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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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1.24
【实施日期】198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月二十四日京政发[1986]10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进水口、出水口及其他排水附属建筑物等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市政排水设施),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凡由市政工程部门统一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废水,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污水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单位专用排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单位或住户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