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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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08.24

【实施日期】198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

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

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1985年8月24日

北京是我国著名的文化古都,国务院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强保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必须与之相协调。对北京旧城,还必须从整体着眼,注意继承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并力求有所创新。

(一)这个方案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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