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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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按照瓦斯治理“治得住、治得快、治得省”的总体要求,落实“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治本战略,做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利用,推进瓦斯抽采最大化、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效率和工程效益。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爆炸、煤层自然发火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一通三防”责任死亡事故。

(二)新庄孜、谢一、潘一、潘三、丁集矿实现瓦斯高值零超限,控制3%以下瓦斯超限次数,其他各矿、矿建项目部实现瓦斯零超限。

(三)开采保护层工作面29个,回采面积315万m2。沿空留巷Y型通风工作面11个。

(四)瓦斯抽采量3亿m3,瓦斯抽采率50%,瓦斯利用量5170万m3。抽采钻孔量257万m,勘探工程处钻机平均综合台效2000m/月·台。

(五)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全部达行业一级。

三、保障制度

(一)执行“一通三防”暨防突例会制度。

集团公司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防突视频会。矿(矿建项目部)由矿长(经理)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暨防突专题会议。

(二)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各矿(矿建项目部)编制的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经理)是终端责任人。

(三)执行“一通三防”、防突督查制度。

集团公司强化“一通三防”、防突现场督查和监管,对防突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防突督查。

(四)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每月在防突视频会上通报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一通三防”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矿长(经理)、勘探工程处处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终端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经理、处长)、书记进行问责:月度内有一项指标未完成,通报批评;年度内抽采量或保护层开采面积指标未完成的,给予矿长(经理)、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勘探工程处抽采钻孔量指标未完成的,给予处长、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和分管副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

(五)执行石门(井筒)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石门(井筒)揭煤前,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远距离放炮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

(六)执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及瓦斯浓度0.8%断电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

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或打钻喷孔造成3%及以上瓦斯超限,时间超过3分钟的,矿长(经理、处长)在周三或月度防突视频会上作检查。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查处。凡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按重伤事故查处;瓦斯异常涌出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打钻喷孔造成的除外)。集团公司机关服务或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执行保护层开采、抽采钻孔量、瓦斯抽采及利用奖罚制度。

对经集团公司界定的保护层开采予以追加工资基金,计算标准以开采面积为依据,其中:煤层厚度在1.3m以下的1m2追加20元,1.3~2m的1m2追加10元,2m以上的1m2追加3元。

抽采瓦斯1 m3奖励0.1元;民用和锅炉燃烧瓦斯利用1 m3另增加奖励0.2元;瓦斯发电利用瓦斯量不予奖励,瓦斯发电量全部返还各矿,在成本中剔除考核。

集团公司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半年计划没有完成的,每少抽采瓦斯1 m3罚0.1元,每少利用1 m3瓦斯罚0.2元,每少开采保护层面积1m2按对等原则,扣减工资基金。

半年考核中,勘探工程处完成钻孔计划任务,奖励勘探工程处150万元;未完成计划任务,罚勘探工程处150万元。

四、管理规定

(一)强化保护层开采。严格落实保护层开采计划,保护层开采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制定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考察措施。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由矿申请集团公司立项考察,非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由矿负责考察、划定。

保护层开采不得留设煤(岩)柱或跳采,确需留设煤(岩)柱或跳采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二)全力推广煤与瓦斯共采技术。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应具有安全、稳定的通风系统、支护系统及后备通风预案。

1.采用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采高不应大于3.5m,采高大于3.5m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2.Y型、H型通风的回风巷净断面原则上不得小于8m2,且风速不得超限。

3.初始巷道支护应优先选用锚杆支护,并备有留巷加固处理预案。

4.制定防止采空区漏风及自然发火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掘进前必须提交抽采效果评价报告。

严格按照保护范围布置被保护层工作面,局部区域未被保护的,掘采前必须采取消突措施。被保护层工作面掘进过程中,根据掌握的保护效果情况采取相应的预测验证措施。

(四)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顶(底)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长钻孔预抽措施,否则,一律不准采掘作业。

(五)严格落实瓦斯预抽及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规定。钻孔控制范围、瓦斯预抽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六)加强揭煤管理。按规定编报揭煤设计,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

强化对揭煤巷道顶板管理。过煤段前后30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对煤体及时喷注。

(七)推广水力冲孔增透快速消突技术。石门(井筒)揭煤应配合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积极组织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机械化出货,提高揭煤工程效率。

(八)煤层倾角25°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九)突出煤层采掘安排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层间距小于60m)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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