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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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

一、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进度款、人工费等工程款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不低于属地行业最低拨付指导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能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O 担保。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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