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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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9
•【字号】闽价[2002]房448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48号2002年8月29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为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费,不收场地使用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试行一年,时间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后视情况重新制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502号)文同时废止。

2002年10月1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0]房字50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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