监督管理下使用。

7.3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延迟、拒绝、抽逃出资。

7.4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通过第三方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成功后发起设立本合伙企业,融资设立本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融资服务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第八章品牌授权

8.1 普通合伙人同意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营资源许可给本合伙企业使用,本合伙企业按照酒店品牌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8.2 普通合伙人保证,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已完成相关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以投资、设立及运营麗枫酒店品牌。

第九章财务披露、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9.1 财务披露

9.1.1 普通合伙人应配合合伙企业监管方,即北京人人金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店铺进行财务监管,安装并使用合伙企业监管方指定的财务监管软件,向合伙企业监管方和其他合伙人开通财务监管权限,合伙企业监管方和其他合伙人将能够通过财务监管软件对合伙企业店铺的经营收入进行实时监控。在接入合伙企业监管方指定的财务监管软件前,项目方应安排相应负责人将合伙企业的每日营业额于每日闭店后(最迟次日12:00前),以拍照的形式将收银系统中总的营业流水数据在本企业合伙人会议上传数据图片。

9.1.2 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 10 个工作日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所有合伙人,并上传到人人金福网站或者第三方合作的财务软件。

9.1.3合伙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或第三方财务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针对融资总额为100 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普通合伙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提供给各有限合伙人查阅。

9.2 利润分配

9.2.1 合伙企业的预期目标:预计实现盈亏平衡时间为项目开业运营后第 6 个月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实现合伙企业的盈亏平衡或盈利。在上述预定时间内,实现合伙企业盈亏平衡所需的实际时间即为该项目的盈亏平衡期。

9.2.2 分红方式:根据普通合伙人提供的合伙企业运营情况,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以每月营业额的 %视为合伙企业的毛利率,毛利润扣除合伙企业固定成本(包括每月房屋租金、人员工资、设备装修费用摊销、水电费用及应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利润视为合伙企业的净利润(特定行业其营业收入即为毛利润),净利润扣除往期合伙企业亏损后的金额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分红。

9.2.3 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首次分红应在首次盈利月份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其后每3个月分红一次,分红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9.2.4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额向有限合伙人分红。

9.2.5 合伙企业盈利后可以每月提取净利润的 10 %作为企业发展金,并将该发展金存放于单独的企业账户,该发展金金额达到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 10 % 时即不再提取。

企业发展金主要用于合伙企业弥补亏损、应急支出、流动资金等事项,需经过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制)同意后方可使用。企业发展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补足下一年的企业流动资金后,剩余的企业发展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分配方式为:优先提取5%的管理分红及5%的第三方监管费用,余下的净利润按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9.2.6 合伙企业的流动资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若流动资金低于上述额度时,则从企业发展金中补足。

9.2.7 鉴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享有5%的管理分红权(管理股定义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付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及品牌使用成本),即当分红时,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约定净利润的5%作为运营管理合伙企业的收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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