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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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一种常见的行为态度,存在于个体和组织之中。

这种态度会严重影响个体和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在我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总结这些经验,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危害和对策。

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心得体会,并给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不作为是指心态消极,缺乏主动性,对问题漠不关心,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工作中,我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我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厌倦,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只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任务,没有主动思考和创新,没有有效地解决问题。

这种不作为的心态使得我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后来,我通过反思和学习,逐渐认识到了不作为的危害,并积极转变了自己的态度。

要克服不作为的心态,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在面对工作任务时,要保持积极的态度,主动主观地思考问题,并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要有主动学习的心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另外,要注重团队协作,积极与他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最后,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高效和质量。

其次,慢作为是指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症严重的一种现象。

在我的工作中,我也曾经面临过这种情况。

当时,我对自己的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缺乏信心,导致我总是推迟工作,拖延处理工作事务,从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

这种慢作为的心态严重耽误了我的学习和工作,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不适。

后来,我通过不断地总结和学习,逐渐认识到了慢作为的危害,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改进。

要克服慢作为的心态,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念,明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时间计划,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并按计划进行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律,避免无关的干扰和拖延,尽量集中精力进行高效的工作。

另外,要善于利用工具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种类,但究竟应如何识别二者之间的界限,目前我国法学界在理论上尚未予以科学的说明,实践运用中也被弄得十分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组合范畴,渊源于法理学对法律行为进行作为与不作为的界分,“行政”是对“作为”、“不作为”的名定。

因此,论述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首先必须弄清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一般标准。

在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就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评价的结果。

“对行为方式作出恰当评价,须依据一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一定法律义务,作为与不作为应按照行为人对法律义务所持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来确定。

”〔1〕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应按行为人的态度或外在表现不同来区分,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有所为,“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不作为则是行为人消极地有所不为,“通常表现为不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另一方面还应从行为的实质内涵——法律义务不同来区分。

法律义务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3 〕作为所针对的法律义务既可以是积极义务也可以是消极义务;而不作为则只能是就积极义务而言的。

无论作为和不作为都是首先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必须具有行为性。

所谓行为:“乃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4〕它“必须包括着表现于外并对客体产生影响的动作”。

〔5〕“作为”就其本身而言既已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因而只要行为人“作为”,即可认定“行为”的形成或存在。

所以它无论是针对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本身已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没有“行为存在与否”的问题,只有“行为合法与否”的性质评价问题,如果是积极义务,即有义务作而作,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消极义务,即有义务不作而作,则是不合法的。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剖析材料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剖析材料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剖析材料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和不善为这四种现象进行剖析,探讨它们的定义、特点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常能够遇到这些问题,并且它们对个人、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分为六个部分:引言、乱作为的剖析、不作为的剖析、不敢为的剖析、不善为的剖析和结论。

在引言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及其重要性;然后按照顺序,依次深入分析每一种现象的定义、特点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提出解决方法。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和不善为这几种问题,并认识到它们对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通过对解决方法进行探讨,鼓励读者积极应对这些问题,促进个人与社会发展进步。

我们希望读者在阅读完全文后,能够对这些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找到应对之道,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进步的统一。

以上就是本文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请参考上述文字内容进行撰写。

2. 乱作为的剖析:2.1 定义和特点:在这一部分,我将对乱作为进行定义和分析其特点。

乱作为指的是个体或组织在行动过程中毫无计划、没有明确目标、不做有效决策,导致工作方式混乱,有违常理常情的表现。

乱作为通常表现为无规律性、随心所欲和缺乏条理性的行动方式。

2.2 影响和后果:乱作为给个体和组织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和后果。

首先,乱作为破坏了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下降。

其次,由于缺乏明确目标和计划,个体或组织容易偏离正轨,错失机遇。

此外,乱作为还给他人带来困扰,使得协同工作变得困难,并可能导致他人对其信任度降低。

2.3 解决方法:针对乱作为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可以采取。

首先是建立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并严格遵循这些目标与规划去行动。

制定详细的计划并追踪执行情况,确保每个行动都与目标一致。

其次是培养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工作总结PPT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工作总结PPT

01
现行教育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教师评价机制不合理、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教师难以发挥自身能力。
客观原因
学校管理不当
02
部分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部分教师有机可乘。
社会压力过大
03
社会对教师的期望过高,使教师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容易影响其工作状态。
环境因素
03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学生、家长、同事、学校等多方面的监督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04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
2023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工作总结
CATALOGUE
目录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概述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原因分析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案例分析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展望与思考
01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概述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定义
针对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
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校内监督
定期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教师的工作符合要求和标准。
实施定期评估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到教师行为的监督中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话记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话记录在我们快节奏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人或组织表现出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也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含义,分析其原因,并讨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选择不行动或选择不表态。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推卸责任、拖延处理问题、缺乏决断力等。

不作为往往导致问题的积累和加剧,影响个体和社会的发展。

不作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个体可能因为缺乏动力、恐惧失败或责任心的缺失而表现出不作为的行为。

而在组织层面,不作为的原因可能是管理体系的缺陷、组织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及对问题的认知不足等。

二、慢作为的含义慢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处理问题时反应迟缓,行动缓慢。

慢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拖延时间、缺乏紧迫感、办事效率低等。

慢作为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也可能导致问题的恶化。

慢作为的原因常常是个体或组织在面对问题时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执行能力。

对于个体而言,可能是因为优柔寡断、过分谨慎或缺乏自信而导致慢作为的行为。

而组织层面的慢作为可能源于繁琐的决策程序、缺乏有效的资源分配以及内部流程的不畅等。

三、乱作为的含义乱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处理问题时不积极思考,随意行动。

乱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负责任、不成体统、不遵守规则等。

乱作为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形象和信誉,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困扰和损失。

乱作为的原因可能是个体对问题的认知不足、行动不够自律或缺乏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在组织层面,乱作为通常与管理失灵、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组织文化的不端行为等有关。

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需要个体和组织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方法,可供参考:1. 培养责任心:个体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责任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问题并主动解决。

组织可以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

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1. 引言廉政谈话是一种重要的廉政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廉洁行政。

其中,不作为慢作为是一种常见的廉政问题,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展开,从定义、原因、危害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不作为慢作为的定义不作为慢作为,简称不作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导致工作滞后、进展缓慢,甚至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现象。

不作为慢作为一般表现为拖延、推诿、敷衍塞责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3. 不作为慢作为的原因导致不作为慢作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工作压力过大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不作为慢作为的出现。

3.2 缺乏责任心部分公职人员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导致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频发。

3.3 管理不善某些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出现。

3.4 利益冲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职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冲突而产生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

4. 不作为慢作为的危害不作为慢作为的存在对社会和公共事务运行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公共服务的效率降低,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政府的信任度。

4.2 造成资源浪费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公共资源被浪费,给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3 增加腐败的风险不作为慢作为容易导致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滋生腐败现象,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

5. 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的措施为了有效解决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5.1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

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

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在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中,常常会遇到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等种种现象,这些问题往往会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不作为、慢作为和查摆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解决的路径与方法。

1. 不作为和慢作为的表现不作为、慢作为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相关责任单位对某项事务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力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常见于基层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表现为推诿扯皮、拖延处理、不作为等行为,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而查摆问题则是指在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往往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却很少有解决问题的实质行动,更像是在敷衍了事。

2. 形成原因及影响不作为、慢作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行政效率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等方面。

而查摆问题则主要出现在对症治理不力、权责不清、工作责任心不强等方面。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和政府的形象,也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3. 解决路径与方法为了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的现象,需要从源头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要加强监督和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问责,形成震慑效应。

另外,还要加强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成为监督的力量,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我认为需要政府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积极作为、及时作为才能让社会治理更加高效。

而查摆问题,则需要政府去探究问题的根本原因,积极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总结回顾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向风行

《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向风行

3. 索拿卡要乱作为。少数职能部门办事人员崇尚潜规则,不得点“小恩小惠”心里就不舒服,不玩点套 路、耍点权威就好像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如果不暗地里“意思意思”就挖空心思“找岔子”,变着法子要 好处;有的单位强行摊派报纸杂志,从中拿回扣、得好处。有的巧立明目向企业搭车收费、重复收费。 二、原因分析 1. 作风禁令促使干部循规蹈矩。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方面的禁令相继制定,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受管 控,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有的党员干部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干事, 凡事都要等着上面发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循规蹈矩。 2. 高压反腐造成干部求稳怕乱。面临“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的反腐新形势,惩治腐败的力度 越来越大。有些领导干部不愿意与老板打交道,不愿争资引资跑项目,不愿意应酬协调工作,行事过于低调 ,“老老实实”坐当“太平官”。 3. 机构改革导致干部人心不稳。目前,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机构改革,必然会给部分领导干部以及重要 岗位职数带来影响,以致在改革前热议不断,人心浮动,要么等待观望,要么各谋其所,没有心思搞工作。 4. 专项治理带来干部激情减退。湖南省“三超两乱”专项治理后,领导干部要到60岁才退休,很多单位 六七年没有领导岗位空缺,一些单位消化多配的职数需要更长的时间,机关干部感到提拔无望,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激情不够。 5. 现行体制致使干部安于现状。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干部作用评价机制,用人凭资历,待遇看工龄,没有 真正将实绩与待遇挂钩。现在单位奖金不能发,激励没依据,惩罚无措施,干部觉得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 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先进后进一个样,安于现状,甘于平庸。 6. 制度不全形成干部管理盲区。有的单位制度设计层面存在漏洞,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管与约束,一定 程度上给干部“钻窝子”提供可乘之机,致使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7. 追究不力使得干部心存侥幸。当前,有的地方虽然针对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现象出台了问责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追不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均无明确规定, 使干部心存侥幸。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4教育法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责任谁承担
今年15岁的小涛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 高一(2)班的寄宿生。2001年9月29日下午,小 涛在课间和几个同学来到篮球场打篮球,但因为 上篮时跳的过高,身体失去平衡,小涛重重地摔 在了地上,右腿小腿立即肿了起来。 一起打篮球的同学急忙报告了老师,小涛立即被 送往医院急诊医疗,被诊断为右径腓骨骨折,当 日便进行了手术。 后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法医鉴定, 小涛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构成 要件
行为人有过错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图解
责任 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 事实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联系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教育法律 责任主体
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有时不一定是违法主体。 学校作为法人的法律责任要由其法人代表来承担。
(一) 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 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民事制裁 惩罚 (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违宪制裁
1、民事制裁 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民事制裁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 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内容
权利 义务
权利人
客体
义务人
法律责任关系:
义务 (违反)
权利人
义务人
教育法律责任可以定义为:
根据教育法律下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
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 的不利后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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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谈心得体会吧。

下面小编整理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篇一:近期,我学习了8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以《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一文。

通过学习,我本人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党员干部要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与革命气节,一个革命政党,必须有一股浩然正气,这样才能具有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

党员干部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和传统美德,要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培养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保持革命气节,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改变革命的初衷,不丧失必胜的信心,不怕困难,不信邪,坚持真理,维护党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不良倾向和邪恶势力作斗争,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面前一尘不染,正气凛然,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念、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塑造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按照这条路线办事,我们的工作就会顺利开展,偏离这条路线,我们的工作就要受挫折。

新世纪新形势,面对中国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员干部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三是我们共产党人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应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事公正、公开、公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教师消极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的探析及对策

教师消极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的探析及对策

教师消极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的探析及对策摘要:近几年来,中小学教师中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日益突出,其诱因有多个方面:饱受非议的中小学职称评定制度,相关人员对安全责任的极力规避,教学行为禁区的不断扩大,学生管理难度的日益加大;教师信仰和职业精神的缺失,教师心态的老化及认知偏差等众多因素都直接引发着教师的消极作为和不作为。

要减少和除消这种现象,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出台和修订相关的办法和规定,并采用综合管理和教育措施,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加强教师的法制意识,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净化整个教师队伍。

关键词:教师消极不作为近几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变革,教育在获得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和谐现象,尤其是教师中的消极作为、不作为现象的出现和日趋泛滥成为引发业内有识之士焦虑和担忧的突出问题。

它与教师的职业倦怠在表现上虽有相似甚至重合之处,但在诱因上有明显的不同,职业倦怠源于长期的职业压力或人际关系紧张造成的情绪失调和心理障碍,这种现象在应试教育时期表现得较为突出,并延续至今。

而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现象则在近几年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其主体的主观因素更大,因而更易引发人们对整个行业职业道德状况的质疑和拷问,影响和危害也就更大。

教师的消极和不作为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转型和社会失范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有相关职能部门政策规定、工作思路的失调和走偏所致,更有教师价值观念的异化和职业道德的滑坡等因素使然。

本文试图对这一全新现象的构成及诱因加以解析并试图在可控因素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现行的中小学职称评定制度是诱发教师消极和不作为的重要因素设置职称评定制度的初衷是激发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激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

但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严重异化了学校教育,它成了一把双刃剑,甚至其负面作用已远大于正面作用。

它撕裂了教师之间正常的人际关系,扭曲了教师人格,衍生出大量的教育腐败。

尤其是中晋高这一敏感区间,往往让教师分化成了三种人:一种是正在争取荐升高职的教师,他们把荐升高职当成自己的工作的指向标,一切围绕着职称转,为达目的往往不择手段。

作为与不作为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1.概念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注意: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

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注意:不要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即一个犯罪要么是作为方式,要么是不作为方式。

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想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

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经典考题】(T20080213)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

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

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摘要】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将行为事实本身作为考察问题的基础。

当只发生一个行为事实,则对该行为事实本身以及对该行为事实所作出的“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评判,是不能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

即便是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阶段性行为复合而成,即该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如果复合行为中的阶段性行为在违反刑法规范的类型上即在刑法规范的违反性上具有“一致性”或“同质性”,则也难以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引起了刑法规范分类的混乱,并在“重复评价”之中叠加着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从行为事实层面,还是从刑法规范乃至刑事责任层面,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都不可取。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行为方式,刑法规范,重复评价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作为与不作为被视为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但我国刑法学界较早就有人提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并以偷税、抗税犯罪作为例证,即就行为人伪造账目、弄虚作假,甚至殴打税务人员而言,是作为但从应纳税而不纳税而言,则是不作为。

随后,又有学者从“持有型犯罪”来论证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所谓第三种行为方式。

再后来,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第三种行为方式便得到了“类型化理论”的强化。

如今,仍然有人在坚持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在对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坚持者中,张明楷教授又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于是,本文权作与张明楷教授的一番商榷。

一、立于“司机闯红灯”来看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张明楷教授指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着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不作为。

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驶而导致行人死亡。

从不应当向前行驶而向前行使不应为而为来看,属于作为从应当刹车而不刹车应为而不为来看,则属于不作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不必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吕翰岳:“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的目的理性思考:以德国判例与学说为借镜”,《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吕翰岳:“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的目的理性思考:以德国判例与学说为借镜”,《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 1 5 〕 目的, 而对外界对象或他人的举止加以期待, 并将该期待作为条件或手段加以利用” 。
在刑法语境下, 这一概念首先与刑法和刑罚的目的相关, 即“ 在何种程度上刑法制度能被
G H S t 5 5 , 1 9 1 。对该判例的深入评析, 参见王钢: 《 德国刑法中的安乐死: 围绕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 〔 1 0 〕 参见 B 庭2 0 1 0年判决的展开》 , 《 比较法研究》 2 0 1 5年第 5期。 《 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 《 法学评论》 1 9 9 1年第 5期, 第1 2页。 〔 1 1 〕 最早见于熊选国: 《 不作为犯研究》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 9 9 7年版, 第1 7页以下。其他的如李金明著: 《 不真正不作 〔 1 2 〕 最早见于黎宏著: 为犯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0 8年版, 第2 5页以下; 刘士心著: 《 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 , 人民出版社 2 0 0 8年版, 第1 2页以下; 许成磊著: 《 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 , 人民出版社 2 0 0 9年版, 第4 4页以下; 陈荣飞著: 《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研究》 , 法律出版社 2 0 1 0年版, 第5 7页以下; 孙春雨著: 《 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理 论与实务》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1 2年版, 第2 5页以下。 《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 载公益信托东吴法学基金会主编: 《 不作为犯的现况与难题》 , 元照出版公司 〔 1 3 〕 李立众: 2 0 1 5年版, 第3 4页。 《 刑法上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 , 载公益信托东吴法学基金会主编: 《 不作为犯的现况与难题》 , 元照出版 〔 1 4 〕 周漾沂: 公司 2 0 1 5年版, 第6 7页。 a xWe b e r ,Wi r t s c h a f t u n dG e s e l l s c h a f t :G r u n d r i s s d e r v e r s t e h e n d e nS o z i o l o g i e , 1 9 2 2 ,K a p . I ɦ 2 ,S . 1 2 . 1 5 〕 M 〔

(海湾制作!柏浪涛!)《刑法攻略》牛刀小试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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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由主义原理。自由主义,也称为 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 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 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第二讲 犯罪构成(无) 第三讲 行为主体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 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 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但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攻略》“牛刀小试”完整答案(重要案例!!!)
柏浪涛(出题人周光权弟子) 说明:/u/11/index.html 第一,这是经过修正后的完整答案。 第二,有些牛刀小试题是往年真题,由于关于真题解析的资料很多,所以没有附答案和解析。 第三,牛刀小试题涉及的都是很重要的考点,望认真练习。在做题时有何问题,可通过博客来提问。
2. 金某将方某的照片交给胡某,并将方某日常上班路线告诉胡某,让其杀死方某。结果胡某误 将夏某当作方某予以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金某属于打击错误,胡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B. 金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胡某属于打击错误 C. 金某属于教唆犯既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既遂 D. 金某属于教唆犯未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未遂 答案:C 解析:胡某是对象错误,但是金某不是打击错误,因为打击错误的手段要求具有实行行为性, 也即对法益要有现实紧迫威胁,而教唆行为不是打击错误的手段行为。胡某既遂,教唆犯金某也便 既遂。 (注:第一次公布是答案是 AC,错选了 A。)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做为慢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做为慢作为乱作为

完善考核指标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避免考核指标过于笼统、模 糊。
推行公开透明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结果,增强群众监督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问责追责
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干部职工严肃问责追责,不得姑息迁就、搞变通处 理。同时,对整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等情况也要进行问责追责。
工作环境差,缺乏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导致公 务人员工作热情不高。
监督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 为行为。
02
慢作为问题清单
概念定义
• 慢作为: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拖 延推诿、效率低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 程,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用制度 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
加强廉政建设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 廉政教育,强化廉政意识,防范 廉政风险。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 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 为、乱作为等问题。
严格考核评价
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公共事务,给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
行政不作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群众的 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不闻不问,不履行应尽的职 责和义务,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产生原因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的正确认识和 理解,不重视自身职责的要 求,导致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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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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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特别提示1.体系内容。

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作为犯的分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重要考点。

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义务的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基本要点(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就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刑法(作为义务)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身体静止违反解救义务,就是不作为。

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例如,母亲活活将婴儿饿死。

母亲是该不作为犯中的保证人。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1.真正不作为犯罪名中有一个作为义务隐含于内。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同时,因为有刑法明文规定,所以认定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注意1】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一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成立,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注意2】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断,而不能根据其次要行为来判断。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一是丢枪,二是不报告,因为刑法处罚的是不报告行为,所以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的角度看,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的角度看,是不作为。

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抗税罪,从不履行纳税义务来看是不作为,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征税来看是作为。

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

3.持有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结论】持有属于作为,即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

4.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结论】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即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也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被活活饿死。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针对某个罪名时,才有用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步。

作为犯中,行为通过积极的举动制造了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对法益的威胁具有直接性,具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扔进河里,客人溺水身亡。

这是作为的杀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抬放在门口路边,也即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消除这份危险,但置之不理,导致客人被过往车辆轧死。

这是不作为的杀人。

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护关系。

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1: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司考很喜欢考查这点。

注意2:先行行为只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将先行行为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3,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跳楼。

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跳楼自杀。

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

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总结】常见情形:①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 -159页。

注意,传统理论对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先行行为的义务。

这种对作为义务来源的简单认识难以解释纷繁复杂的不作为现象,因此需要采取实质的解释,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

例如,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不构成,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②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开长途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已撞伤路上的老头。

老头请求救助,甲开车离去。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因为老头的危险是由甲创设的。

③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

至于如何定罪,是罪数问题。

2例1,甲过失致乙重伤,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

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是同一个法益,只需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2,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

2.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那么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3.某个危险发生了,行为人如果对危险的发生领域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的发展便负有阻止义务。

(行为人对该发生领域的监管义务)例l,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

司机如果不阻止,就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2此前,有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紧急避险这种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犯罪行为对法益更会产生危险,更会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至于在构成不作为犯罪后与前犯罪行为该如何协调处理,则是罪数理论要解决的问题。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例2,肇事者拦住出租车后,将受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途中肇事者借故下车逃离。

受伤者处在出租车司机独立支配的车内,司机负有救助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司机对受伤者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受伤者遗弃。

例3,卖淫女在嫖客家里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心肌梗塞,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

如果事情发生在卖淫女住宅内,则卖淫女有救助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没有救助。

如果没有救助是因为大叔不会游泳,则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因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1.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该项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客观上要有履行的可能性,即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不履行义务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1,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但是小孩掉进湍流漩涡,大叔根本无法救助,漩涡吞没了小孩,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2,交通肇事罪中有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受伤者被撞成头盖骨破裂,濒临死亡,即使立即送最近的医院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受伤者死亡。

肇事者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肇事后逃逸”。

2.履行程度第一,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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