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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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质量,保证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系)应利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网上评阅,并逐步实现100%网上评阅。各学院(系)应通过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学科的专家数据库,应将全国高水平教学科研单位的一线专家学者列入专家数据库。(zl根据另一文件解读为由20%→100%)
第三条双向隐名评阅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向隐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聘请的3位评阅专家中,至少有一位专家实行双向隐名评阅。(zl盲审::>_<:: )
第四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工作由各学院(系)组织进行。学院(系)应有专人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工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或由其指定的学院(系)研究生科(下简称研究生科)工作人员选聘,选聘专家应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尽可能聘请相近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评阅。有条件的学院(系)可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评阅。
第五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六条博士生应在拟答辩45天前(硕士生应在拟答辩30天前)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包括将经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上传、完成各培养环节信息登录及提交申请所需的各种材料等,提请研究生科审核和
组织学位论文评阅。非网上评阅的研究生需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空白“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意见书或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博士生还需提交1份给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学位论文须按照隐名评阅的要求,纸质版和网络版中均需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但非隐名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不需隐去导师及作者信息。
第七条学院(系)研究生科负责人员应检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隐名评阅的要求,及时组织学位论文评阅。纸质论文评阅的专家评阅意见书须直接寄回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究生科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后及时将评阅意见转给研究生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各学院(系)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如同时有2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总体等级评价判定为较差(E),或总体等级评价有1位专家判定为较差(E)、另有1位专家判定为合格(D),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当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答辩时,博士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后同意答辩,可以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如有2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须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有1位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须大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定稿后,须送原专家评阅,评阅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须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条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组织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研究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如果确属学术观
点分歧,可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隐名评阅,评阅通过即可举行论文答辩,如果仍有1位专家认为需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的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申明具体的修改内容,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才能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个月以后申请学位论文重新评阅。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与学院(系)同步进行隐名评阅。
第十三条校学位办组织的纸质版论文评阅的专家评阅意见书须直接寄回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收到专家评阅意见书后,作隐名和统计处理后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系)研究生科,与学院(系)送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一起作为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可否举行答辩的依据。
第十四条全部同行专家评阅意见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实行网上评阅后,专家评阅意见书可由学院(系)研究生科从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道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参与隐名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隐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隐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阅专家信息。如上述情况发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不适用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