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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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对本辖区内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的项目进行核对,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2.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3.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相关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随着其他省份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省际协商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省际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以省际交通主管部门协议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十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评价;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五)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对具有交通

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

(六)省交通运输厅对协会提交的信用评分汇总进行审核并拟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七)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八)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七)(八)条。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七)(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应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自评流程:

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施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及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审核后的信用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评价流程: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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