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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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一般为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预算、采购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特许经营权形成的BOT、TOT资产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项目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
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三、管理与监控固定资产实物;
四、登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各项实物台账;
五、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
六、办理或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及调拨等业务;
七、申请和办理固定资产的投保、抵押业务;
八、对闲置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进行出租,及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等信息;
二、提出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调拨等业务申请;
三、协助固定资产验收、盘点、报废、调拨等各项业务的执行;
四、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业务的预算。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等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的核对;
三、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减值处理及涉税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采购与验收
第一节固定资产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制定次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结合资产规模、固定资产特点、业务种类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的具体流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进行投招标的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或协议,下同)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供应商拟定;经单位法律合约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会签,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采购要上报公司审批: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购置;
二、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购置;
三、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关于购买公务用车集中审批的通知》(建行〔2011〕4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财〔2008〕263号)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节固定资产验收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安装完毕)后,应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验收程序,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请购单、采购合同等进行验收,并确保固定资产实物和各类资料、单据完整。
第十四条对于施工机械和生产设备,各单位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及其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外观检验、空运转检验、带负荷检验等技术验收、安全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机械设备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清原因,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应进行退换货处理,其他原因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固定资产权属证明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资产权属证明。
第十七条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权证备查簿,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权属证明及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并至少留存各类权属证明完整档案的复印件一份。
车辆行驶证交由车辆使用人保管,车辆使用人在领用车辆行驶证后应在权证备查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用或复印资产权证需由经办人填写申请单,经其所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办理。
第十九条在年度盘点中应由独立于资产权证管理的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检查固定资产的权证,以确保资产权证登记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如存在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
保管,以确保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实物台账信息进行相应变更,以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完备的领用、交还制
度。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做好其所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清点、检验调动人员所用固定资产,并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相关的账簿、实物或其他相关文档、资料,如发现与相关记录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调整。
如发现重大差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有关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定期检查,提请日常的维修与保养,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建立日常维修与保养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对发现维修费用过大、过频,已影响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原因,进行市场调研,以决定是否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请报废该项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掌握的内、外部信息,按年度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编制固定资产减值报告。
各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由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投保的范围与标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投保方案;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保的固定资产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投保手续。
其中境外分支机构投保方案须经国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自行抵押固定资产。
如需抵押应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抵押合同应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及时发现固定资产实物的异常状态,并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盘点工作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规划、组织,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
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小组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盘点差异情况、原因说明及处理建议上报各
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处理。
各单位的盘点处理决议须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
如须经公司审批的,还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月或按季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指定专人复核当期的折旧费用,尤其是上期新增、本期减少以及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以确保折旧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与转移
第一节固定资产出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出售特指各单位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确保闲置固定资产或报废固定资产的出售工作经过相
应的决策审批,以降低随意处置固定资产的风险;确保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合理,使资产残余价值得以充分利用,避免资产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拟出售的固定资产,应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出售与转让。
具体授权审批权限为:符合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委发〔2012〕4号)文件中所列重要实物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转让须经各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同意,并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他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固定资产出售授权审批权限为:单件固定资产净值或评估值(指其中一项满足的即适用,以下同)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单件固定资产净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境外固定资产处置(含出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等)应拟定专项申请报告,须经公司主管国际业务领导审批后,按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对涉及符合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委发〔2012〕4号)文件中所列重要实物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如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的转让事项,应当在某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进行。
除机动车外,固定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并将转让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所有车辆处置应全部在某某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流程按照某某产权交易所市属企业车辆处置流程办理。
第二节固定资产报废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
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已满,由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经济使用所致的固定资产报废;非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包括因不可抗力、责任事故或被盗等原因引致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鉴定。
固定资产报废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须报公司相应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处置。
各单位凡是涉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处置。
审批标准参见《建工总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表》。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共同进行
实物报废或变卖等清理处置。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相应的报告,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出具处理意见,尽量减少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固定资产调拨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分两种情形。
一种为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法人企业间的固定资产调拨;一种为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非法人单位间的固定资产调拨。
第四十三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法人企业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拨价格,调拨企业应在调拨完成后,将验收资料、权属证明一并移交,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非法人单位间的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原则上应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固定
资产内部调拨。
第四十五条凡涉及机械动力设备的调拨,还应参见《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内部调拨事项,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资产转移。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实物调拨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变更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四节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向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部门与承租人(借入方)谈判,经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记录并对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做好备查登记。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对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出租进行预期收益水平分析,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第五十条各单位对于租赁合同中关键条款,应由其相关法律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起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审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固定资产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四、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五、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
续,固定资产作价是否合理。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与有关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建工总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表
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建财<2014>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科学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某某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发〔2008〕5号)、《关于印发<某某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资发〔2012〕32号)、《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财〔2008〕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项目部、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工作组织
第三条公司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实施由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公司评审组”)完成。
公司评审组,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法律合约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行政保卫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实行联审认定制,负责评估结果的审核。
公司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评估审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批复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各二级单位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
总公司各二级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评审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上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评估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从事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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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熟悉评估业务。
(三)熟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大型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矿业权、林权、农产品等特殊评估项目审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评审组成员及参加评审会各方须对所知悉的被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保密。
第三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评审组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
(二)组织被评估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评议。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的重要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总公司各二级单位评审组对本级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初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二)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函并上报公司。
(三)对资产评估事项背景情况和评估中重要事项向公司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条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
(二)合规性审核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
(三)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
(四)评审意见与评审责任相一致。
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同一标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带有部门、个人或其他倾向。
(二)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因素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不得与其他评审组成员串通发表不适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的项目资料,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并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初步预审。
(一)各二级单位在中介机构完成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后组织本单位评审组人员进行审核。
(二)公司应当自收到各单位递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司评审组成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公司评审组办公室提交部门书面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通知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
在初步预审的基础上,公司财务部组织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进行集中评审,评估项目审核会内容包括:
(一)听取经济行为参与各方有关陈述,包括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对经济行为背景、经济行为方案、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经济行为实施方案等事项介绍,并由相关二级单位发表对审计、评估结果的预审意见。
(二)听取审计机构对专项审计情况的介绍;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思路、原理、方法、程序、结果等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三)公司评审组成员对经济行为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报送资料进行评审。
公司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由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和评估、审计机构进行答复。
(四)对于评估中的重要事项,由公司评审组成员统一讨论,评估审核会提出初步意见,待上报公司董事会通过再予确认。
第十四条解释和修改。
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方及接受委托的各中介机构对照公司评审组提出的意见,仔细核实、分析,进行解释和修改后,做出书面答复。
公司评审组对评估、审计结果有重大异议的,责成评估、审计机构对评估、审计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