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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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 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 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 年修订)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 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
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 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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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 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一讲
消防法律责任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 四、《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一、《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 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 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知识培训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培训对象与方式
培训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培训方式:案例学习\理论讲解 培训时间:2课时
培训目的
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消防企业 责任人/管理人的法律意识;
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引导单位进行消防“户籍化”管理 。
培训大纲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二讲、火灾事故案例 第三讲、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第四讲、消防“户籍化”管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 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 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 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 施演练。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一讲、消防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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