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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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一、评价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充分尊重人的发展性与特殊性需要,注重评价内容的多元化、评价方法的多样性,评价工作的过程化、评价要求的合理性。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重视学生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还要注意不同学段评价要求的合理性,形成逐学段递进的评价要求,按学生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地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2、导向性原则

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评价指标,明确评价程序,强化评价措施,从而引导学校和教师全面关注学生发展过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3、“三公”原则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向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每一项评价。

4、可操作性原则

从实际出发,围绕评价标准,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学段学生的具体情况,建立简便易行、利于操作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努力实现评价作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评价的实施

1、评价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2、评价时间

从2005年春期开始,每学期一次。非毕业年级每一次在学期结束前的三周内完成。毕业年级在毕业前的一个月内完成。

3、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共六个评价维度;学科学习目标是指各学科课程标准已经列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的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

4、评价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或定期修订)全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对全市评价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标准。负责对县(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全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按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和七至九年级分三个学段分别细化,制定(或定期修订)本县(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操作细则。

县(区)教育局要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学校要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工作内容。

三、评价的方法

1、评价的准备

在每学期开学时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标准印发给全体学生,让每个学生明白学习活动的目标和要达到的标准。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成长记录。学生的成长记录要包括学生的获奖证书、创新成果、好作品等,能够反映学生思想和学习进步以及特长发展情况的有关资料。

2、评价的操作

(1)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可采用自评、互评、师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次评价必须以班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包括相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班评定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自评。学校按市教育局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标准以及县(区)教育局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引导学生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逐条对照自己,以实事求是和诚信的态度客观地评价自己。自评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互评。互评在学生和学生、学生和任课教师之间进行。互评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师评。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观察学生的发展和进步,关注学生的表现,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基础性发展目标的综合评价等级评定,以学生在自评、互评、师评中获得A、B、C、D等级的次数为依据评定综合评价的等级。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自评、互评和综合评价等级的评定均可由班评定小组组织实施。在综合评价等级的评定中,给学生评定D等要特别慎重。

(2)学科学习目标的评价采用平时测查、调研抽测、期末测查等学科检测方式进行。各学科学习目标的检测要针对不同学段采用合适的形式,并注意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各学科学习目标的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学科学习目标的综合评价等级评定。以在各学科学习目标评价中获得A、B、C、D等级的次数为依据,评定综合评价的等级。学科学习目标的综合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3)综合性评语。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做出整体描述性评价(即评语)。综合性评语应由班主任根据学生自评、互评、师评的结果和班评定小组的意见以及学科学习目标的评价结果,对每个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的达成情况予以整体性定性描述。综合性评语要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同时还要根据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维度方面的具体表现给予定性的描述性评价。

(4)学校校长确认。在完成了基础性发展目标的综合评价等级、学科学习发展目标的评价等级评定和班主任综合性评语后,由学校校长审核并确认。

3、评价结果备案

(1)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记入《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内容应包括综合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语、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等级和学科学习目标的评价等级三部分。

(2)《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市教育局制定样表,县(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学校集中保管。

⑶各县(区)教育局要逐步建立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数据库)。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1、学生从就读学校毕业升入高一级学校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要随学生一同转入高一级学校,作为学生成长记录的延续。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评价过程的管理

1、县(区)印制《宜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要严格按成本核算,所需成本费由学校在“一费制”规定的“教辅资料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费用。

2、各县(区)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依据此方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3、各县(区)在具体实际操作中,要及时总结评价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并及时发现的好典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4、各县(区)教育局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及时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5、县(区)教育局要将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督导评估内容。市教育局将县(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对县(区)教育局的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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