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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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钢结构制作质量的管理水平,加强制作过程中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钢结构构件制作的检查流程,保证钢
第二章质保体系
厂长
结构构件制作的质量, 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部工艺部质检部仓储部
四车间五
车
间
亠
八
车
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厂长职责
全面领导本厂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工程师职责
1.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
3.策划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4.组织对生产在质量方面的管理和跟踪,并检查各项质量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组织各类奖项申报工作;
6.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签订负责QC质量管理及贯标管理;
7. 参加重点及有影响工程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部门经理、副经理职责
1.制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及各种质量管理活
动的执行与推动;
2.进行质量监控,对生产工艺进行监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问题;
3.协调与相关部门及驻场监理的工作,处理质量异议,协助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并拟定改善措施;
4.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配合外部审核,组织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
5.组织编制、修改、管理质量管理文件,负责质量文件的有效性
评定;
6.支持上级单位的质量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部门经理助理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制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归口管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进行质量监控,对生产工艺进行监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问题,及时反馈至部门经理;
3. 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原材料检验,生产成品检验工作,做好相应质量检验记录;
4.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协调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组织各类质量方面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材料检验员岗位职责
1.制定材料送检方案,包括取样主材、辅材的规格与数量、具体
时间安排等内容;
2.开展原材料的取样、送检及其他一些试验活动的现场实施,做好取样记录并建立相应台帐;
3.收集、整理、保存检验试验资料,及时编写相关报告,总结成果,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部门经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车间工艺执行情况,确保过程中工艺文件、质量要求贯彻实施;
2.对产品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做到质量控制及时有效;
3.向监理监造报验构件,并向部门经理反馈结果;
4.协助推行检查车间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及存档工作;
2.负责各类质量报表的上报工作;
3.根据监理、监造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听取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至部门经理;
4.部门考勤、收发文,资金计划、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事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车间自检员工作职责
1.负责车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
2.负责填写、整理产品过程资料和交接报验资料,并配合质检部资料员做好交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3.针对自身编制切实可行的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办法,提高车间的质量水平。
第四章编制工程检验计划
第十条在建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技术主管部门技术交底及工艺、设计蓝图要求编制工程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检验计划的内容有:质量要求、制作要求、过程检查主要控制点、验收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五章原材料质量管理
应审查生产厂家是否满足业主及工程所需材料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必要时应进行材料产地或生产厂家的质量调查,确保工程材料 的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 材料进场后,质量主管部门与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 材料质量标准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主管部门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 中按照业主、监理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抽取的样品由质量主 管部门材料检验员负责送检,检测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并在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
第十七条 只有经过验收、检验被确认为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 零部件才能被允许使用。
第十八条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进行明显的标识,并及时与供 应商联系按照合同协商解决。严禁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九条 材料进场验收后,均应做好标识,并按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本材料质量管理同时适用于甲供料加工工程。
第二十一条取样复验主要表格包括: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委托单、 材料取样送检试验台帐等。取样检测流程详见《原材料复检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检验计划交底:由编制部门负责向车间、班组及外协
交底。 第十三条
各工程制作所需原材料按《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物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的采购前,
第六章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规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开工前,相关部门应对车间及作业班组进行技术、制作工艺和检验计划交底。
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制作工艺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专职质量检验员应按照检验批的划分随时检查制作质量,发现有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作业班组在工程生产过程中严格进行“三检制” 道工序
。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生产。
第二十六条专职质量检验员及车间应认真做好生产记录,以保持加工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七条对不合格的工序产品、应进行及时整改并跟踪复查。
第二十八条外协加工的半成品,由质量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共同检查,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半成品中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并应按规定做好养护、送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